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悌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1159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60號、第76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李悌君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認定被告於就診過程中不僅拒絕
抽血、表示不要護理師量測血壓,也拒絶止痛針之注射之情
事;原審亦認定告訴人高薏雯、林奕均、胡恩勤等人均為○○
○○護理人員,其中高薏雯係依據醫生醫囑欲為被告施打止痛
針,而林奕均、胡恩勤則為當日值班護理人員,其等本於醫
療照護職貴,有為留院病患抽血、施打針劑、量測血壓,以
照顧病患生命、身體健康之醫療業務,故被告拒絕抽血、量
測血壓及施打止痛針,客觀上確已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輔
助業務。參諸本件證人證述、卷內醫院回覆與勘驗影帶結果
可知被告於案發時,在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醫院留
觀室,持續以高分貝言語辱罵護理師即告訴人等,復藉著撥
打投訴電話,侮辱護理師,恐嚇要毆打護理師,恐嚇要使護
理師沒有工作,致使當時醫院急診室之護理師等均無法完成
原定檢查等相關醫療輔助業務之執行,嚴重妨害醫療行為,
是被告所為,顯已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
執行醫療業務罪嫌。是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恰,爰依法提
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本院查:
㈠原判決已就公訴人所提出被告之供述、林奕均、胡恩勤及高
薏雯之證述、證人即○○醫院○○院區(下稱○○醫院)醫師楊忠
謀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及譯文等證據,詳予調查後,
說明:被告明知高薏雯、林奕均、胡恩勤等人均為○○○○護理
人員,其中高薏雯係依據醫生醫囑欲為被告施打止痛針,而
林奕均、胡恩勤則為當日值班護理人員,其等本於醫療照護
職責,有為留院病患抽血、施打針劑、量測血壓,以照顧病
患生命、身體健康之醫療業務,惟被告卻於如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所載之時、地,拒絕其等為自己抽血、量測血壓及施
打止痛針,且對其等分別陳述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
言語,是被告客觀上確已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輔助業務,
惟被告所為之言行,尚未達「強暴」、「脅迫」、「恐嚇」
或其他「非法手段」之程度,乃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等語,
業已詳予論述對被告為無罪諭知之理由,核無不當。
㈡至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當日言行已成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罪嫌。惟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以行為人對醫事
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
為要件,所稱「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均以
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為限。又被告當
日雖於就診期間與林奕均、胡恩勤、高薏雯有所衝突,並陳
述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言語,然依原審勘驗之結果,被告與
其等接觸之過程中,並未無施以任何強暴行為,而被告在留
觀區時,固曾對胡恩勤稱「我跟你講,你跟我講他名字,我
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沒起來賞他兩巴掌
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如果你覺得他不適合幹這行,那就別
幹了」等語(對話內容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然被告當時對
