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970號
TPHM,114,上訴,970,2025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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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竣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紹遠


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41、2542、254
3、2544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6556、670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竣祐吳紹遠部分撤銷。
吳竣、吳紹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各處有期徒刑玖年
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吳竣(網路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麻豆」、「YU
)、吳紹遠(Telegram暱稱「顧呈」)、林炘緯(Telegram
暱稱「C」,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高永麟(Telegram
暱稱「Bbb」,由本院另行判處罪刑)、曾柏威(Telegram
暱稱「魯夫B」,由本院另行判處罪刑)、潘駿承(Facetim
e帳號「gold1690000000oud.com」,由原審法院判處罪刑,
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劉尚銘(Telegram暱稱「MMM」、
「MMM2.0」,檢察官另行偵辦,通緝中)、古博文(Telegr
am暱稱「小祖宗」,檢察官另行偵辦,通緝中)等人,均明
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
一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所列之管制
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詎古博文等人為圖謀自
境外運輸大量毒品進入臺灣牟利,利用Telegram通訊軟體,
以直接、間接聯絡之方式,為以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
行:
 ㈠高永麟古博文劉尚銘等人基於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前之某日
,由劉尚銘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與高永麟,高永
麟再依指示領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境外包裹,並將包裹交
古博文指定之人。古博文則於113年3月21日前之某日,在
國境內某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狀)以塑料軟管分
裝密封成3份(毛重分別為4,154公克、3,698公克、2,728.5
公克,總毛重共10,580.5公克),再將香皂等物品混入並裝
成3箱,以「高永麟」為收件人、門號「0000000000」號為
聯絡電話、「基隆市○○區○○路000號7樓之1」為收件地址(社
區名稱「東方帝景大廈」),自泰國寄送上開包裹3件(主提
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合稱本案包裹),並由不知
情之航空公司於113年3月21日運抵臺灣後,經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人員以X光儀檢視,發現本案包裹內含上開海洛因(
總毛重共10,580.5公克),並將本案包裹投遞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7樓之1。吳竣、吳紹遠曾柏威林炘緯及潘駿
