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竑均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329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98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竑均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就原判決第5頁第17行所載「衝撞員警李柏亨」,應更
正為「作勢朝員警李柏亨衝撞」,並應刪除原判決犯罪事實
及理由欄中所載「不堪使用」乙詞,另就本案證據部分:除
去原審關於上開「衝撞員警李柏亨」部分之勘驗結果、增列
被告劉竑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本院勘驗筆錄(含所附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相片)(本院卷第154、157至171、219頁)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明白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卷第
151至153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
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
㈡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
具證據能力。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係犯刑法第135條第
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第138條之損
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
等罪;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
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第138條之損
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
等罪。
㈡罪數
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
,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
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
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
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
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
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
,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
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及原判決犯罪事實欄
一㈢之犯行,各有部分重合之處,均應認係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數罪名,各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處斷。又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之時、地在自然
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然二者時、地密接,其中,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犯行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具延續性,
與其他各罪具部分重合關係,且被告犯罪目的單一(即一貫
規避員警執法之犯意),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
即想像競合犯)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即屬
過度評價,檢察官認此部分屬2次分別起意之犯行,應予分
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㈠被告如原判決犯罪事實
欄一㈠、㈡之犯行,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論以一罪並從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已如前述,原判決遽論
以二罪,已屬過度評價,於法尚有未合;㈡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終能坦承犯行,且於原審判決後與告訴人李柏亨、李鴻圖
成立調解(本院卷第221頁之調解筆錄),其犯後態度已與
原審中有異,原審未及審酌,有審酌未盡及量刑不當之可議
。被告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之犯行應合併論以一罪,
固無足取,然其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就其犯行論以三罪不當
暨量刑過重,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
,兩度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方式,妨害公務執行,並於公
眾使用之道路上逆向行駛,復衝撞警車、民車,致員警受傷
,已嚴重破壞國家法紀、影響往來人車通行安全,並損及他
人身體、財產法益,實屬不該,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
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李柏亨、李鴻圖成立調解,然因目前另
案在監執行中而未實際賠償之犯罪後態度,並考量其自陳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17頁)以及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易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 劉竑均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劉竑均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2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竑均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6樓 之3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竑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劉竑均於民國112年9月間因另案遭通緝中,竟分別為下列犯 行:
(一)其於112年9月26日19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對 面停車場內時,因形跡可疑遇警盤查,明知李柏亨身著警 察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係在執行警察盤查及
查緝通緝犯之勤務,而騎乘警用機車停放於本案汽車右前 方,於李柏亨下車盤查時,竟因恐通緝犯身分暴露遭逮捕 ,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之犯意,不顧李柏亨已 站在本案汽車前方要求其下車,以駕駛本案汽車加速後作 勢朝李柏亨及警用機車衝撞後駛離現場,以此等強暴方式 妨害李柏亨執行公務,李柏亨隨即呼叫支援並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警用機車(下稱000-0000號警用機車)在後 追捕。
(二)嗣李柏亨於同日19時12分許,繼續追查劉竑均行蹤,而在 新北市○○區○○○路00號前發現劉竑均駕駛本案汽車行經該 處停等紅燈,即將000-0000號警用機車停放於本案汽車駕 駛座旁欲阻擋及攔停劉竑均。然劉竑均仍拒不下車,且其 明知在狹窄巷道間以自小客車高速衝撞警用機車及其他車 輛且逆向違規行駛,將造成員警身體傷害並導致警用機車 、其他車輛因碰撞致毀損,亦使往來車輛及行人發生危險 ,造成人身傷亡之結果,並致生陸路交通往來之危險,竟 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傷 害、毀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犯意,駕駛本案汽 車衝撞員警李柏亨、張皓評所騎乘之000-0000號、000-00 00號警用機車及在場民眾莊惟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且李柏亨 因欲阻止劉竑均逃逸,而徒手敲擊本案汽車右後方擋風玻 璃致使玻璃破裂,而劉竑均已知此情,仍直接駕車跨越雙 黃線逆向行駛逃逸離開現場,使現場路過之機車騎士摔倒 及行人奔跑閃避,以此等強暴方式妨害李柏亨、張皓評執 行公務,亦造成000-0000號警用機車車頭及側邊外殼刮傷 、兩側後照鏡彎曲而不堪使用及致生公共危險;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之後車尾保險桿、後車廂蓋則有烤漆掉落、 凹陷等損害;李柏亨因攔阻不成遭0000-00號汽車擋風玻 璃割劃而受有右手腕10公分撕裂傷併疑似拇長肌損傷等傷 害。
