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88號
抗告人 即
改定保管人 鴻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紀菱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改定保管人因被告王貴鋒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
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裁定(114年度
聲字第1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王貴鋒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
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
示車輛,並責付由保管人羅運祥(下稱保管人)保管。而上
開車輛原係由鴻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福公司)出租
與台中銀行,租約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期滿,台中銀行並
未向鴻福公司續租該車,審酌保管人既係因任職台中銀行總
務部,職掌台中銀行公務車管理與台中銀行之停車場車輛停
放而經責付保管該車,現台中銀行與鴻福公司就附表所示車
輛之租約既已期滿且未續租,則保管人實已無因其職務關係
而適於擔任該車輛保管人之情形,自已非繼續保管附表所示
車輛之適當人選,參以公訴人亦表示同意附表所示車輛改由
所有人為代保管人,爰就附表所示車輛裁定改由該扣押物所
有人即鴻福公司代表人張紀菱(下稱改定保管人)保管等語
。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改定之保管人係鴻福公司之代表人,
然若改定保管人不再擔任鴻福公司之代表人時,將使原裁定
之效力發生爭議,自應為明確之保管人名稱記載,且公司代
表人可能隨時變動,亦非扣押物之所有人,應以車主即鴻福
公司為保管人較為妥適。再國家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
第2項規定指定保管人,應經過保管人之同意,即使可不經
同意而強制指定,亦應明確告知保管期間,並給予適當之補
償。況本案扣押物係在台中銀行占有、使用期間遭扣押,適
當之保管人應當是扣押時之占有人即台中銀行,而原裁定之
結果將實質妨害鴻福公司基於出租人地位之權利行使,爰請
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因
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
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刑事訴
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依上開規定將扣押物交付予他人保管時,應可期待
保管人能依指示,或依保管當時扣押物之狀態,在自己占有
之狀態下加以保護,而維持扣押物之原狀,以防止其滅失或
毀損,始可謂適當之保管人。
四、經查:
㈠被告王貴鋒、周哲男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法務部
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車輛,
並責付由保管人保管等情,有原審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
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
索及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堪可
認定。
㈡原審依保管人之聲請,以上開車輛原係由鴻福公司出租與台
中銀行,而租約已於114年3月3日期滿,且台中銀行並未向
鴻福公司續租該車,經審酌保管人係因任職台中銀行總務部
,職掌台中銀行公務車管理與台中銀行之停車場車輛停放而
經責付保管該車,現台中銀行與鴻福公司就附表所示車輛之
租約既已期滿且未續租,則保管人實已無因其職務關係而適
於擔任上開扣押物保管人之情形,自已非繼續保管附表所示
扣押物之適當人選,爰就附表所示車輛裁定改由鴻福公司代
表人張紀菱保管,固非無見。然而,本件原審曾函詢檢察官
就改定保管人乙事表示意見,經覆稱同意改定由附表所示車
輛之所有人為保管人等旨(見原審聲字卷第45頁),而上開
車輛之所有人係鴻福公司乙情,有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考(
見同上卷第135頁),則原裁定未予說明何以鴻福公司或該
公司執掌管理車輛之人不適任保管人,即逕改定該公司之代
表人張紀菱為上開車輛之保管人,理由已稍欠備。況依本案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改定保管人張紀菱僅係周哲男所實
質控制鴻福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並無公司代表人之實,更係
同案遭起訴之被告,而與周哲男就附表所示車輛同有相當利
害關係,則得否期待其能依法院指示,或依保管當時扣押物
之狀態,在自己占有之狀態下加以保護,而維持扣押物之原
狀,以防止其滅失或毀損,而可謂係其他適當之保管人,更
屬有疑。
五、綜上所述,本件鴻福公司代表人張紀菱是否為附表所示車輛
之適當保管人,非無再行研求之餘地。抗告意旨雖未完全指
摘至此,然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發回原審更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表:
扣押物 登記車主 改定保管人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車身號碼W1K0000000A079877) 鴻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鴻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紀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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