承等人則於同年月21日後之某時,與前開諸人基於運輸第一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共同謀議分工,由潘駿承駕駛前導車輛
林炘緯曾柏威駕駛另一車輛跟隨潘駿承至指定地點,再
林炘緯曾柏威出面向收貨之高永麟拿收取包裹;而古博
文因人在境外,本案包裹之第一級毒品數量達10,000公克以
上(約十公斤),價值高昂,為求慎重,能立即知悉本案第一
級毒品包裹是否能順利交貨,古博文再指示吳竣、吳紹遠
二人在現場附近待命及隨時監控上開領取、轉交包裹之過程
(俗稱「插旗」),並立即回報古博文知悉。
 ㈡古博文獲知本案包裹已於113年3月25日傍晚抵達上開收件地
址後(控制下交付),高永麟先於113年3月25日晚間19時59
分許,撥打電話至上開收件址之「東方帝景大廈」管理室
確認本案包裹已抵達,並詢問「晚上22、23時間可否至管理
室領包裹?」,經社區管理室人員確認無誤後,即告知古博
文確定於晚間10時以後將親至「東方帝景大廈」管理室領取
本案包裹。古博文即分別指示潘駿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林炘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搭載曾柏威,抵達「東方帝景大
廈」附近,待高永麟順利收取本案包裹後,即交由在現場等
候B車之人,潘駿承則駕A車在附近把風,若林炘緯曾柏威
取得包裹後,即使遇警方盤查,潘駿承於有必要,甚至要衝
撞警車,使B車能脫離警方查緝,將本案毒品順利送達台灣
買家。吳竣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C
車)搭載吳紹遠,於晚間8時許即抵達「東方帝景大廈」附
近,待命監控「東方帝景大廈」領取本案包裹情形,及領取
後有無順利交給林炘緯曾柏威潘駿承等人,運載上路送
達買家,並隨時回報予在境外之古博文知悉。而古博文則與
高永麟約定可獲有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報酬、與曾
柏威約定可獲有80,000至150,000元之報酬、與林炘緯約定
可獲有100,000元之報酬,至古博文與吳竣、吳紹遠、潘駿
承、劉尚銘等人約定之報酬則均不詳。嗣高永麟於113年3月
25日晚間10時14分許日前往上址領取本案包裹之際,隨即遭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
高永麟執行拘提,並循線查獲當時身在現場附近之吳竣
吳紹遠曾柏威林炘緯等人,潘駿承則趁隙逃逸。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
查站、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吳紹遠部分: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吳紹遠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不爭執證據能力(詳本院卷
一114年3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於本院審理時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時止,亦均未提出異議,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合
先說明。
 ㈡被告吳竣部分:
 ⒈共同被告吳紹遠於警詢時之證述,對被告吳竣而言係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其辯護人復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
(本院卷一第201頁),故不引為本案證據。
 ⒉另書證部分,關於偵查中調查人員所製作之案情報告書(他4
13號偵卷第5-6頁)、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官龔益寬所出具之1
13年3月26日職務報告(同偵卷第141-142頁)、法務部調查局
隆市調查站113年10月4日調隆緝字第11356526560號函暨
調查報告(原審卷二第205-207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
13年10月7日基警一分偵字第1130113271號函暨偵查報告(原
審卷二第209-213頁),被告吳竣及其辯護人爭執此部分之
