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3780號
TPHM,114,上訴,3780,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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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理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44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21號、第11
917號、第13165號、第2979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26號、第927
號、第928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293號、第45600
號、第46382號、第52206號、第34742號、113年度偵字第1667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理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理聖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
22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本
人對於這次判決覺得很不合適,律法上有明文規定,要以最
有利於被告的法條來裁定執行,我不懂法條,也沒錢,不會
請律師寫訴狀,連想申請法扶的資格都沒有,本人被告對判
決不服,請各位長官給予時間,我只能靠自己寫上訴狀,在
規定的時間內,我會把理由狀寄出...」等語,未具體敘述
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
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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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