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2008號
TPHM,114,抗,2008,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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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00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68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林佑彥(下稱抗告人)因妨
害自由案件,經原審以113年度易字第33號繫屬受理在案。
抗告人僅泛言該案民國114年6月16日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
或遺漏,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播放
上開審理期日之錄音,以供核對更正。然未見抗告人具體指
摘或敘明上開審判筆錄內容究有何明顯與庭訊重要情節完全
相反,或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問答內容有所重大遺漏之情形
,而有應核對更正之處,無從審酌有無播放上開審判期日錄
音內容核對更正之必要,乃以其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下稱泰北高中)之老師,尚未辦理退休、離職手續,係無
端遭泰北高中以偽造文書等違法方式資遣。依抗告人所提之
臺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網站頁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11月10日書函等事證,可證明抗告人仍是泰北高中老師,
老師合法進入校園,何來犯罪之有。原審於114年6月16日審
判期日,不予調查下列之證據及傳喚相關證人,原審不予記
載及更正筆錄等節,程序顯屬違法、不當:
 ⒈傳喚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吳金盛主任、臺北市教育局湯志民
局長、教育部國教署人事室曾瓊慧主任,證明抗告人仍屬泰
北高中教師,及泰北高中違法資遣之事實。
 ⒉向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調取泰北高中偽造抗告人辦理資遣相
關資料
 ㈡原裁定於理由欄一載敘:「貴院113年度易字第33號案件,已
於民國(下同)1142年6月16日進行審理程序……」,其年份
記載有誤,益徵原審該次審判筆錄有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
情形。綜上,爰依法提起抗告。 
三、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
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
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
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固有
明文。惟為避免刻意干擾審判,並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與司
法資源節約,所謂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自應以筆
錄記載內容有無明顯與庭訊重要情節完全相反或針對犯罪構
成要件之問答內容有所重大遺漏為其標準。
四、經查:
 ㈠抗告意旨指摘原審114年6月16日審判筆錄之錯誤、遺漏乙節
,經觀諸該次審判筆錄所載,抗告人實際上就本件證據調查
方式均有適足說明及補充,並無所謂錯誤或遺漏之問題,此
經本院調取該次審判筆錄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
43至56頁)。另抗告人陳稱原審未予記載抗告意旨㈠所臚列
之相關證據及證人之調查事項,惟綜觀其所列舉事證,僅得
認定抗告人主觀上對泰北高中所為資遣程序合法性有所質疑
,核與本件抗告人無故侵入泰北高中附連圍繞之土地之庭訊
重要情節,或犯罪構成要件之問答內容無涉,此部分縱令並
未完全呈現於筆錄內容,自難認有所謂錯誤或遺漏情事,原
審據此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㈡至原裁定理由欄一固有該次審判筆錄年份誤植之處,顯係文
字誤寫,而不影響於本件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抗告意旨㈡
以枝節事項指摘原裁定不當,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既無不當,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而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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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