話之對象僅胡恩勤一人,並不包含林奕均,再依被告與胡恩
勤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對話之脈絡,應係被告對於林奕均之前
的應對態度有所不滿而所為之抱怨,難認被告當下確有恐嚇
、威脅且欲動手傷害護理人員之意。另被告在高薏雯前往留
觀區查看時,雖亦有對高薏雯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言語,
然依雙方對話語意以觀,被告講述該等內容之目的應僅在表
達若護理人員、醫生均無法確保被告過敏反應不會發生,即
不應強迫被告接受,而藉此方式要護理人員站在其立場思考
此事,縱被告表達不滿之方式令高薏雯感到不適,惟尚難認
被告有藉此威脅、恐嚇高薏雯生命、身體之意。綜核以上各
節,被告當日雖對本案護理人員確有口氣、態度不佳,並情
緒激動口出如於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言語,而對在場執行醫療
輔助業務之護理人員造成某程度上之不悅或干擾,並使其等
無法完成相關醫療輔助業務之執行,其行為雖不可取,然難
認已達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醫護人員自由意
志受到壓制之程度,自非得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
罪名相繩。
㈢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
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涉犯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犯行,以供本院調查審酌,其上
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侑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悌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60號、第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悌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悌君於民國112年10月7日下午1時許 ,至○○市○○區○○路00號○○醫院○○院區(下稱○○○○)急診,由 護理人員高薏雯為其掛號及檢傷後,因認為護理人員林奕均 態度不佳而心生不滿,遂由護理人員胡恩勤前往進行醫師安 排之抽血及止痛針施打等事宜,被告竟開始情緒發言,基於 違反醫療法之犯意,先以「…你跟我講他(指林奕均),我 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沒起來賞他(指林 奕均)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你直接找院長室 下來,你不去找等一下我去找…你就不要怪我暴力…」等語, 脅迫林奕均及胡恩勤,護理人員高薏雯得知後而至病床旁關 懷被告,然被告承前之犯意,持續以「…你不要給我囉唆, 我跟你講你態度不好…我他媽的」、「是啊,那我要不要賭
嘛,你要賭我幫你打,來,你現在躺下來,我幫你打」、「 我跟你講,你不要再跟我講話了,你給我滾」、「他媽你不 想幹,他媽不要來啊…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沒關係呀,我 一樣投訴你」等語,脅迫高薏雯,導致林奕均、胡恩勤及高 薏雯未能對被告進行醫囑所指示施打止痛針劑之醫療救護之 執行。因認被告涉嫌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 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 人即告訴人林奕均、胡恩勤及高薏雯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 光碟及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12年10月7日下午在○○○○就醫時,曾口 出「…你跟我講他,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 剛剛沒起來賞他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等語,以及 表示要找院長投訴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以強暴、脅迫、 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辯 稱:我當時因為頭撞傷,感到頭痛且嘔吐,全身都疼,楊醫 師說要替我抽血、打止痛針,但我躺在病床,都沒有人來跟 我說明接下來要進行什麼醫療措施,過程中我雖有說「你跟 我講他,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沒起來 賞他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等語,但我當時對話的對 象是楊醫生,因為我覺得護理人員對楊醫師不尊重;我不記 得我有沒有說「你就不要怪我暴力」、「你不要給我囉唆, 我跟你講你態度不好…我他媽的」、「是啊,那我要不要賭 嘛,你要賭我幫你打,來,你現在躺下來,我幫你打」、「