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02、208頁),故不引為本案證據。
 ⒊前開⒈⒉以外,其他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人證
、文書證據暨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被告吳竣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不爭執證
據能力(詳本院卷一114年3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於本
院審理時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亦均未提出異議,故均得
引為本案證據,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吳竣、吳紹遠對以上所述同案被告高永麟、潘駿
承、林圻緯、曾柏威等人所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以
及二人於114年3月25日晚間8時許有駕車抵達東方帝景大廈
附近,期間有移動車輛,迄至同日晚間10時多許欲離開現場
時遭警查獲等事實,均不爭執,惟否認係受古博文指示至現
場監控高永麟等人收取及交付毒品之過程,二人辯解如下:
①被告吳竣辯稱:當天下午吳紹遠臨時來找伊,叫伊陪他去
收賬,伊沒有仔細問就答應他,又因為他沒有駕駛執照,所
以才以伊的名義去租車,晚上載他去基隆,到了現場他說要
等通知,但是對方一直沒出現,兩個人很無聊,在現場等人
而已,當時是伊駕車,開車的路線都是吳紹遠指示,兩人有
下車去吃東西和上廁所,並沒有像警方或調查局人員所說的
在監控東方帝景大廈發生的本案情事,後來等到十點,對方
也沒出現,伊要走了,就駕車要離開,警方就過來,警方說
的事情都與伊無關,伊和高永麟等人都不認識,伊也沒有和
小祖宗(古博文)聯繫,伊不可能與他們共同犯運輸毒品及
走私物品罪云云;②被告吳紹遠辯稱:當天是小祖宗(古博
文)叫伊到現場幫他收帳,伊想一個人去很無聊,才會在下
午臨時去找吳竣一起去,伊只認識吳竣,其他人都不認識
,也沒有證據顯示伊跟任何一個人有聯絡,到現場後「小祖
宗」叫伊等他通知,但對方沒有出現,「小祖宗」也沒有聯
絡伊,伊和吳竣在現場很無聊,有開車亂逛,也有去吃東
西和上廁所,警方所說伊和吳竣在監控東方帝景大廈交付
毒品之本案經過,並沒有這回事,大部分時間,伊和吳竣
都在滑手機云云。
三、經查:本案係古博文及其同夥,先於境外泰國地區將扣案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塑料軟管分裝密封成3份(毛重分別為4,1
54公克、3,698公克、2,728.5公克,合計毛重10,580.5公克
)後再將香皂等物品混入並裝成3箱,以高永麟為收件人、
門號0000000000號為收件聯絡電話、基隆市○○區○○路000號7
樓之1為收件地址,自泰國寄送裝在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本案包裹,而由不知情貨運業者以空運方式
於113年3月21日運抵臺灣地區,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
緝毒犬發覺有異後再以X光儀檢視,而發現本案包裹含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乃將毒品取出扣案後再將本案包裹投
遞至前揭址,共犯古博文得悉本案包裹送達前揭址後,乃聯
高永麟前往取貨,乃經偵查機關人員於現場及附近逮捕收
件者高永麟、取貨者林圻緯、曾柏威、把風者潘駿承等人之
事實,均為同案被告高永麟曾柏威林炘緯等人供認不諱
高永麟於偵查、原審曾爭執主觀上不知悉本案包裹係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惟於本院係量刑上訴),核與證人潘駿承
原審證述均大致相合,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3月21
日北機核移字第1130100831號函、同日北機核移字第113010
0832號函、同日北機核移字第1130100833號函(均含附件扣
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他41
3號偵卷第9-25頁)、扣案本案包裹照片(同偵卷第27-30頁
