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229號
TPHM,114,聲,222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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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凱傑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
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
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
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法院就裁判確
定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
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為合義
務之裁量,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
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慎刑考量之量刑過
程。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
就附表編號1、2、4、5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得易
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
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
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受刑人於附
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判處附表所示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
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受刑人所
犯附表各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
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2之有期徒刑3年6月,合併其
執行刑之總和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刑期加總為有期徒刑46
年1月,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不得逾
有期徒刑30年),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各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罪名雖略有不同,然罪質、行
為態樣皆相類,惟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非遠,受刑人更
係於112年11月29日經查獲附表編號1之罪後,猶再犯附表編
號2、3、5之罪,受刑人顯係一犯再犯,毫不因經查獲而知
所警惕,法敵對意識不低,矯正必要性顯然較高,併衡酌所
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
考受刑人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8罪) 有期徒刑3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4月(1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5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8日至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日至 113年5月19日 113年5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60710號 113年度偵字第25009號 113年度偵字第25009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786號 113年度訴字第7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108號 113年度訴字第786號 113年度訴字第786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3日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備    註 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2日至 112年9月4日 113年3月7日至 113年3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44226號 113年度偵字第150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37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6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37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8日 114年6月2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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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