我跟你講,你不要再跟我講話了,你給我滾」、「他媽你不 想幹,他媽不要來啊…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沒關係呀,我 一樣投訴你」等語,但我之前曾因打針跑針,手腫得很大, 我想讓對方知悉我的狀況不好處理,所以我有先詢問護理人 員有無頭皮針,但對方很兇地回我說「沒有」,且護理人員 前來血檢時,抽血針頭上的背蓋未打開,血擠不出來,把我 弄得很痛,所以不是我拒絕抽血,而且我在留院觀察區(下 稱留觀區)時也有量血壓。但我當時很害怕,全身都痛,醫 生擔心我打止痛針會嚴重過敏,所以要我盡量忍痛,我是因 為重聽,講話聲音比較大,且當時身體病痛影響我的情緒, 但我並沒有無視其他病患的安寧,更沒有妨害醫療業務等語 。
五、經查:
㈠、高薏雯、林奕均、胡恩勤均為任職○○○○之護理人員,被告於1 12年10月7日下午1時許,前往○○○○急診室掛號,先由高薏雯 為其掛號檢傷,經醫師看診後,建議被告打點滴、抽血及注 射止痛針,之後由林奕均協助施打點滴及抽血,於抽血過程 中,因被告血流速度較慢,林奕均即對被告手腕施壓,被告 表示疼痛,稱「剛剛就說過我的血管很難打,要求換資深護 理師抽血,你還硬要抽,痛都不是你們在痛,不然換你躺在 這邊我來幫你打看看」等語,林奕均因此未再替被告抽血, 惟仍告知被告可能要另行抽血,斯時在旁之胡恩勤聽見被告 與林奕均間之爭執,即上前安撫被告,隨後被告移至留觀區 觀察。在留觀區時,胡恩勤上前為被告量測血壓及檢視點滴 注射情形,被告對胡恩勤稱「我跟你講,你跟我講他名字, 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沒起來賞他兩巴 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如果你覺得他不適合幹這行,那就 別幹了」等語,並表示要找院長投訴,隨後又對胡恩勤稱「 …我們今天為什麼一定要受他氣,所以你直接找院長室下來 ,你不去找等一下我去找,我只會…(聽不清楚)賞他兩巴掌 ,你就不要怪我暴力,你現在去找院長室」,表示自己不要 量血壓了,胡恩勤即將測量血壓之壓脈帶拆下並離去。之後 被告欲下床,高薏雯見狀上前阻止,雙方為了是否施打止痛 針意見不一,被告對高薏雯稱「你不要給我囉嗦,我跟你講 你態度不好,我已經跟你講我全身痛,我他媽的…不能打」 、「對啊,那我要不要賭嘛,你要賭我幫你打,來,你現在 躺下來,我幫你打」,之後被告再次要求高薏雯去叫院長, 經高薏雯表示無法協助後,被告便對高薏雯稱「我跟你講, 你不要再跟我講話了,你給我滾」,於高薏雯離開被告病床 後,被告又稱「他媽你不想幹,他媽不要來啊,為什麼要受
你們鳥氣?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沒關係呀,我一樣投訴你 」等語。嗣被告於離院前至批價櫃檯時,見林奕均在櫃檯為 其他病患掛號後,又手指林奕均,並稱「你叫什麼名字,你 不說我也會知道」等語,經林奕均表示被告行為已影響林奕 均執行醫療行為後,被告仍持續嚷稱「你們醫院怎麼還會讓 你繼續上班,你家庭教育這麼失敗」等語,之後即遭醫生帶 離急診室等情,業據證人高薏雯、林奕均、胡恩勤等人分別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46191號卷【下稱偵卷】第7頁至第18頁、第101頁至第107 頁);再參以○○○○針對112年10月7日暴力事件調查結果,可 知被告當日前往急診後,醫師建議打點滴、抽血及注射針劑 (Keto、Vena),經林奕均為被告施打點滴,然因抽血量不 足,需另執行抽血,被告表示血管難打,要求更換資深護理 人員來執行抽血,後因無法從靜脈留置針處抽血,護理人員 建議被告再次抽血及向被告解釋注射針劑(Keto、Vena), 之後胡恩勤聽聞被告破口大罵而到旁協助,被告又稱「已經 說血管很難打,要求換資深人員抽血,你還硬要抽血,痛都 不是你們在痛,不然換你躺在這邊我來幫你打看看啊」,即 拒絕注射針劑(Keto、Vena),經胡恩勤及醫師解釋後,被 告仍拒絕抽血及針劑注射,故醫師於診療後及解釋X光後, 即建議被告進行電腦斷層,暫不執行抽血,嗣被告完成電腦 斷層後返回留觀區,於胡恩勤上前協助量測血壓時,被告又 破口大罵「拒絕量測血壓,表示要找院長,若不找你就不要 想繼續工作」等語,○○○○因此通報員警前往處理等情,此有 ○○○○113年10月30日耕醫(安)公字第1130007841號函暨安 康急診112年10月7日傷害異常事件資料附卷可參(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159號卷【下稱院卷】第51頁至第56頁);此外 ,證人即○○○○醫師楊忠謀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因滑倒 撞傷頭部,頭痛頭暈得厲害,我有開止痛藥跟止暈藥,護理 人員要幫被告打針,被告說很痛,之後雙方就發生爭吵,我 有走過去跟被告說打針本來就會痛,請被告多包涵,醫院紀 錄上的醫囑內容是事實(即建議打點滴、抽血及注射針劑Ket o、Vena)。一般來說,若病人沒有神經學嚴重症狀,都會先 進行抽血及針劑注射,之後再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另外,為 了確認病患的生命跡象,必須要量血壓追蹤病人的生命跡象 是否穩定,因為若病人生命跡象不穩定還讓病人離開醫院, 在醫療上是不被允許的等語(院卷第151頁至第156頁),堪 認被告因跌倒受傷前往○○○○就診,經醫生看診後,醫生曾指 示護理人員先為被告打點滴、抽血及施打止痛針等作為,且 被告於就診期間應接受血壓量測以確認其生命跡象是否穩定
,惟被告於就診過程中不僅拒絕抽血、表示不要量測血壓, 也拒絕止痛針之注射之情事。
㈡、再經本院勘驗○○○○留觀區之監視錄影畫面結果(詳細勘驗結果 如附表)略以:胡恩勤先走至留觀區幫被告量血壓、打點滴 、檢視點滴注射,期間被告對曾對胡恩勤稱「我跟你講,你 跟我講他名字,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 沒起來賞他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如果你覺得他不適 合幹這行,那就別幹了」,經胡恩勤詢問被告是否要投訴, 被告表示要投訴後,又稱「對呀,我可以去找個人,我管你 現在院長現在是誰,我不是沒認識的,我只是覺得如果今天 大家不去反應,他繼續用這種態度,他對醫生也沒禮貌,甚 麼叫做,你當作他媽在你家上班啊,他不想做,他現在就可 以直接,幹,就走人啊,不要留下來嘛,我們今天為什麼一 定要受他氣,所以你直接找院長室下來,你不去找等一下我 去找,我只會…(聽不清楚)賞他兩巴掌,你就不要怪我暴力 ,你現在去找院長室」、「他現在就立刻處理,叫他下班也 可以,他有情緒就叫他回家,因為他家庭教育失敗、學校教 育失敗,難道企業還要教育失敗嗎?叫他走就好了嘛,你提 早下班也可以,就不要惹我們生氣嘛,什麼叫做你,還在那 邊頂嘴(閩南語),叫他回家吃自己啊,你就找院長室下來, 我不要量了,你現在叫院長下來」,經胡恩勤回稱「好」後 ,即將被告左手上之脈壓帶解下後即離去。不久後,高薏雯 出現在留觀室,勸阻被告不可下床,且對被告稱 「啊剛剛是不是要幫你打止痛針」,被告向高薏雯表示「你 叫院長室來,你不要跟我囉嗦」、「你不要給我囉嗦,我跟 你講你態度不好,我已經跟你講我全身痛,我他媽的…不能 打(閩南語)【以左手對指著高薏雯,但並未碰觸到高薏雯】 」、「你幫我打止痛藥,你要不要問楊醫生,他能不能擔保 我會不會過敏」,經高薏雯表示不能保證後,被告又稱「對 啊,那我要不要賭嘛,你要賭我幫你打,來,你現在躺下來 ,我幫你打」、「我跟你講,你不要再跟我講話了,你給我 滾【被告大吼、以左手對指著高薏雯,但並未碰觸到高薏雯 】」、「他媽你不想幹,他媽不要來啊,為什麼要受你們鳥 氣?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沒關係呀,我一樣投訴你」等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院卷第90頁至第97頁), 足見被告在留觀區時,確曾對胡恩勤稱「我跟你講,你跟我 講他名字,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沒起 來賞他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如果你覺得他不適合幹 這行,那就別幹了」、「對呀,我可以去找個人,我管你現 在院長現在是誰,我不是沒認識的,我只是覺得如果今天大