(三)嗣後員警組成專案小組循線追緝劉竑均行蹤,於同日21時 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城市車旅-運動公園立體停 車場)地下1樓發覺劉竑均駕駛本案汽車進入停車場,欲 將其逮捕,劉竑均竟再次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 、毀損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意,駕駛本案汽 車衝撞員警簡盧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偵防車 (下稱000-0000號警用偵防車)及民眾李鴻圖、吳宥汯等 人停放在該處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000-00 00號自小客車)、000-0000號自小客車(吳宥汯之車輛遭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欲逃逸,致000-0000號警用偵防車 之前保險桿凹陷損壞;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側車身鈑 金凹陷、烤漆掉落而不堪使用,並造成陳科綸所管理之上 開停車場柱子及地板磨損、燒燬,且以此等強暴方式妨害 在場員警執行公務。嗣因劉竑均經在場員警圍捕後,而以 現行犯逮捕,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駕駛本案汽車經員警盤查後 逃逸離開現場等情,然否認有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 、毀損、傷害、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之物品等犯行,辯稱:我當時只是要離開現場,沒有要衝撞 警察的意思,過程中也沒有撞到警察,反而是警察撞我,主 觀上並無犯意等語。辯護人則辯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被告見到員警站在本案汽車前,當時員警並未告知要盤查 ,被告僅有離開的意思,並無要妨害公務,也未造成員警受 傷或警用機車毀損。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均正在駕 車離開,途中員警站在路中間拍打被告駕駛之本案汽車,造 成玻璃破裂,被告僅是順向駕車離開,並無妨害公務或對公 眾往來安全造成危害。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被告也同 樣是要駕駛本案汽車離開現場,詎料員警穿著便服,無法識 別為警用車輛,在未表明身分情況下,被告不可能存有妨害 公務之犯意,也不確定該些人是否為警察,亦無妨害公務之 犯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2年9月26日19時9分許,駕駛本案汽車行經新北 市○○區○○○路00號對面停車場內時,經員警李柏亨身著警 察制服,騎乘警用機車停放於本案汽車右前方,於李柏亨 下車盤查時,駕駛本案汽車駛離現場。又於同日19時12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發現被告駕駛本案汽車行 經該處停等紅燈,即將000-0000號警用機車停放於本案汽 車駕駛座旁欲阻擋及攔停被告。然被告駕駛本案汽車衝撞 員警李柏亨、張皓評所騎乘之000-0000號、000-0000號警 用機車及在場民眾莊惟智駕駛之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且李柏亨徒手敲擊本案汽車右後方擋風玻璃致使玻璃破裂 ,而被告直接駕車逃逸離開現場,造成000-0000號警用機 車車頭及側邊外殼刮傷、兩側後照鏡彎曲而不堪使用;00 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後車尾保險桿、後車廂蓋則有烤漆 掉落、凹陷等損害;李柏亨因攔阻不成遭0000-00號汽車 擋風玻璃割劃而受有右手腕10公分撕裂傷併疑似拇長肌損 傷等傷害。嗣後員警組成專案小組循線追緝劉竑均行蹤, 於同日2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城市車旅-運動
