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60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世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世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
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
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
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
號2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09年7月
23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
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11至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且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
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7、10、13所示之罪
,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
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
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
偽造署押罪、編號3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4至7、10為
加重詐欺取財罪、編號8為幫助一般洗錢罪、編號9為加重詐
欺取財未遂罪、編號11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編號12為詐
欺取財罪、編號13為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
枝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
涉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1次幫助
一般洗錢罪、1次詐欺取財罪及2次偽造文書罪(即附表編號
2、3)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
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
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至9所
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
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
、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
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
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17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
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
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偽造署押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6日 108年9月26日 108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2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78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366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77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11月16日 110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3日 110年1月22日 110年4月8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40、13017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58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04、7325、77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75、670號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9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日 110年4月10日 110年7月31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4日 108年12月9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12月16日」,應予更正) 109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067號、109年度偵字第16516、25484、31938、110年度偵字第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497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5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6月20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12日 109年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4、25802,110年度偵字第9715號、第276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偵緝字第53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9號 112年度訴字第8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11月7日 113年2月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9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9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⒊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