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謝妙玲
被 告 張夢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42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
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