家不去反應,他繼續用這種態度,他對醫生也沒禮貌,甚麼 叫做,你當作他媽在你家上班啊,他不想做,他現在就可以 直接,幹,就走人啊,不要留下來嘛,我們今天為什麼一定 要受他氣,所以你直接找院長室下來,你不去找等一下我去 找,我只會…(聽不清楚)賞他兩巴掌,你就不要怪我暴力, 你現在去找院長室」、「他現在就立刻處理,叫他下班也可 以,他有情緒就叫他回家,因為他家庭教育失敗、學校教育 失敗,難道企業還要教育失敗嗎?叫他走就好了嘛,你提早 下班也可以,就不要惹我們生氣嘛,什麼叫做你,還在那邊 頂嘴(閩南語),叫他回家吃自己啊,你就找院長室下來,我 不要量了,你現在叫院長下來」等語,而拒絕胡恩勤繼續為 其量測血壓,更於高薏雯上前關心,表示要替被告施打止痛 針時,又對高薏雯稱「…你不要給我囉唆,我跟你講你態度 不好…我他媽的」、「是啊,那我要不要賭嘛,你要賭我幫 你打,來,你現在躺下來,我幫你打」、「我跟你講,你不 要再跟我講話了,你給我滾」、「他媽你不想幹,他媽不要 來啊…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沒關係呀,我一樣投訴你」等 語,拒絕高薏雯為其量測血壓及施打止痛針等情。㈢、按醫療業務係以醫療行為為核心之業務,所謂醫療行為,係 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 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 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的 總稱。在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的現代醫療組織中,各醫療職 系之醫事人員或團隊,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進程裡,依其各別 專業提供醫療行為與服務,彼此分工合作,以接力完成同一 個治療目標。組織醫療是一種「動態的醫療進程」,在不同 進程中,參與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依其醫療組織內明 確劃分之權責,各自遵守各該專屬領域內之醫療準則及其注 意義務,承擔風險並負擔責任,以共同達成更專業化、精緻 化之醫療目的。故組織體系內之醫療行為,係由醫療團隊以 醫療目的(以醫療、預防及矯正為目的)所為之一連串、整 體性之診療行為(如診察、診斷、處方、用藥、處置、施術 ),無法要求各別醫療人員對所有醫療行為均應事必躬親、 親力親為。惟醫療行為因其高度專業及危險性,直接影響病 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若非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之醫師親自 實施,難以期待可能產生的危害得以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內 。故屬醫療核心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 等行為,因需高度專門知識與經驗始得為之,必須醫師親自 執行;其他醫療輔助行為,本質上雖仍屬醫療行為,因其危 險性較低,並未涉及上揭醫療核心行為,故可由醫師就特定
病人診察後,交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 定之業務,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之,此有最高法院109年 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據此可知,醫師以外之 護理醫事人員所執行之醫療業務,應係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 後,依醫囑或醫師指示執行醫療核心之診斷、處方、手術、 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以外之其他醫療輔助行為。是其所為 之醫療輔助行為應與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 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有立即 、直接之關聯性,始足當之。又護理師本屬醫療法第10條第 1項所定醫事人員,且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業 務包括「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 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經查,高 薏雯、林奕均、胡恩勤等人均為○○○○護理人員,其中高薏雯 係依據醫生醫囑欲為被告施打止痛針,而林奕均、胡恩勤則 為當日值班護理人員,其等本於醫療照護職責,有為留院病 患抽血、施打針劑、量測血壓,以照顧病患生命、身體健康 之醫療業務,故被告拒絕抽血、量測血壓及施打止痛針,客 觀上確已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輔助業務。
