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夢馨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
度原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1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夢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夢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有
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匯入來源不明
之款項,並代為提領該款項,其目的多係欲藉以取得不法之
詐欺犯罪所得,並製造詐得款項在金融機構移動紀錄軌跡之
斷點,以掩飾、隱匿款項來源及去向,竟仍因需款孔急,為
迅速借得款項,基於縱使上開事實發生,且其所提領之款項
縱為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之犯罪所得,而其行為係將犯罪所得
掩飾、隱匿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
林天助」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有未成年人)其他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陸續以通訊
軟體LINE與「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林
天助」聯繫,並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2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供渠
等使用,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陷入錯誤,並於
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匯款金額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後
,再由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持附表二所示帳戶之
提款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至附表二所示提領地點
,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現金於附表二所示交水時
間,至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交付予暱稱「梁育仁」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
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
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被告與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
「林天助」之人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本案郵局帳戶、本案臺
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個人
資料、交易明細、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等為主要論據。訊據
被告固坦承確有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匯款並依指示提領再轉
交不詳之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行,辯稱:伊因為信用不良,要整合貸款,對方
說要把錢匯入伊戶頭,美化金流,要伊提領給「梁育仁」,
這樣才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且有意向契約書,若沒有還對方
會告伊,伊當時有提供身分證、存摺封面,對方說這樣可以
去銀行貸款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依卷內LINE對話
紀錄看不出來被告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及預見可能性,
且從對話紀錄來看,可知被告信用不佳,在網路上找到債務
整合訊息,對方說債務信用不佳有辦法整合債務,要提供相
關帳戶資料、資訊,並配合提領,又有意向契約書可以作為
行為保障,並要依指示提領,不然會涉及侵占、詐欺,這與
被告僅高中畢業,一直在生育小孩,且目前懷孕中,工作經
驗也僅做過房務員及彩券行員工,其社會經驗無法瞭解社會
是如此險惡,沒有刑法上可得預見犯罪行為的情況,請為被
告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被告所有之本案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款項使用,而
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
間提領遭詐騙之款項,再依LINE暱稱「林天助」指示將款項
轉交予「梁育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
述在卷,且經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如
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在卷可憑(
詳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然而,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
意或間接故意為限,所謂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使間接故意
,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
