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3075號
TPHM,114,上訴,3075,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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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AIYA SOMPHON



選任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HITANAN MILIN



選任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OOPAKDEE CHATCHAI



選任辯護人 林勵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UKIT PUNYAWAT



選任辯護人 吳政緯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HAMCHAIWONG THIRAYU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51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IYA SOMPHON、THITANAN MILIN、POOPAKDEE CHATCHAISUKI
T PUNYAWAT、KHAMCHAIWONG THIRAYU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
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IYA SOMPHON、THITANAN MILIN、POOPAKDE
E CHATCHAISUKIT PUNYAWAT、KHAMCHAIWONG THIRAYU前經
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
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等人,聽取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原審之宣告刑分別為
有期徒刑6年(被告CHAIYA SOMPHON)、10年8月(被告THIT
ANAN MILIN)、5年6月(被告POOPAKDEE CHATCHAISUKIT
PUNYAWAT、KHAMCHAIWONG THIRAYU)等節,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均應自114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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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