公園立體停車場)地下1樓發覺被告駕駛本案汽車進入停 車場,欲將其逮捕,被告駕駛本案汽車衝撞員警簡盧村駕 駛之000-0000號警用偵防車及民眾李鴻圖、吳宥汯等人停 放在該處停車格之000-0000號自小客車、000-0000號自小 客車欲逃逸,致000-0000號警用偵防車之前保險桿凹陷損 壞;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側車身鈑金凹陷、烤漆掉落 而不堪使用,並造成陳科綸所管理之上開停車場柱子及地 板磨損、燒燬等情,業據被告坦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莊惟智警詢證述(偵卷第25至26頁)、證人即告訴人李 鴻圖警詢證述(偵卷第27至28頁)、證人即被害人吳宥汯 警詢證述(偵卷第29至30頁)、證人即停車場管理員陳科 綸警詢證述(偵卷第31至32頁)均相符,且有新莊分局福 營派出所警員李柏亨、張皓評112年9月26日出具之職務報 告(偵卷第11頁)、新莊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簡盧村112年9 月27日出具之職務報告(偵卷第12頁)、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偵卷第33頁)、(李柏亨)亞東紀念醫院112年9月 26日診斷證明書(乙種)(偵卷第34頁)、員警密錄器影 像、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偵卷第40至 50頁)、現場、車損及停車場毀損情形照片(偵卷第50至 52、54至64頁)、李柏亨傷勢照片(偵卷第53頁),此部 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員警密錄器及民眾行車紀錄器檔 檔案結果略以(以下經本院依犯罪事實不同區分,僅列出 有拍攝到相關部分之檔案,附件圖部分均附於本院卷內) :
犯罪事實一、(一)
1.檔名2023_0926_190842_764.MP4檔案(影片長度2分59秒 )
⑴影片自畫面顯示時間19:08:41至19:11:40止。 ⑵畫面顯示時間19:09:10,員警李柏亨騎乘機車進入位於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之停車場內(如附件圖1-1)。 ⑶畫面顯示時間19:09:30,畫面中已可見到被告車輛停放 於停車場內,此時被告車輛尚未開啟車燈(如附件圖1-2 ),畫面顯示時間19:09:35,可以聽見汽車引擎發動之 聲音。畫面顯示時間19:09:38,員警李柏亨騎乘機車靠 近被告車輛,並將機車停於被告車輛右前方後下車(如附 件圖1-3),畫面顯示時間19:09:40,被告車燈亮起並 發出「喀」,被告車輛旋即前進並衝撞員警李柏亨(如附 件圖1-4、1-5),員警李柏亨站在被告車輛駕駛座前方, 說了2次「下車」,並舉槍上膛槍瞄準駕駛座,及將左手
放置於被告車輛引擎蓋上方阻擋(如附件圖1-6、1-7), 然被告車輛旋即往右前方前進(如附件圖1-8至1-10), 並撞擊到員警機車後(如附件圖1-11),隨即駕車離開現 場(如附件圖1-12)。
2.檔名IMG_8726.MOV檔案(影片長度1分34秒) ⑴為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上停車場之監視器翻拍畫面,自 畫面顯示時間19:04:16至19:08:26。 ⑵畫面顯示時間19:04:22至19:05:15,被告駕駛車輛進 入停車場,並將車輛停放在畫面右方中間車位(如附件圖 1-13至1-16)。
⑶畫面顯示時間19:07:54,員警騎乘機車進入停車場,可 見員警係穿著制服並騎乘警用機車(如附件圖1-17)。 ⑷畫面顯示時間19:08:06,被告後車燈亮起 (如附件圖1 -18)。畫面顯示時間19:08:11,員警將機車停放在被 告車輛右前方(如附件圖1-19),員警欲下車時,即可見 被告車輛開始往前行駛,並撞擊員警(如附件圖1-20、1- 21),員警即以左手扶在被告引擎蓋上,並將右手放置在 其右後側配槍上預備(如附件圖1-22)。 ⑸畫面顯示時間19:08:15,被告駕駛車輛倒車,員警隨即 掏出手槍,站在駕駛座正前方並舉槍瞄準駕駛座方向。( 如附件圖1-23)
⑹畫面顯示時間19:08:17,被告再次駕車往其右前方前進 ,員警側身閃過(如附件圖1-24、1-25),被告車輛並撞 到員警機車前輪,將機車撞歪但並未倒地(如附件圖1-26 ),員警伸腳踢到被告車門(如附件圖1-27),惟被告仍 駕車離開停車場(如附件圖1-28)。 3.檔名IMG_8727.MOV檔案(影片長度29秒) ⑴為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上停車場之停車場入口監視器翻 拍畫面,自畫面顯示時間19:03:58至19:04:27。被告 車輛於畫面顯示時間19:04:05出現在停車場門口,右轉 後於畫面顯示時間19:04:20進入停車場(如附件圖1-29 、1-30)。
4.檔名IMG_8728.MOV檔案(影片長度23秒) ⑴為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上停車場之停車場入口監視器翻 拍畫面,自畫面顯示時間19:04:07至19:04:27。被告 車輛於畫面顯示時間19:04:10行駛至停車場入口處,右 轉後於畫面顯示時間19:04:20進入停車場(如附件圖1- 31、1-32)。
犯罪事實一、(二):
1.檔名2023_0926_191142_765.MP4檔案(影片長度2分59秒
)
