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1598號
TPHM,114,抗,159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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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9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TANG WING HANG(中文名鄧永鏗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31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TANG WING HANG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4①、15至19所示玖拾陸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以附表編號14其中一罪之宣告刑誤載,
而認無從就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上開文字
輸入錯誤,不可歸責於受刑人,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
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
力之拘束。但如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
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
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
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
三、經查:
 ㈠原裁定認其附表編號14各罪中關於原審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
618號判決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壹』」部
分,適法性顯有疑慮,因而無從就本件聲請之全部各罪定應
執行刑,固非無見。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4①
、15至19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確
定,且附表編號2至13、14①、15至19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
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並以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1至14①②所示32罪,前雖經原審法院以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然既
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其他犯罪」之情形,
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判基礎即有所變動,自有另定應執行刑之
必要,則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3、14①、15至19所示各罪向
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亦無
明顯不利於受刑人,是此部分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
要件,原裁定駁回檢察官定刑之聲請,即有未合。抗告意旨
請求裁定定應執行刑,非無理由,且原裁定既有上揭未恰,
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為節省審級往返勞費,由本院自為
裁定。
 ㈡准許部分(附表編號1至13、14①、15至19所示之罪):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4①、15至19所示各罪,合於
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業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此部分
所犯96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同
一、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密接(民國112年4月22日至112年5
月6日),且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為,責任非難重複性高
,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
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
性界限(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
月;附表編號4、5所示2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附表編號9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與
附表編號1至2、6至8、10至13、14①、15至19所示宣告刑,
合計為有期徒刑82年10月,已逾30年,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
)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
期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00年,
已逾30年,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
執行刑具狀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第33頁)等情,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㈢駁回部分(附表編號14②所示之罪):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即原審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判決中,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者,僅15罪(即附表14① 部分),另有1罪即該判決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之主文記 載「鄧永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壹壹』」(即附表14②部分),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執行 卷宗)。是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4記載「有期徒刑1年1月 (16罪)」,顯與原確定判決不符,上開「壹年壹壹」宣告 刑為何,亦屬有疑,則聲請人就此刑期不明部分聲請與前開 附表編號1至13、14①、15至19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TANG WING HANG(中文名鄧永鏗)定應執行刑案件 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 (共7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4月23日 112年4月22日 112年4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5318號 112年度偵字第25092號 112年度偵字第174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4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703號 112年度易字第4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3日 113年2月2日 112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4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703號 112年度易字第4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3月19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996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47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466號 編號3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24271號 112年度偵字第24271號 112年度偵字第60755、70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632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632號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7040號 編號4、5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共14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4月27日至 112年4月29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3日至 112年4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60755、70881號 112年度偵字第60755、70881號 112年度偵字第537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2日 113年4月12日 113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7040號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7040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8417號 編號9所示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5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4月25日至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4月25日至 112年5月6日 【聲請書誤載為至112年5月5日,應予更正】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30004號 112年度偵字第27854、28605、34909、35953、44178號 112年度偵字第27854、28605、34909、35953、441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2日 113年6月6日 113年6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638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246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246號 編號11至1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0罪)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共15罪) ②有期徒刑1年11 (共1罪) 有期徒刑1年 (共4罪)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4月25日至 112年5月5日 112年4月25日至 112年5月6日 112年4月26日至 112年4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27854、28605、34909、35953、44178號 112年度偵字第27854、28605、34909、35953、44178號 113年度偵字第279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6月6日 113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246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246號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62號 編號11至14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1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4月26日至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6日至 112年4月28日 【聲請書漏載至112年4月28日,應予補充】 112年4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27909號 113年度偵字第27909號 113年度偵字第279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62號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62號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62號
編      號 19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4月22日至 112年4月23日 【聲請書漏載至112年4月23日,應予補充】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145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95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9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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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