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071號
TPHM,114,上訴,4071,202508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07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威旭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4年度審金訴字第93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49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
賴威旭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依附件編號一至六所示給付
被害人損害賠償。
其餘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原審判決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且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
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45頁),依刑事訴訟
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審理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不
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賴威旭於原審時雖與被害人賴寶蓮、告訴人鄭雅芳、鄭
雅文、楊依婷等人調解成立,原審因認被告確有悔意,已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予宣告附條件緩刑5年,惟被告尚
未與告訴人吳建慶許靜薇林筱娟鄭玉妹等4人達成和
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之財產損害,被告就此部分未能承擔
負責,難謂有悔意。原審未能審酌上情,僅量處被告有期徒
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且予以附條件緩刑
,量刑顯有過輕,且緩刑不當,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參、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係對詐欺及洗錢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
實行,屬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
制法就自白減刑之規定部分,113年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復於113年修正後移列
條號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
,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
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查,被告於偵查中
否認犯行,迄至原審、本院始自白洗錢犯行,依行為時法,
被告未於偵查自白,自無自白減刑規定適用。  
肆、駁回上訴(即科刑部分)之理由:  
一、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
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
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
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
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
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
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二、原判決就被告如其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犯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行為時法之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以被告適用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其刑之裁量說明:審酌被告提供
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使用,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
之風氣,使特定犯罪所得遭隱匿或掩飾,無法追查犯罪所得
之去向、所在及查緝真正實行詐欺取財行為之人,致使如其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擾亂金融交易往
來秩序,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無可取,另考量
其犯後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賴寶蓮、告訴
鄭雅芳鄭雅文楊依婷分別以18萬元、60萬元、18萬元
、7萬元調解成立,均如其附件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分期給付
,告訴人吳建慶林筱娟(均於本院與被告達成和解)、許
靜薇、鄭玉妹經通知則未到庭調解,足認被告確有積極與其
等和解賠償損失之誠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如其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
程度、未婚、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自陳打零
工、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本院認原審量刑與整體裁量審酌因子相當,並無犄重之處,
  亦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核屬妥適。  
四、檢察官提起上訴後,被告再與告訴人林筱娟吳建慶分別以
附件編號五、六所示之條件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且被告已依原審所定條件
按期每月給付賠償被害人賴寶蓮、告訴人鄭雅芳鄭雅文
楊依婷等情,此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可參(見本院卷第
103至125頁),足認確有積極補償彌補上開被害人賴寶蓮
告訴人鄭雅芳鄭雅文楊依婷林筱娟吳建慶之損失,
至於經本院傳喚而未到庭之告訴人許靜薇鄭玉妹,縱被告
有和解意願,仍因其等未到庭而無法和解、調解,難認被告
無和解之意,是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無補償被害人損害之意
,認原審量刑過輕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即被告緩刑部分):
一、原審就被告上開所處之刑,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固非無見
。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另與告訴人林筱娟吳建慶達成和
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可佐,其緩刑應負擔之條件已有變更,
原審未及審酌上情,難謂妥適。是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
判決緩刑宣告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
緩刑宣告予以撤銷改判。
二、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
院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賴
寶蓮、告訴人鄭雅芳鄭雅文楊依婷林筱娟吳建慶
別達成調解、和解,並有依約定給付和解金等情,可認被告
因一時失慮犯案,經此偵、審教訓及金錢賠償後,應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三、另為兼衡被害人賴寶蓮、告訴人鄭雅芳鄭雅文楊依婷
林筱娟吳建慶之利益,促被告以具體表現實質彌補、減輕
上開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規定,諭知被告依附件編號一至六所示方式,給付被害人
賴寶蓮、告訴人鄭雅芳鄭雅文楊依婷林筱娟吳建慶
之損害賠償,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件:
一、告訴人楊依婷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楊依婷柒萬元,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25日以 前分期給付參仟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餘 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 加計懲罰性違約金肆萬元。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華南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楊依婷)。
二、告訴人鄭雅文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鄭雅文壹拾捌萬元,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25 日以前分期給付參仟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 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並加計懲罰性違約金貳萬元。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指定之 金融機構帳戶(中國信託銀行瑞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戶名:鄭雅文)。
三、被害人賴寶蓮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賴寶蓮壹拾捌萬元,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25 日以前分期給付參仟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 之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並加計懲罰性違約金貳萬元。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指定之 金融機構帳戶(台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戶名:賴寶蓮)。
四、告訴人鄭雅芳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鄭雅芳陸拾萬元,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25日 以前分期給付肆仟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 餘額),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並加計懲罰性違約金肆萬元。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指定之金 融機構帳戶(永豐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鄭雅芳)。
五、告訴人林筱娟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林筱娟拾壹萬元。其給付之方法為:自114 年9月l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參仟元,以匯款方式匯至原 告指定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壽豐豐田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筱娟)。



六、告訴人吳建慶部分:
  被告願給付原告吳建慶參拾玖萬元。其給付之方法為:自11 4年9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肆仟元,以匯款方式匯至 原告指定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富邦銀行桂林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建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