⑴畫面顯示時間19:12:32,員警李柏亨騎乘機車左轉進入 後港一路,於畫面顯示時間19:12:37,見被告車輛於道 路上停等紅燈(如附件圖2-1),員警李柏亨即將機車騎 至被告車輛之左側(如附件圖2-2),被告車輛旋即往其 左前方前進衝撞員警李柏亨及其機車(如附件圖2-3), 並致員警李柏亨之機車傾斜倒地(如附件圖2-4)。同時 可聽見敲擊車輛之聲響「碰、碰」2聲及員警李柏亨大喊 「停車」,被告車輛持續往前移動,並碰撞到員警張皓評 之機車,員警李柏亨徒步欲靠近被告車輛,然員警張皓評 騎乘機車經過員警李柏亨與被告車輛中間略微阻擋(如附 件圖2-5),隨後員警李柏亨伸手欲攔被告車輛,然僅觸 碰到車尾(如附件圖2-6、2-7),畫面劇烈晃動,被告車 輛即朝其左前方跨越雙黃線並超越前車後加速行駛離開( 如附件圖2-10),員警李柏亨之隨身物品亦掉落四散(如 附件圖2-8、2-9),員警張皓評隨即騎乘機車繼續追趕被 告車輛(如附件圖2-11)。
⑵畫面顯示時間19:12:50,被告車輛與員警張皓評均已離 開現場,員警李柏亨隨即使用無線電請求支援,及向周邊 路人、店家請求協助叫救護車及借用毛巾。 ⑶畫面顯示時間19:13:49,可見員警之有手腕至手臂有一 長條型傷口(如附件圖2-12)。
⑷畫面顯示時間19:14:26,員警請民眾協助撥打119說明 情形時,有說「玻璃破掉,我打到他玻璃」等語(後續為 等待救護車到場及透過無線電請求支援之情形,略) 2.檔名2023_0926_190909_882.MP4檔案(影片長度2分59秒 )
⑴畫面顯示時間19:11:32,員警張皓評騎乘機車跟隨在員 警李柏亨後方,雙方均左轉進入後港一路,並可見員警李 柏亨係穿著警察制服及騎乘警用機車(如附件圖2-13)。 ⑵畫面顯示時間19:11:37,員警李柏亨將機車停放在被告 車輛駕駛座旁欲下車之際,被告車輛旋即往前行駛,並擦 撞到員警李柏亨之機車致機車倒地(如附件圖2-14至2-17 ),員警張皓評則位於被告車輛左前方,被告車輛持續前 進時,亦與員警張皓評之機車車頭發生碰撞後暫時停頓( 如附件圖2-18),員警張皓評伸手觸碰被告駕駛座門把( 如附件圖2-19),被告車輛隨即再次加速離開(如附件圖 2-20),員警張皓評亦騎乘機車開啟鳴笛追趕(如附件圖 2-21至2-24)。
⑶畫面顯示時間19:11:46,被告車輛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
至前方路口欲左轉,並造成一名騎士摔倒(如附件圖2-22 ),及致斑馬線上之行人均奔跑閃避(如附件圖2-23)。 (後續為員警張皓評持續追趕被告車輛之過程,略) 3.檔名MOVA6122.avi檔案(影片長度2分) ⑴為民眾車輛前方之行車紀錄器(無聲)。自畫面顯示時間 2023/09/26(下同)19:19:50至19:21:47。 ⑵民眾車輛持續於道路上前進,於畫面顯示時間19:20:20 因紅燈停止(如附件圖2-25)。
⑶畫面顯示時間19:20:45,兩名員警騎乘機車自車輛左邊 對向車道經過,號誌並轉換為綠燈(如附件圖2-26) 。 ⑷畫面顯示時間19:20:52,畫面有明顯震動。 ⑸畫面顯示時間19:20:54,被告車輛自影片左邊出現,跨 越雙黃線逆向超車後,至路口左轉離開。畫面顯示時間19 :20:56,可見一名員警騎乘機車自右方出現並追趕被告 而去(如附件圖2-27至2-30)。(後略) 4.檔名MOVB6122.avi檔案
⑴為民眾車輛後方之行車紀錄器(無聲),影像有鏡像之情 形(先使用播放器左右翻轉功能調整為正常畫面)。自畫 面顯示時間2023/09/26(下同)19:19:50至19:21:47 。
⑵行車紀錄器車輛之後方車輛即為被告車輛(車牌號碼為00 00-00),車輛均持續行駛於道路上。 ⑶畫面顯示時間19:20:22,前車停止後,被告車輛亦隨之 停止(如附件圖2-31)。
⑷畫面顯示時間19:20:47,2名員警騎乘機車出現在被告 車輛左前方。員警李柏亨將機車停放在駕駛座車門旁後下 車(如附件圖2-32),被告車輛隨即前進,並有碰撞到員 警李柏亨之機車,致機車傾斜(如附件圖2-33),及與員 警張皓評之機車車頭發生碰撞(如附件圖2-34),隨後被 告車輛繼續往右前方前進,並有碰撞到民眾車輛(如附件 圖2-35),隨後往其左前方跨越雙黃線後自對向車道逆向 駛離現場,此時員警身影均暫遭被告車輛遮蔽。 ⑸畫面顯示時間19:20:53起,可見員警李柏亨之機車已倒 地。員警李柏亨有對被告車輛方向揮拳前傾之動作,並可 見有數樣物品掉落在地(如附件圖2-36)。另一名員警隨 即騎機車追趕被告。
⑹畫面顯示時間19:20:55,員警李柏亨有低頭看其右手之 動作(如附件圖2-37)。
⑺畫面顯示時間19;50:57,民眾車輛開始前進,並可見員 警李柏亨拿起無線電講話並走向其倒地之機車旁。(後略
,影片結束)。
犯罪事實一、(三):
1.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P4檔案(影片長度40秒) ⑴自畫面顯示時間21:58:12至21:58:53。 ⑵畫面上方有一輛白色車輛停放並有開啟車燈(即被告車輛 ,如附件圖3-1)。左方車道出入口有一輛黑色汽車進入 停車場並左轉(如附件圖3-2、3-3),畫面右上方有數員 警出現,並往畫面左方前進。畫面顯示時間21:58:35復 有另一輛銀色汽車自畫面左方入口進入停車場。 ⑶畫面顯示時間21:58:39,黑色汽車開始加速往前,並碰 撞被告車輛(如附件圖3-4、3-5),同時陸續有員警衝上 前靠近被告車輛,員警有敲擊車輛之動作(如附件圖3-6 )。
⑷畫面顯示時間21:58:48,前方車輛快速倒車(如附件圖 3-7、3-8),黑色車輛立即前進追趕(如附件圖3-9)( 影片結束)
