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75號
TPHM,114,聲,217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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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傑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傑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張傑明(下稱被告)因竊
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
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
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分別經如附表所
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
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如附表各罪所示有期徒刑刑度之外部
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2月);又附表編號2至4、6至8
所示之罪前分別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2至4、6至8備
註欄所載;並考量被告所犯附表編號5、11所示之罪均為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另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則均為竊盜之犯
行,此二類內部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上開
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此二類分屬不同類別,犯
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並無重複非難;另審酌
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被告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至被告於陳述意見狀載:照片和本人不符,偷東西和關押不 同人,司法黑暗云云(見本院卷第223頁),係就附表所示 判決表示實體不服之意見,非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所得為審 究之範圍,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表:(宣告刑之易科罰金標準,均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5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9月19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28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7號、113年度原易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8日 113年4月3日 備    註 編號2至4業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5月23日下午11時30分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3月9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7號、113年度原易字第7號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3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5日 112年9月28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6月7日 113年4月3日 備    註 同編號2、3 同編號7、8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5月28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62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11月20日 備    註 編號6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7月11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1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1日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5日 114年2月18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2月22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89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9日 113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3日 113年12月3日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2月14日 111年11月20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8日 11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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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