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4「對應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應更
正為「附表二編號『24』」。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4「對應附表二犯罪
事實」欄記載與同表編號25相同之內容,顯屬誤載,而此等
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
正其內容為「附表二編號『24』」。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