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13號
TPHM,114,聲,211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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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元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元鴻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明文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
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法院就裁判確定
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
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為合義務
之裁量,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
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慎刑之特別量刑過程。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
服社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3、4、6、7之罪,屬得易科罰
金之罪,附表編號2、5、8至10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上開各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
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
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
屬正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
及最高法院判處附表所示罪刑,並各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
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度之
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9之有期徒刑3年2月,合
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0年2月(附表編號1至9之罪
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0之罪業經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各係
幫助洗錢、偽造有價證券、普通竊盜、加重竊盜、交通過失
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其中附表
編號2、5至8之罪各為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罪質相同,附
表編號5、8之罪犯罪時間僅隔數日,甚為密接,附表編號2
、6之罪犯罪時間更為同一日,附表編號7之罪亦與附表編號
2、6之罪僅相隔數十日,犯罪時間甚屬密接,責任非難重複
程度顯然較高,惟附表編號1、3、4、9、10之罪則分別為罪
質相異之幫助洗錢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交通過失傷害罪、
施用第2級毒品罪及販賣第2級毒品等案件,且犯罪時間前後
相距不足1年,顯然被告係於同一時段內一再為各種不同類
刑之犯罪,法敵對意識不低,矯正必要程度高,併衡酌所犯
各罪之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為
整體非難評價,並參考受刑人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等 竊盜罪 施用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6日至 111年1月28日 111年10月23日 111年7月9日0時8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 第9267號 111年度偵字 第23557號 111年度毒偵字 第1870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103號 111年度易字 第610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103號 111年度易字 第610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22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1月31日 備    註 編號1至9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等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0日、 111年5月28日 111年4月8日至 111年4月9日 111年10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 第16064號 111年度偵緝字 第552號 112年度偵字 第1061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 第426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202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9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 第426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202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9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月16日 備    註 編號1至9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4月2日 110年10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 第1062號等 111年度偵字 15561號等 111年度偵字 第7455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20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03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48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20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03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4820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6月18日 備    註 編號1至9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8日、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 第31180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42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2532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8日 備    註 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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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