)、員警於被告高永麟取貨當晚在前揭址附近監視採證所拍
攝之照片(同偵卷第131-132頁)、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
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同偵卷第148-152頁
)、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毒品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
2541號偵卷一第39-71頁)、前揭址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同偵卷第77-81、145-147頁)、高永麟查扣行動電
話翻拍畫面(同偵卷第83-93、133-144頁)、執行搜索現場
錄影翻拍照片(同偵卷第95-101頁)、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
學處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17日調科
壹字第11323908310號鑑定書(同偵卷第381頁)、扣案曾柏
威所使用扣案行動電話畫面截圖(2542號偵卷第47-51頁)
、扣案林炘緯所使用行動電話畫面截圖(2543號偵卷第35、
39-47頁)及語音訊息譯文(同卷第37頁)在卷可按。被告
吳竣、吳紹遠就上揭各情其餘部分之事實亦不爭執,本案
運送第一級毒品、走私管制物品之客觀犯罪事實,可以認定

四、被告吳竣、吳紹遠二人雖均陳稱同日晚間8時許即依古博文
之指示抵達現場附近,並於晚間10時14分許,於高永麟在東
方帝景大廈管理室欲領取本案包裹遭逮捕時,渠二人正欲駕
車離開,亦同時為調查人員及警方逮捕之事實,惟否認有參
與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本院查:
 ㈠被告吳竣、吳紹遠2人於113年3月25日當天,由吳竣租用車
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即C車,搭載吳紹遠前往基隆市○○
區○○路000號附近停車等候等情,業經被告吳竣、吳紹遠2
人均供承明確,並有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
(2544號偵卷一第49-53頁)、GPS定位記錄(同偵卷第55-6
2頁)、調查局人員當晚執行拘提前在現場附近拍攝對被告
吳竣、吳紹遠2人及前揭車輛之採證照片(同偵卷第131-13
5頁),是此部分事實均無可議,乃可認定。
 ㈡至被告吳竣、吳紹遠2人於113年3月25日晚間駕駛C車抵達基
隆市○○區○○路000號附近後,渠2人之行為可分述如下:①當
晚9時6分許,車輛停放在仁一路旁近東方帝景大樓處(即仁
一路257號所在之建築物),被告吳竣、吳紹遠2人站立在
車旁環顧四周;②晚間9時24分許,前揭車輛移動至信一路田
河畔停車格(與東方帝景大樓之間相隔田寮河,惟行人可
由停車位置直接通過寶馬橋抵達東方帝景大樓對面),被告
吳紹遠下車抽菸;③晚間10時8分被告吳紹遠自前揭車輛下車
後走向田寮河畔東方帝景大廈查看,隨即返回前揭車輛,
駕駛即被告吳竣發動車輛沿信一路往前過橋後返回仁一路
(信一路、仁一路均為單行道)行駛超過東方帝景大廈後將
車輛停放在斜對角處之路邊停車格保持發動(2544號偵卷一
第403-404頁之執行情形紀錄含相關位置之地圖)。上開各
情除有照片佐證外(亦參見同偵卷第000-0000頁),被告二
人於基隆調查站據以詢問時亦未否認上情(同偵卷第397、4
16-417頁)。
 ㈢關於被告吳竣、吳紹遠2人可資認定之事實尚有:被告吳竣
於逮捕當時遭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後來遭到重置,被告吳
紹遠於逮捕當時遭扣之iPhone行動電話亦遭被告吳紹遠輸入
錯誤密碼而還原至原廠設定等情(被告二人之扣案手機重置
情形,詳如後述),同經被告吳竣、吳紹遠2人供承在卷,
並有臺灣高等檢察署數位鑑識實驗室113年度數採助字第19
號、第21號數位鑑識報告(見2541號偵卷一第493-499、517
-523頁)、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驗室113041鑑定報告(25
41號偵卷二第29-40頁)各一份在卷可證。是前述2支行動電
話原本通訊之內容即無從還原,而無從檢視被告吳竣、吳
