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1號
TPHM,114,原附民,11,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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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鄭兆
林文儀
被 告 朱軒
黃克誠


政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5號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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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