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而邇來因詐欺集團猖獗,各類型的詐
騙案實已成為我國目前最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之一,政府為
打擊犯罪,避免民眾財產之嚴重損失,亦不斷宣導提醒注意
,除呼籲民眾勿因一時貪念、不察,為詐欺集團所乘,匯入
款項予不明人士外,亦勸諭民眾勿貪圖小利,出賣(租)帳
戶、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使用,成為詐欺集團幫兇,是以有
償方式取得人頭帳戶愈趨困難,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人頭帳
戶,轉以詐騙方式取得,欺罔方式千變萬化,手法不斷推陳
出新,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
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有因相同原因陷於
錯誤,並交付帳戶資訊之情形,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合理之智
識經驗為基準,遽而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
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查:
⒈被告於警詢、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大致相符
⑴被告於113年6月17日警詢時供稱:伊於113年5月24日在網頁
上搜尋整合貸款,跑出「新易貸顧問」,點進網頁通訊軟體
LINE連結想詳細了解,於同日14時29分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
稱為「新易貸顧問」好友,表示欲詳細了解需再加專員的LI
NE,加入後顯示LINE名稱為「貸款專員 張晉豪」,該專員
於113年5月27日20時許向伊告知需準備雙證件、存摺等照片
,伊陸績將資料提供後,並於隔日13時5分及14時8分將本案
帳戶之封面拍照傳給專員,專員告知伊沒有財力證明,會盡
量幫忙跟總經理協調,於113年5月30日該專員傳好友連結給
伊,叫伊聯繫弘源資產公司副理「林天助」,伊於同日11時
許加入好友後,「林天助」撥打LINE電話與伊聯繫,給伊7-
11取件編號,叫伊列印意向契約書,寫完後拍照回傳,「林
天助」告知會有金流匯入本案帳戶,款項是要拿來添購公司
家具,之後會安排人跟伊面交款項,完成後伊就可以有收入
證明來申請整合貸款部分,伊信以為真,於113年6月6日11
時25分許依指示至羅東郵局及臺灣銀行提領款項後,於當日
交給自稱「梁育仁」之男子,伊於6月7日16時27分許操作郵
局網銀時,發現帳戶已止付,至郵局詢問才得知遭警示等語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卷【下稱警卷】第7至8頁
)。
⑵於113年6月23日警詢時供稱:伊於5月24日在Google上搜尋「
整合貸款」,就看到「新易貸顧問」,進入網址後,就有相
關介紹文章,伊不疑有他,就加入該頁面的LINE社群「新易
貸顧問」,該社群給伊一個LINE「貸款專員 張晉豪」,伊
加入後「貸款專員 張晉豪」就跟伊接洽貸款事宜,跟伊要
個人資料、財力證明等,但伊當時沒工作,拿不出財力證明
,「貸款專員 張晉豪」說可以介紹一名「弘源資產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的副理幫助伊,給伊該副理的LINE「林天助」
,「林天助」表示可以用轉帳紀錄,來當3個月的薪資證明
,之後伊就提供本案帳戶給「林天助」,然後就有款項匯入
,「林天助」要伊去提領現金歸還,「林天助」說因為最近
銀行審查嚴格,要伊去領錢時說是購買傢俱使用,直到6月7
日伊要去郵局存錢時,發現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才驚覺受騙
等語(見警卷第2頁)。
⑶於113年11月14日偵查中供稱:伊113年6月間上網找貸款「新
易貸顧問」 ,對方說要幫伊美化金流,伊就把帳號交給對
方,LINE暱稱「貸款專員 張晉豪」說可以請弘源資產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的一位副理「林天助」匯錢到伊帳戶,讓銀行
看到帳戶有金流進出,提升信用度,這樣銀行才會比較容易
讓伊過,領完錢「林天助」叫伊交給專員「梁育仁」等語(
見113年度偵字第6317號卷【下稱偵卷】第16至17頁)。
⑷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拍存摺封面給對方,有依對方指
示去提款,對方叫伊拿去冬山義成路給專員。因為伊要審核
貸款,對方說可以幫忙讓帳戶有資金的流動,這樣銀行貸
款審核才會過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
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拍本案帳戶存摺給對方,伊為
了貸款,對方說要把錢匯入伊戶頭,要伊提領給「梁育仁」
,對方有叫伊寫意向契約書,伊有提供身分證、存摺封面,
伊還有提供家中親屬資料,像是電話、姓名,那時候說可以
幫忙美化金流,會有一筆錢匯入伊帳戶,這筆錢伊要再匯給
對方,這樣才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且因為有意向契約書,若
沒有還對方,對方就會告伊,伊當時本身有貸款,想要整合
,總共是要貸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對方說總共問了5家銀
行,但是都不接受,所以才有這個美化金流等語(見本院卷
第89頁)。
⑹經核被告就其提供本案帳戶之原因、收受匯款之緣由等細節
,前後供述大致相符。
⒉細繹被告與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
、「林天助」等人之LINE對話內容,其確曾多次提及關於申
辦貸款之內容,茲分述如下:
⑴被告加「新易貸顧問」為LINE好友後,「新易貸顧問」傳送
「…近期詐騙手法層出不窮 、符合以下情形直撥反詐騙專線
165 1要求您寄出提款卡 2要求您寄出存摺本 3要求先收取
代辦的費用 以上均屬於詐騙行為 請謹慎小心…」,被告並
依指示填寫個人資料,「新易貸顧問」回覆已指派貸款專員
〔張晉豪〕與您聯繫!請打開LINE加好友欄查看或請您添加專