紹遠2人與本案涉案之人間是否存有往來或通聯。
 ㈣被告吳紹遠均承其與共犯古博文認識,且當日係依古博文
示前來本案之基隆現場等情。徵諸案發當日被告吳紹遠遭逮
捕之際,並未在其身上查獲其他違禁物,被告吳紹遠亦非到
場要向同案被告高永麟受領本案包裹之人(此部分分工係由
曾柏威林炘緯潘駿承等人負責),被告吳紹遠在現場亦
未與在現場之高永麟曾柏威林炘緯潘駿承等人有任何
實體接觸,則被告吳紹遠此部分供述明顯不利於己,且未見
被告吳紹遠有何刻意迎合辦案人員之情形,由被告吳紹遠
偵查中尚知否認犯行乙情,益見其就此部分不利於己之供述
顯非虛構。甚至若被告吳紹遠自始至終均不承認與同案共犯
古博文相識,或係受其指示到場,被告吳竣、吳紹遠2人當
晚在場之行動雖屬詭譎,亦難與本案相互勾稽。換言之,被
吳紹遠與同案共犯古博文相識,當晚前往該處亦係受同案
共犯古博文之指示等情,既屬被告吳紹遠對己不利之任意性
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而可信為真,從而其就此部分事實之
自白即可認定無誤。
 ㈤被告吳紹遠雖係受同案共犯古博文之指示前往現場,但被告
吳紹遠指稱:伊係接受古博文之委託到該處等候要還款給古
博文的人,並代古博文向對方收取欠款10萬元云云。僅係空
言,欠乏實證。尤其同案共犯古博文在境外,一切聯絡皆須
透過行動電話(被告吳紹遠亦稱:係以TELEGRAM聯繫等語,
見2544號偵卷一第160頁;且被告吳紹遠又稱:古博文一再
叫我再等等語,見同偵卷第267頁,可見被告吳紹遠於現場
等候當時,仍在與同案共犯古博文聯繫)。被告吳紹遠刻意
輸入錯誤密碼導致其行動電話遭重置而無法確認原先存在之
通訊內容,有如前述,足見被告吳紹遠就其當晚到場之緣由
此部分說詞,全無佐證可憑。被告吳紹遠雖稱係伊受古博文
所託前往本案現場收帳云云。然查:本案毒品之收貨人高永
麟、向高永麟收貨之林炘緯曾柏威等人,均係受古博文
示而犯本案,說明如下:①高永麟於查獲後,於113年3月26
日偵查中先供稱:這三個毒品郵包是暱稱「小祖宗」從泰國
寄給我的,他是我過去柬埔寨那裡認識的,我跟他用Telegr
am聯絡的...我不知道他目前是不是在台灣,是小祖宗叫我
幫他收行李等語(2541號卷一第123-124頁),並提供其與
「小祖宗」於Telegram之網路對話為證(同偵卷第137-143頁
);嗣於偵查中113年5月6日偵查庭時供出其係透過上手劉尚
銘,為在柬埔寨地區之「小祖宗」收受本案毒品包裹,再供
稱:我先與「劉尚銘」共同前往柬埔寨地區,在柬埔寨地區
經「劉尚銘」提議為柬埔寨地區綽號「小祖宗」之人,在台
灣地區收受毒品包裹,事成後給付報酬新台幣60萬元等語(
詳2541號偵卷一第306、308頁)。②林炘緯於113年3月26日
偵查中供稱:我於113年3月25日15時、16時許,接到小祖宗
Telegram打電話通知我稱有一批毒品在基隆某健身房停車場
請我去拿,...小祖宗約3至10天前跟我說,此趟若成報酬約
八至十萬元等語(2543號偵卷第62頁);③曾柏威於113年3
月26日偵查中供稱:(為何於113年3月25日要來基隆?)我
是依Telegram上「小文」即小祖宗之指示前往基隆拿取運輸
之毒品,我受小祖宗指示當下就知道要來基隆拿的包裹是毒
品,當時小文有告訴我這趟的報酬是10至15萬,我與小文是
之前在柬埔寨做詐欺認識的,...GOLD是前導車,他的工作
是確保我們這次能成功取得毒品並載送至指示的地點,我們
當時在板橋見面時有討論到,若遭警察臨檢,GOLD會衝撞臨
檢站確保我與林炘緯不會遭警查獲,昨日我們抵達小祖宗指
定的基隆某健身房停車場時,我與林炘緯即下車,林炘緯
持小祖宗給他的手機致電聯繫要拿毒品包裹給我們的人,GO
LD則駕駛白色馬自達車輛在義六路附近繞,後來GOLD先與我
聯繫說有異狀叫我們先撤,隨後小祖宗在Telegram密我叫我
們趕快走,...我與小祖宗的Telegram對話紀錄有設定每十
秒自動刪除...113年3月25日林炘緯帶我去基隆那邊就是要
去拿毒品包裹,林炘緯他知道此趟來基隆的目的拿毒品包裹
林炘緯也在大吉大利群組內,依小祖宗之指示為上開行為
等語(2542號偵卷第64-65頁)。依以上高永麟林炘緯
曾柏威所供,可知渠等依小祖宗即古博文之指示於113年3月
25日晚間至本案基隆現場收取本案毒品包裹而犯本案,根本
沒有所謂有人要交付10萬元欠款給古博文一事,被告吳竣
吳紹遠二人自不可能依古博文指示至本案現場附近收取所
謂10萬元之欠款,被告二人此部分所辯顯係臨訟杜撰,脫罪
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㈥又本案毒品包裹係海關人員先查獲,於控制下交付之情況下
於113年3月25日晚間送達本案上址收貨地點,始查緝收貨人
