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2537號
TPHM,114,上訴,2537,20250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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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哲


楊邵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所載「中華民國114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有主文 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 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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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