員的LINE ID,此有被告與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之LINE
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至22頁)。
⑵LINE暱稱「貸款專員 張晉豪」先向被告傳送不同貸款年限、
不同計算費用、年利率、貸款50萬月應繳金額等訊息後,並
要求被告提供雙證件正反面照片、勞保異動明細、存摺封面
及近期三個月之內頁、工作照及工作環境照(包含本人入鏡
),被告依要求傳送雙證件正反面照片後,陸續傳送存摺近
三個月內頁,並依指示填載貸款人姓名、手機、戶籍地址及
電話、現居地址及電話、親屬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資料後,「
貸款專員 張晉豪」陸續表示:「明天幫你跑銀行」、「沒
事,我儘量問看看」、「我還在幫你問」、「你先打一下自
我介紹給我看過」、「我們總經理叫許評榮,陳董是副理的
老闆,別叫錯了!」,被告依「貸款專員 張晉豪」指示寫
了自我介紹「林副理…我爸爸跟許總經理是好朋友我這裡需
要一筆收入證明需要請你幫忙」給「貸款專員 張晉豪」,
「貸款專員 張晉豪」傳送副理「林天助」於LINE之個人檔
案後,要求被告加「林天助」為好友,並表示:「那你記得
要準時打給副理」、「有聊完要跟我說一下」、「會跟副理
聯絡嗎」,被告回覆:「他昨天跟我說合約準備好通知我」
、「目前還沒」、「目前已經有給我合約…再解釋規則條例
」,「貸款專員 張晉豪」表示:「好」,被告表示:「目
前我已經簽好合約然後也有按照他說的拍照上傳給他 說討
論好通知我」、「今天只有跟我要郵局一個月內明細內頁他
們要看我使用狀況才知道怎麼幫我」,「貸款專員 張晉豪
」傳送:「副理那邊有新通知嗎」、「好,那你跟副理聯絡
也跟我說一下情況」,被告表示:「剛剛有聯絡叫我去做提
領動作不管裡面有沒有錢主要去看我明細出來上面的序號
他們會計才知道怎麼編排」、「然後明天會把款項撥到我這
裡」,「剛有聯絡我明天時間空出來開始生意交易有問我我
們是什麼交易我說代購家具他說好明天8:00聯絡我叫我出發
到羅東郵局跟台灣銀行後續明天在電話聯絡叫我準備郵局銀
行存簿印章提款卡在身上」,被告於本案帳戶完成提領後,
被告傳送「副理早上有傳賴說下午3:00會把證明送到許總公
司」,並在發現網路銀行遭止付後,傳送訊息予「貸款專員
張晉豪」詢問:「可是我的網銀不知道為什縻變成這樣」
,「貸款專員 張晉豪」表示:「這是為啥」、「你有問副
理了嗎」,被告表示:「他有回應我了說他在忙晚點打給我
」、「目前副理沒有聯絡我目前也都沒有已讀」,「貸款專
員 張晉豪」回覆:「端午連假」、「我幫你問看看」,之
後被告陸續傳送:「那個收入證明有到了嗎」、「請問有問
到嗎」、「有人在嗎」及其他貼圖、撥打LINE電話均未得「
貸款專員 張晉豪」回應,此有被告與LINE暱稱「貸款專員
張晉豪」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3至52頁)。
⑶被告以LINE向LINE暱稱「林天助」表示:「林副理妳好…我這
裡需要一筆收入證明需要請你幫忙」,「林天助」表示:「
有收到通知,今天出差下午5:00打給我」,兩人於LINE通話
後,被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林天助」,「林天助」
表示:「合約準備好通知你」,之後「林天助」傳送取件編
號QR碼,被告表示:「我去列印完看完再聯絡林副理」,之
後被告依要求傳送前揭契約書、手持契約書、手持身分證正
反面、手持健保卡及存摺封面等照片,經「林天助」陸續要
求特定時間撥打LINE通話後,被告傳送:「兩邊都跨行提領
嗎」,「林天助」表示:「用跨行提領就可以」,之後被告
先後傳送提領交易明細予「林天助」,「林天助」則表示: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梁育仁」、「車號先拍給
我」,之後「林天助」再表示:「茲已證明:林天助副理已
收到張夢馨小姐貨款叁拾叁萬元整」、「茲已證明:林天助
副理已收到張夢馨小姐貨款壹拾伍萬元整」、「證明下午3
點會給許總公司」,被告回覆:「好謝謝林副理」,之後被
告傳送:「請問為何我的網銀打不開」,「林天助」表示:
「怎麼回事?我在忙晚點打給你」,之後被告陸續表示:「
請問這是不是要打到郵局詢問一下」、「請問這要怎麼辦」
、「在嗎?」及撥打LINE電話均未得「林天助」回應,此有
被告與LINE暱稱「林天助」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
卷第53至73頁)。
⒊綜合被告之供述及上開對話相關資料,參以被告提供之意向
契約書(見警卷第33頁),足見被告因貸款需求加「新易貸
顧問」為LINE好友,「新易貸顧問」先「友善」提醒「…近
期詐騙手法層出不窮 、符合以下情形直撥反詐騙專線165,
於被告依指示填寫個人資料,「新易貸顧問」回覆已指派貸
款專員〔張晉豪〕與您聯繫,之後被告與LINE暱稱「貸款專員
張晉豪」連絡,對方向被告表示會幫忙處理貸款事宜,之
後與被告多次聯繫,要求被告提供申辦貸款所需多項資料,
包含本案帳戶以外之雙證件、勞保異動明細、存摺封面,近
期三個月內頁及親屬聯絡人姓名、電話予對方作為申辦貸款
之用,並介紹被告可協助辦理美化帳戶之LINE暱稱「林天助
」為由取信被告,「林天助」並要求被告簽立意向契約書及
要求被告提供前揭契約書、手持契約書、手持身分證正反面
、手持健保卡及存摺封面等照片,衡諸常情,若被告非為申
辦貸款,實無須提供前揭相關資料,則被告辯稱因相信對方
要協助其貸款,並以幫忙美化帳戶俾利於申辦貸款,才提供
本案帳戶資料等情,確有實據,尚難遽認被告有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及洗錢之確定或不確定之故意。
⒋又稽之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被害人等匯款並提領、交付,無
疑日後必遭檢、警循線查獲,若被告確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衡情必然取得誘人利益,方願甘冒深陷囹圄風險而參與其
中,然依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及被告與LINE暱稱「林天助」
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將如附表一匯款金
額匯入本案帳戶後,被告將前揭款項全數於如附表二所示提
領時間提領,再依指示將款項全數轉交予「梁育仁」,則本
案被告除為求貸款順利外,查無因本案從中取得任何不法利
益,此核與詐欺集團成員中之車手或收水人員(領取、收取
或轉交贓款之人)可獲取與所提供勞務顯不相當報酬之常情
有別。
⒌至於被告雖意圖以不實之金流與財力證明美化帳戶資料以利