高永麟等人,已如前述。被告吳竣、吳紹遠雖非在收貨
地點之東方帝景大廈為警查獲,距離現場尚有一段距離,惟
其等在現場附近停留兩個鐘頭,並駕車繞行,確係監控人員
,說明如下:
 ⒈依證人即本案現場之查緝人員即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站副
主任陳勃旭於本院證稱:「(你們在查緝這個案件的時候有
聲請上線監聽嗎?)有監聽包裹的貨主高永麟,(這個案子
根據卷內資料很清楚,是113年3月25日高永麟電話聯絡當時
收貨的東方帝景管理室,表示要來取貨,根據卷內資料,你
們當時有到現場東方帝景所在位置做相關監控,監控過程你
有無參與?)監控過程我是在場的。現場是由我指揮,我在
現場。(依據你們監聽的電話,高永麟是在3月25日晚上將
近8點時打電話去東方帝景管理室表示他當天晚上22至23時
要領取包裹,你們在何時到現場去佈置安排在現場逮捕的過
程?)我們接獲這通電話情資之後,就立刻安排人員到現場
完成佈署,確切時間點大約是在20點半至21時之間,人員都
陸續到現場集結完畢。(你們當時有發現哪些車子在現場?)
我們當時在現場,當然那邊有停了一些車子,但是我們會特
別注意人還在車上或人還在周遭或未熄火的車子,當時直到
21時多一點點,才發現這台000-0000的車子(C車),它是一
台白色租賃車,當然除了這些車子之外,本來那邊附近周遭
就會停滯一些車子,但是留人在車上或留人在周遭或未熄火
的車子本來就比較少,會比較特殊一點。(提示2544偵卷一
第421頁,這邊有個吳紹遠、吳竣盯場插旗畫面,圖上記載
兩位被告第一場插旗畫面,時間是在晚上21時至22點半之間
,在田寮河周邊,你們當時為何會拍下這張照片?)如我剛
才所述,只要是出現時間是在我們關注的時間即21時許,我
們發現到有我剛才講的狀況,停車久留在那邊的、人員在車
輛周遭不離開的、或車輛未熄火的,都會變成我們駐偵的對
象,所以在21時06分的時候其實不止這台車輛,包含那邊所
有我們認為可疑的車輛,都會進行蒐證的動作。(這張照片
是在21時06分你們拍下來的,為何你們會在拘提報告書裡面
寫說他不但停放在東方帝景大廈跟新光銀行前仁一路停車格
內,並下車抽菸監視東方帝景大廈周遭環境?)因為一般來
講,如果是在那邊停滯的話,他停滯的動作會跟刻意的去盯
著某一個地點看的行為其實是不一樣,舉例來說,剛剛的星
號1也就是照片21時06分的位置,它的右前方是蠻容易去觀
東方帝景建物的,我們會發現這個車輛除了停滯在那邊,
後來人車下車之後也大概都是朝這個方向去做觀察,然後周
遭去做檢視的動作,所以我們會認為這台車子會是很特別需
要注意的車輛,所以在21時06分時開始針對他們做第一次拍
照蒐證動作。(但你沒有看到他如何在環顧四周?)因為一般
在等人或是閒聊或是做其他比較非案關案件的行為的話,會
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就是你的雙眼還有注意焦點長時間會
落在你所要關注的點上,而我們會從他的行為舉止覺得他的
意圖、他的意識是很注意在東方帝景的方向,同時間他左顧
右盼的動作也會讓人家覺得這不是單純車子停在這邊,然後
兩個人下車抽菸,或只是在等其他朋友過來,諸如此類比較
像一般民眾的動作。...我們可以回到剛剛車輛行駛路徑圖
來說明會比較快,星號1的位置其實就是新光銀行(該處距離
東方帝景大概大概20公尺前後),我們可以這樣想像,看那
個圖來看仁一路仁一路左側就是田寮河,田寮河旁有設置
臨路停車格,右側全部都是建物,星號1的位置就是新光銀
行的位置,順路往前移動就是目標物東方帝景大廈。...後
來他們上車做了車輛的移動,移動的路徑就如同剛剛車輛行
駛路徑圖,他們從星星1號的位置移動到星星2號的位置,(
移動到星星2號的位置,能夠看向東方帝景大樓嗎?)星星2
號的位置其實也就是我的位置,當時我的位置就是在星星2
號,星星2號目視的距離是很容易從田寮河的對岸再去觀察
東方帝景的,所以星星2號的位置是原本我們另外一台車
,也就是我所在這台車子所置放的位置,他開車駛離之後,
我們本來想說會不會真的是路過的民眾,然後車子開了就走
,結果他不是,他是前進些許之後,然後就左轉上寶馬橋,
然後再左轉,然後停到我們偵防車的後面位置去即星星2的
位置。(就是第404頁車輛行駛路徑圖星星2的位置,星星2號
的位置也就是你們偵防車停放的位置,他就是停在你旁邊就
對了?)他們停在我車子正後方。(這個位置方便觀看東方
景大廈的動態嗎?)方便觀看。雖然圖上看起來好像隔了一
個田寮河,但其實田寮河的寬度仍然不會造成視線的阻隔,
他實際上是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對岸的狀況,可以看21時24分
