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灶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灶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灶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
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
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判決確定日期前
,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屬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
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犯罪目的、行為態樣與罪質相同,各次施用毒品之時間
相近,且施用毒品罪僅在戕害自身健康,未侵害他人法益,
犯罪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性有限,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
、教化,而非科以重罰,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
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
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各為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與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罪質互異,亦與上揭施
用毒品罪有別,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年4月確定,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
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
、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
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
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等一切
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
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01/18 112/03/15 112/02/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27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0、244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0、2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306號 112年度易字第306號 判決日期 112/06/21 112/09/27 112/09/27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306號 112年度易字第306號 確定日期 112/07/31 112/10/26 112/10/26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12/03/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57、33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判決日期 113/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 確定日期 1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