㈣、惟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於103年1月29日增訂之立法理由為: 「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 ,爰參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 法定刑,增訂第三項」,可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與強 制罪、妨害公務罪具有類似性,必須以所用之強暴、脅迫、 恐嚇或其他類似之非法方法,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 救護業務,始能構成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否則妨 害醫療業務進行之原因甚多,如不強調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 手段不法,僅以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結果,即可以刑責相繩 ,將有涵蓋過廣之疑慮,有違刑罰謙抑性之原則。又按醫療 法第106條第3項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其修正理由略以:為 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爰將條文內之「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而此項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 中,強暴、脅迫、恐嚇乃例示規定,均屬妨害醫事人員意思 自由之方法,並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作為補充概括規定加 以規範等語。參以刑法分則類似立法方式之構成要件解釋, 前開「其他非法之方法」,當應解為與該例示構成要件相同 ,以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者為限。而 所謂「強暴」乃係指一切有形之實力或暴力等物理力之行使 ,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 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
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再按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 將加惡害之旨通知被害人為其成立要件;其表示將加害之意 思固不論直接或間接;恐嚇方法為言語、文字或舉動亦非所 問;惟被害人受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 ,然必因其恐嚇行為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始足當之。而當今社 會日常生活中,與他人意見不合、各執己見或難以協調時, 情緒既起,動輒譏諷、嘲弄、斥罵,針鋒相對,於此等情境 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使 用強硬語彙,甚屬常見,然此舉是否構成刑法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 致他人心生畏怖之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全部對話 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心生畏怖之犯意,以及相對人 是否因此心生畏怖等節,綜合判斷。故本案應審酌者,係被 告對執行醫療輔助業務之醫事人員為上開言論,究有無達醫 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 「非法方法」之程度,茲分論如下:
⒈查被告雖於就診期間與林奕均、胡恩勤、高薏雯有所衝突, 出言不遜,態度咄咄逼人,惟就林奕均、胡恩勤、高薏雯與 被告接觸之過程中,被告有無施以強暴行為,林奕均、胡恩 勤、高薏雯均證稱被告未曾對其等身體或周遭物品施加暴力 (偵卷第103頁至第106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在留觀 區與護理人員互動之監視錄影畫面結果,亦未見被告有何對 護理人員施以攻擊或作勢攻擊之舉,故被告並未對林奕均、 胡恩勤、高薏雯等人施以有形暴力之強暴行為,至為明確, 自不該當「強暴」之要件。