吳先生坐在石椅上那張照片。(提示2544偵卷一第422頁,
為何你們會拍下畫面2的照片,也就是你們上面記載兩位吳
先生盯場插旗畫面的畫面2?)這張照片就是我們認為兩位吳
先生可能是插旗者升級的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因為他們從原
本的位置,其實那個位置如果要等人的話就很OK了,不管你
是要等哪邊的人都很OK,但是他重新繞到我們身後停下來之
後,也沒關係,因為也有可能換地點等人,但是下車之後刻
意的看了一下我們車內有沒有人的動作,然後很刻意的坐在
我們車子旁邊,一面抽菸然後觀察我們車內的狀況,這些動
作都會瞬間讓我們對於這台車上的人跟車的動態會升級上去
,所以這時候我們開始透過無線電告知所有同仁注意這台車
的車跟人,從這時候21時24分開始。(22時08分高永麟把車
子停好進去領包裹時。被告吳紹遠、吳竣他們所駕駛的000
-0000車子做什麼動作?有沒有動作?)因為這邊又有個動作
是會讓我們對他們兩位升級的狀況,還是回到剛才的車輛行
駛路線圖,如果是在信一路上,信一路也是單行道,他的方
向是往基隆港的方向去,也就是跟東方帝景是相反的方向,
如果開車駛離也OK沒問題,可是他沒有開車駛離,照理來講
,你如果開車駛離就駛離了,他在美猴橋又左轉再回到仁一
路上,重新又再回到東方帝景的位置,也就是接近剛剛星號
1的位置去,這個狀況就會再一次的升級,會讓我們判斷他
就是案關人,也就是他這個迴轉再回到原位的動作,會讓我
們再度升級,而且因為時間點太臨近了,這個時候我們已經
收到高永麟即將取貨的訊息了。(所以他是車子繞著寶馬
單向道的信一路,再迴轉美猴橋,然後再回到東方帝景周遭
附近再停下來?他的行車就是這樣繞圓圈繞一圈?)對。(編
號2的圖最後的時間是22時08分,有星星有畫編號2的這個動
態圖、行駛路徑圖,他有畫一個箭頭,也就是說000-0000這
部車是在22時08分開始,開著這部車子沿信一路繞著田寮河
經過美猴橋,轉回信一路,然後又開到寶馬橋旁邊義五路,
就是開到星星編號3的位置?)我更正一下,應該是又回到鄰
星星1的點,我這邊補充說明,是先回到鄰近編號星星1的
點,他又回到了監視的位置,因為即將要取貨。(高永麟22
時08分出來了,14分再進去,剛好跟被告的時序是重疊的,
因為08分轉回來,又停在星星1的時候,一直到星星3的時候
是22時12分,也就是說08分他出來的時候,其實他車子剛好
仁一路上,然後過了幾分鐘到22時12分的時候,到愛七路
上停在那裡,你們開始拘提,剛好時間是重疊在這段時間裡
的,請你再說清楚?)應該這樣說,他們第一次回去之後臨
停在星星1的位置,是跟高永麟第一次進去跟出來的時間點
是重疊在一起的,高永麟出來之後重新再回到他奧迪車上的
時候,他們車子的狀況,應該是說再出來之後,高永麟再把
車子移動到更往前更接近東方帝景的停車格又停好的時候,
第二次進去的時候,又重疊到在星星3左右的那個位置,因
為這兩個時間點是重疊的。(本案你們在跟監逮捕的過程中
,既然發現在場被告兩位行為很可疑,是否有對他們的行為
實施全程錄影?)不會全程錄影,只會針對關鍵有需要的部
分拍照。...做盯哨或監視的動作,我剛才有特別提到,第
一個,出現的時間點是異常的,第二個,你長時間停留在那
邊,第三個,你停車在那邊不走,而且目光是在掃視四周周
遭動作的狀況,但是那是指第一次升級的狀況,那時候是第
一次升級,是21時06分的動作。(可否再講具體一點,你們
決定在21時06分要開始拍照,等於你們覺得這個車子可能跟
你們現在在查的收毒品包裹這件事有關係,所以你們才會拍
照,可否就前面的部分再陳述,你們大概幾點時注意到這部
車子怎麼樣,你們開始怎麼在附近找車子?)因為在21時06
分對他們進行拍照,實際上就是已經注意到他們好一陣子,
我剛剛前面有說到,我們從8點半至9時之間,所有的人員、
偵防車輛陸續進駐之後,我們跟他們一樣也會掃視四周,掃
視四周的過程當中本來就不只他們,我們只要認為是有異常
行為舉止動作的都會把他先拍照下來,21時06分把他列為在
照片內,只是舉證說他們當時在當下已經人在那邊,而且他
們出現的時間,停車久留、不走、車輛未熄火等等異常的行
為,已經足夠久到讓我們注意到他,進行他第一次升級可疑
的動作跟進行舉證的動作。(你們差不多8時許就開始在附近
注意可疑人車,是不是有些車子你們也覺得可能可疑,可是
家有走掉的?)其實那邊大部分的車輛該走的都走了,還
留下來且不走的就會被我們注意到,應該是這樣說,因為大
部分會停車在那邊等的人大概都有自己的事情,人來了,或
者事情結束,或者他下車抽完菸,或者滑兩下手機確定完之
後,他就上車車子就開走,不會有異常久留的情況。(就是
在你們說的8點半前後開始很去注意現場附近的時候,注意
