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孝銓(原名孫敏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孝銓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
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法院就裁判確定
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
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為合義務
之裁量,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
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慎刑考量之量刑過程
。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所
犯附表編號4至6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而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考
,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
行刑,自屬正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附表所
示罪刑,並各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最後
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有期徒刑部
分即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6之有期徒刑3年10月,合併其執行
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7年7月(附表編號1至4之罪業經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各係恐嚇危
害安全罪、交通過失致死罪、對未成年人性交罪、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強盜未遂罪,罪名、罪質
、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犯罪時間間隔均非遠,
顯然受刑人不知警惕,一再為不同類型之犯罪,法敵對意識
甚強,責任非難重複度低,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併衡酌所
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
酌受刑人就定刑所表示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交通過失致死 對未成年人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5日 109年4月25日 108年11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號 109年度偵字 第30952號 109年度偵緝字 第1600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166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 第173號 110年度侵簡上字 第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1年1月12日 111年3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1166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 第173號 110年度侵簡上字 第2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13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3月23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1日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 第23899號 109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3號 109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3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899號 109年度訴字 第82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58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8月23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899號 109年度訴字 第82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582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6月25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