2.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P4檔案(影片長度34秒) ⑴自畫面顯示時間21:44:59至21:45:33。 ⑵畫面顯示時間21:45:06,被告駕駛之車輛自畫面左上方 進入停車場(如附件圖3-10)。
⑶畫面顯示時間21:45:25畫面上方中間有一人影出現由右 跑向左。(如附件圖3-11)
⑷畫面顯示時間21:45:26畫面上方牆後,一輛黑色車輛出 現衝向被告車輛(如附件圖3-12),被告隨即前進閃過並 自畫面左下方右轉離開畫面(如附件圖3-13、3-14)。 3.檔名video-000000000000000000-0xLwWW7s.MP4檔案(影 片長度1分39秒)
⑴自畫面顯示時間21:58:20至21:59:59。 ⑵畫面顯示時間21:58:28,數名員警自畫面左方出現並往 畫面右方移動,員警並有舉槍或伸手之動作(如附件圖3- 15、3-16),並持續靠近隔壁車道。 ⑶畫面顯示時間21:58:40,可見隔壁車道位於畫面右上方 之黑色車輛快速前進。(如附件圖3-17) ⑷畫面顯示時間21:58:50,被告車輛自畫面右方快速倒車 ,方向並往其左後方轉彎,倒車進入20號車位旁之柱子右 方,車尾並碰撞停放於柱子後之車輛,而導致該車位移而 撞擊到隔壁車輛(如附件圖3-18至3-21)。 ⑸畫面顯示時間21:58:55畫面右方出現黑色車輛之車燈, 該車並暫停(如附件圖3-22)。
⑹畫面顯示時間21:58:56,被告車輛欲再次前進(如附件
圖3-23),黑色車輛旋即再次前進並撞擊被告車輛之右側 車頭(如附件圖3-24),並可見黑色車輛車頭有物品掉落 (如附件圖3-25)。撞擊後被告車輛再次停止。周圍之員 警隨即上前靠近被告車輛。
⑺畫面顯示時間21:59:06,被告車輛車門開啟,員警並上 前將被告拉出駕駛座(如附件圖3-26、3-27)。另可見副 駕駛座仍有人影晃動,隨即有兩名員警移動到副駕駛座旁 ,並試圖開啟副駕駛座車門(如附件圖3-28、3-29)。( 影片結束)
4.檔名video-000000000000000000-UHOVDLEh.MP4檔案(影 片長度54秒)
⑴自畫面顯示時間21:45:01至21:45:55。 ⑵畫面顯示時間21:45:01至21:45:25,畫面上方中央斜 坡車道即可看見被告車輛車頭,其緩慢開出車道進入停車 場(如附件圖3-30、3-31)。
⑶畫面顯示時間21:45:25,被告車輛倒車,一輛黑色車輛 隨即自畫面右方出現欲衝撞被告車輛,然被告車輛加速前 進自畫面左方離開畫面,未發生碰撞(如附件圖3-32至3- 35)。
5.檔名video-000000000000000000-P3s9rzGA.MP4檔案(影 片長度43秒)
⑴影片開始時,即有數名員警持槍或持警棍前進並大稱斥喝 「下車!」、「警察!」等語。影片播放時間7秒起,可 見一輛白色車輛停放於車道上,車頭朝向畫面右方(非停 車格),警方並持續叫喊「下車!」(如附件圖3-36、3- 37)。
⑵影片播放時間12秒,被告車輛略往前進並碰撞黑色車輛, 並可聽見巨大碰撞聲響及煞車摩擦聲(如附件圖3-38)。 ⑶影片播放時間15秒,員警靠近被告車輛並開始持警棍敲擊 車窗,並持續叫喊「下車」(如附件圖3-39)。 ⑷影片播放時間17秒,有員警出言提醒「小心後面」。 ⑸影片播放時間19秒,可見被告車輛快速倒車。並撞擊到停 車場內柱子及其他車輛(如附件圖3-40至3-44)。並有員 警持續敲擊車輛車窗,另可見黑色車輛亦將車輛開至被告 車輛之左前方暫停(如附件圖3-45)。 ⑹影片播放時間27秒,被告車輛與黑色車輛碰撞(如附件圖 3-46),並持續有尖銳之輪胎摩擦聲(可見黑色車輛之前 車輪持續轉動)。
⑺影片播放時間37秒,員警打開駕駛座車門將被告拉出車外 。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78至87、91至149頁)。另參以證人即員警李柏亨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於案發時是擔任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員警 ,有在112年9月26日在新莊建國一路11號對面停車場盤查 被告,當時輸入本案汽車車號後查詢發現車主為查捕逃犯 ,被告疑似是通緝犯,我有穿制服及騎乘警用機車。我在 車前示意請對方下車,也有亮警用機車警燈,並持槍喝令 被告下車,結果被告就直接往前衝撞,加速向外逃逸,我 就呼叫無線電,通知張皓評員警一同繼續攔查。當時警用 機車有被碰撞到,但我趴在引擎蓋上稍微被撞到,沒有受 傷。之後我們繼續追捕被告,是在後港一路88號又發現本 案汽車,我們就上前攔查請對方下車,結果被告又要踩油 門,我就拿出警棍準備破窗。但警棍沒有打破車窗,因為 歪掉,是我用拳頭打破正後方擋風玻璃,我手部就有卡住 ,被告那時又踩油門瞬間加速,時間不到一秒鐘,直接把 我的肌肉組織往外拉,我就被扯出去,傷勢是可見骨肉的 ,並有撞到警用機車導致外殼刮傷跟兩側照後鏡彎曲,因 為被告將前方的車直接撞開。我就受傷留在原地等救護車 ,張皓評警員繼續追緝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54至265頁 )。是證人李柏亨前開證述案發經過核與上開勘驗結果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