⒉又被告在留觀區時,於胡恩勤前往為其量測血壓、檢視點滴 注射情形時,固曾對胡恩勤稱「我跟你講,你跟我講他名字 ,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沒起來賞他兩 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如果你覺得他不適合幹這行,那 就別幹了」等語(詳細經過及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然被 告當時對話之對象僅胡恩勤一人,並不包含林奕均,且被告 亦無要求胡恩勤轉述上開對話內容之舉,故被告是否有藉此 恐嚇林奕均之意,難謂無疑。再者,被告當下係先對胡恩勤 表示自己之前曾因施打點滴造成注射處腫脹,經胡恩勤表示 被告目前施打情形順暢,被告始對胡恩勤為上開言詞內容, 胡恩勤因此詢問被告是否要投訴,被告旋回稱「對呀,我可 以去找個人,我管你現在院長現在是誰,我不是沒認識的, 我只是覺得如果今天大家不去反應,他繼續用這種態度,他 對醫生也沒禮貌,甚麼叫做,你當作他媽在你家上班啊,他
不想做,他現在就可以直接,幹,就走人啊,不要留下來嘛 ,我們今天為什麼一定要受他氣,所以你直接找院長室下來 ,你不去找等一下我去找,我只會…(聽不清楚)賞他兩巴掌 ,你就不要怪我暴力,你現在去找院長室」等語,綜觀被告 與胡恩勤對話之脈絡,可知被告之所以對胡恩勤稱「我跟你 講,你跟我講他名字,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 我剛剛沒起來賞他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如果你覺得 他不適合幹這行,那就別幹了」等語,應係被告對於林奕均 之前的應對態度有所不滿,內心氣憤難耐,始於宣洩情緒之 際,口出「我剛剛沒起來賞他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 等語,然此僅係被告對於護理人員行事態度之抱怨,難認被 告當下確有恐嚇、威脅且欲動手傷害護理人員之意。至於胡 恩勤聽聞被告上開言詞內容後,向被告確認是否要向院方投 訴,被告表示要投訴,並說「你直接找院長室下來,你不去 找等一下我去找,我只會…(聽不清楚)賞他兩巴掌,你就不 要怪我暴力,你現在去找院長室」等語,而向胡恩勤表示若 胡恩勤不去找醫院高層人員前來解決問題,被告可能將採取 較為激烈之作為,惟經本院勘驗被告與胡恩勤在留觀區互動 之監視錄影畫面後,仍無法得悉兩人對話全文,則被告當時 陳述內容究竟為何、該等內容是否足使胡恩勤聽聞後心生畏 佈,而導致其意思自由受到妨害,實非無疑;再酌以胡恩勤 於偵查中也證稱:自己不太記得那時的對話情形,但被告當 時並無威脅我或林奕均就犯任何事務等語(偵卷第105頁) ,可見胡恩勤當時並未受被告上開話語影響致其心理狀態陷 於危險不安之情狀,故縱使被告曾口出前開言詞內容,亦難 認已構成「脅迫」之要件。
⒊另被告在高薏雯前往留觀區查看時,雖曾對高薏雯稱「…你不 要給我囉唆,我跟你講你態度不好…我他媽的」、「是啊, 那我要不要賭嘛,你要賭我幫你打,來,你現在躺下來,我 幫你打」、「我跟你講,你不要再跟我講話了,你給我滾」 、「他媽你不想幹,他媽不要來啊…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 沒關係呀,我一樣投訴你」等語(詳細經過及對話內容如附 表所示),惟觀諸兩人對話當下,被告不僅無法清楚分辨前 來關切之護理人員是否與先前之護理人員為同一人,更向高 薏雯稱自己全身疼痛,經高薏雯向被告表示之前已向被告說 明要先注射止痛針,惟被告因相當擔憂注射止痛針會引發其 過敏反應,甚至要高薏雯詢問醫生,要求醫生擔保止痛針不 會造成其過敏,高薏雯因此表示自己無法保證此事,被告始 回稱「是啊,那我要不要賭嘛,你要賭我幫你打,來,你現 在躺下來,我幫你打」等語,則被告講述該等內容之目的應
僅在表達若護理人員、醫生均無法確保被告過敏反應不會發 生,即不應強迫被告接受,而藉此方式要護理人員站在其立 場思考此事,縱被告表達不滿之方式令高薏雯感到不適,惟 尚難認被告有藉此威脅、恐嚇高薏雯生命、身體之意。至於 被告之後再次要求高薏雯去找院長下來處理,經高薏雯表示 無法找院長後,被告因此回稱「他媽你不想幹,他媽不要來 啊…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沒關係呀,我一樣投訴你」等語 ,惟該等言詞內容難認屬加害高薏雯生命、身體、名譽、財 物之惡害通知,亦難以此即認高薏雯有何因此心生畏怖之情 形可言。
⒋此外,被告於離開急診室前,在批價櫃檯前,再次對林奕均 稱「你叫什麼名字,你不說我也會知道」,經林奕均表示被 告行為已影響林奕均執行醫療行為後,被告仍嚷稱「你們醫 院怎麼還會讓你繼續上班,你家庭教育這麼失敗」等語,惟 審酌被告當時應僅係不滿林奕均之行事方式,認為林奕均欠 缺服務精神,不應繼續從事護理人員一職,然尚難以此即認 被告有何惡害之通知,亦難認其有恐嚇、威脅林奕均之犯意 。
