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其洋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訴字第728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81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141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7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