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哲
楊邵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所載「中華民國114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有主文 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 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