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許力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對於檢察
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力元(下稱受刑
人)開建設公司及從事營造業,誤入非本業的環保業,誤觸
法規,深知悔悟,請審酌受刑人非作奸犯科之徒,目前已執
行有期徒刑5個多月,因受刑人之家境、家庭很需要本人回
去處理照料,就剩餘殘刑給予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
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
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
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35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4年執更癸字第104
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前開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
第2129號執行卷宗審閱無訛,是檢察官既係依上開確定之定
刑裁定指揮執行,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而
抗告人前揭所指既非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
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僅係請求給予易科罰金或緩
刑之機會,自非屬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其以前詞聲
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435號裁定)編號 1 2 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毀棄損壞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年7、8月間起至107年1月4日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35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1259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1259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7月28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6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353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60號(編號2至3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至3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再字第53號)(已執畢)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3至10月間 109年3月間某日起至1090年6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9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49號、112年度偵字第49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27日 113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97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8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