可疑的人車,發現這些車子,不會一開始就鎖定他們?)不
會。(到過21時以後就這部車還沒離開,是這樣?)他已經久
到夠讓我們注意到他。所以就從21時06分開始第一次的拍照
,別的車子有拍照,但是都已經被我們過濾掉,那是無用的
照片,不會只有拍一台車子,但是那些車子拍了照沒兩下就
開走,那那個照片就是無用的照片,我們就不會再留下來。
」等語。
 ⒉證人即基隆市調查站外勤組組長劉彥麟於本院證稱:因為我
大概是9時30分從我們辦公室開我的私車,還載著兩名同事
一起,從我們辦公室到執行現場東方帝景附近,那時候有告
知我們的目標就是000-0000這台租賃車(C車),我到現場時
有發現那台車,就在後面跟著這台車子,發現他在22時08分
時,像這上面拍的照片,000-0000這兩個車尾的照片應該就
是我拍的,那時候我們22時08分拍這2張照片,就跟著這台
車,發現他在東方帝景那邊有繞行,在22時14分高永麟被逮
捕的時候,這台車繞到東方帝景對面即田寮河旁的停車格,
就停在那邊,當我們通訊無線電喊執行的時候,高永麟被逮
捕,那台車在那個時候就有同步的動作了,我們喊執行要逮
捕,他們的車子就打右轉燈,因為田寮河的那個停車格是在
快車道,所以他在快車道的停車格打右轉燈要出來,那時候
我們現場那邊指揮就是說把他們那台車攔下來,所以我們就
把車子開到他們停車格旁車頭前,就把他擋住。(根據卷內
資料可以看得出來後來手機有送鑑定,這兩支手機都被重置
了,這個重置是你們輸入錯誤,還是你們一開始要打開的時
候就沒有辦法打開?)我們要開的時候就發現手機沒辦法用
了。(所以你們當下有要檢查手機,然後請他們提供密碼,
結果一開始就不能動了?)我的印象他們一開始也不提供密
碼,等到他們之後配合之後,我忘記是在現場還是是回來之
後,配合之後,才發現手機有被重置。(就是即使提供密碼
也沒有用,因為手機已經被重置了,是這個意思?)對,因
為重置,不是我一個人看全部的手機,有被重置的手機,照
理講應開是他一打開的時候就會看到是重置,就是沒有密碼
的,所以在當下,我的印象中因為那時候他們兩個人不只兩
支手機,我印象是他們一開始是不配合交密碼的,後來其他
同事在看他的手機時,發現手機有被重置的情形。」等語(
以上證人二人之證詞均詳本院卷二114年7月10日審判筆錄)

 ⒊自以上證人即現場查緝人員所證述,被告二人駕車抵達古博
文所指定地點後(本案現場附近),前後停留近二個小時,
車輛先後移動停車地點達3次之多,所移動之地點彼此間之
直線距離亦不遠(2544號偵卷一第424頁相對位置地圖),
且其等之視線均可直視東方帝景大廈收貨人員即高永麟等人
之動態,於高永麟等人甫被查獲之第一時間,即駕車要離開
現場。而當日所有依古博文指示到達現場之人均係為了本案
毒品包裹而來,根本沒有所謂收帳之事實,及本案毒品包裹
之毒品種類,係價值高昂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量達10公
斤之高,市價更可能達億元以上,古博文及其同夥為能順利
完成本案毒品交易,當縝密計畫慎重行事,知情及參與之人
,越少越安全,古博文焉可能虛以有人要還債10萬元之理由
,將被告二人騙至本案現場等候不存在之還債者?且對照前
高永麟林炘緯曾柏威等人所供述,渠等依「小祖宗」
古博文指示參與本案,古博文均有告以是收取毒品包裹,本
案毒品價值高昂,又屬自境外運毒入境之重大犯罪,古博文
及其同夥於境外柬埔寨泰國地區亦須有萬全之準備,自不
可能任意找來毫不知情之被告二人,以要收帳為由而騙至現
場之可能?則被告二人於本案所為,確係為替境外的共犯古
博文監控本案現場毒品取貨、交貨,甚至順利送達買方貨主
之情形,乃事實上之唯一可能。被告二人空言否認犯行,不
足採信。 
 ㈦至被告吳竣以其係於當日114年3月25日下午受吳紹遠之邀而
駕車陪同收款,現場都是吳紹遠在處理,伊都不知情云云,
被告吳紹遠亦附和其說法,並辯稱:不認識現場之高永麟
人,幫古博文去收帳而已,沒有共同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云
云(本院卷二114年7月22日審判筆錄)。然查:
 ⒈被告吳竣係114年3月25日下午7時48分以其自己之名義租用C
車,有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在卷可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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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