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宇優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宇優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觸犯詐欺罪,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
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
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1共7
罪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本院卷第11頁)受刑人對定執
行刑無意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
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