貸款;且為貸款需要製造金流證明,交付單一帳戶似已足夠
,何需交付2個帳戶?又短暫資金進入是否足以充作貸款資
力評估?然被告自述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與配偶及小孩
同住,育有分別1、3、5歲之未成年子女共3名,目前懷孕中
,生活所需仰賴配偶,工作經驗也僅做過房務員及彩券行員
工等情(見偵卷第17頁及本院卷第121頁),足見被告之生活
、工作環境相對單純,堪信被告如同大多數遭詐騙之民眾,
對於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或說詞,並無充分認識或戒心,則
被告未究明事理,輕率提供本案(2個)帳戶,復未質問「林
天助」為何不一次提領完畢,而要分散提領行為、款項何以
不採臨櫃匯回方式等,均足見被告並非謹慎小心之人,然此
等疏忽,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以不實資力證明向銀行貸款之
意圖而已,與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之犯行與犯罪構成要件,兩
不相侔,亦難據此推認被告即有詐騙不特定人之詐欺及洗錢
之犯意可言。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原審未察,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為有罪判決
,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顯不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云云,為無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退併辦部分:
本案既經本院改判無罪,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54043號向原審移送併辦部分(併案事實與原
起訴事實附表一編號1、3相同),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
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郭庭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淑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王圻芳 113年6月6日9時44分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門號播打之電話,自稱為被害人母親,表示被害人弟弟需款孔急,要求被害人匯款33萬元。 113年6月6日10時38分 33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王圻芳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1至12頁) ⒉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函暨所附被告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原審卷第101頁) 2 蔡孟田 113年6月5日14時0分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門號播打之電話,自稱為被害人兒子,令被害人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透過語音功能向被害人表示需款孔急,要求被害人匯款32萬元。 113年6月6日10時34分 10萬元 第一層人頭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欺集團層轉至本案臺銀帳戶內 ⒈告訴人蔡孟田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3至14頁) ⒉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6317卷第94頁) ⒊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5頁) 3 謝妙玲 113年6月6日某時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播打之電話,自稱為被害人姪子,令被害人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透過語音功能向被害人表示沒錢吃飯,要求被害人匯款5萬元。 113年6月6日14時39分 5萬元 本案臺銀帳戶 ⒈告訴人謝妙玲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5至19頁) ⒉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5頁)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交水時間 證據 1 郵局帳戶 宜蘭縣○○鎮○○路00號(中華郵政羅東郵局) 113年6月6日11時25分 20萬8,000元 113年6月6日12時6分許 ⒈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警卷第57至62頁) ⒉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原審卷第101頁) ⒊被告與「林天助」間之對話紀錄(偵卷第67至68) 2 113年6月6日11時35分 6萬元 3 113年6月6日11時36分 6萬元 4 113年6月6日11時36分 2,000元 5 臺銀帳戶 宜蘭縣○○鎮○○路00號(臺灣銀行羅東分行) 113年6月6日14時49分 3萬元 113年6月6日15時24分許 ⒈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5頁) ⒉被告與「林天助」之對話紀錄(偵卷第67至68頁) 6 113年6月6日14時50分 3萬元 7 113年6月6日14時51分 3萬元 8 113年6月6日14時52分 3萬元 9 113年6月6日14時53分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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