⒌從而,自被告至○○○○急診室檢傷掛號、進入留觀區至離院過 程中,被告雖因疼痛拒絕抽血、擔心引發過敏反應而拒絕止 痛針之施打,甚因不滿護理人員之態度,急欲投訴而於量測 血壓過程中稱不要量測血壓,並情緒激動口出上開言語內容 ,而對在場執行醫療輔助業務之護理人員造成某程度上之不 悅或干擾,並使其等無法完成相關醫療輔助業務之執行,惟 被告所為之言行,尚未達「強暴」、「脅迫」、「恐嚇」或 其他「非法手段」之程度,而與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之構 成要件相合,自不能以該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各項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於醫療 人員執行醫療輔助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恐 嚇」或其他「非法手段」,而妨害其等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 罪嫌,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 此部分犯行,依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 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經高怡修、陳慧玲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附表:監視器光碟檔名「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 」CH3之錄影畫面之勘驗結果
編號 勘驗內容 1 【14時20分0 秒至14時21分30秒被告身穿黑色上衣戴口罩於留觀區病床,被告隔壁床有一病人躺臥床上並有人坐在該位病人旁邊】 【14時21分30秒至14時30分15秒被告起身坐在床上使用手機及通話】 【14時30分15秒至14時31分17秒告訴人胡恩勤走向被告,並幫被告量血壓、打點滴、檢視點滴注射處】 被告:所以我現在就是觀察完,等醫生看那個斷層那些。 2 胡恩勤:對,先等那個電腦斷層的報告。 3 被告:為什麼……(聽不清楚) 4 胡恩勤:因為打點滴呀! 5 被告:因為我上一次整個腫到。 6 胡恩勤:目前點滴都是順的啦! 7 被告:我跟你講,你跟我講他名字,我一定要投訴他,因為他太可惡了,我剛剛沒起來賞他兩巴掌已經是我最大的包容,如果你覺得他不適合幹這行,那就別幹了。 8 胡恩勤:喔,你想要投訴他是嗎? 9 被告:對呀,我可以去找個人,我管你現在院長現在是誰,我不是沒認識的,我只是覺得如果今天大家不去反應,他繼續用這種態度,他對醫生也沒禮貌,甚麼叫做,你當作他媽在你家上班啊,他不想做,他現在就可以直接,幹,就走人啊,不要留下來嘛,我們今天為什麼一定要受他氣,所以你直接找院長室下來,你不去找等一下我去找,我只會……(聽不清楚)賞他兩巴掌,你就不要怪我暴力,你現在去找院長室。 10 胡恩勤:我可以拿投訴單給你。 11 被告:我不要寫,我現在右手受傷,我怎麼寫,你直接找人下來,你如果不去找就我去找,你就看我認不認識。 12 胡恩勤:好,我知道。 13 被告:他現在就立刻處理,叫他下班也可以,他有情緒就叫他回家,因為他家庭教育失敗、學校教育失敗,難道企業還要教育失敗嗎?叫他走就好了嘛,你提早下班也可以,就不要惹我們生氣嘛,什麼叫做你,還在那邊頂嘴(閩南語),叫他回家吃自己啊,你就找院長室下來,我不要量了,你現在叫院長下來。 14 胡恩勤:好。【胡恩勤將被告左手之壓脈帶拆下】 15 被告:我跟你講,沒有人要去包容他,技術爛,然後還態度差,叫他回家,你現在去找一個能來投訴的,我不會再用你的手寫,我現在手在打點滴。 16 胡恩勤:你等一下。 【14時33分22秒至25秒胡恩勤離開病床,往畫面下方走,14時33分26秒胡恩勤離開監視器拍攝範圍】 17 【14時34分55秒高薏雯出現於監視器畫面,隨後往被告左側之病床走去,14時35分16秒高薏雯轉身面向被告】 【14時35分18秒至20秒被告做出預備下床動作】 高薏雯:你現在在做什麼?你可以好好的在床上嗎?你這樣很危險欸! 18 被告:我現在……(聽不清楚) 19 高薏雯:啊剛剛是不是要幫你打止痛針? 20 被告:啊我現在是,你現在是同一個人還是不同人? 21 高薏雯:不同人啊。 22 被告:你現在不要,你叫院長室來,你不要跟我囉嗦。 23 高薏雯:我沒有辦法叫院長室來。 24 被告:我跟你說,我管你的,你現在給我點尿(音譯) 25 高薏雯:你想要點藥(音譯)是不是? 26 被告:我去櫃檯,你不要給我囉嗦,我跟你講你態度不好,我已經跟你講我全身痛,我他媽的……不能打(閩南語)【以左手對指著高薏雯,但並未碰觸到高薏雯】 27 高薏雯:所以我剛剛是不是跟你說先幫你打止痛藥。 28 被告:你幫我打止痛藥,你要不要問楊醫生,他能不能擔保我會不會過敏。 29 高薏雯:我沒有辦法跟你保證啊。 30 被告:對啊,那我要不要賭嘛,你要賭我幫你打,來,你現在躺下來,我幫你打。 31 高薏雯:那是因為你說痛,我們只能幫你做這樣的處理呀。 32 被告:那我在那邊痛,是不是應該幫我看有沒有裂傷? 33 高薏雯:那醫生是不是在幫你問了? 34 被告:是,但是你現在把院長叫來,你不要再跟我講話了。【被告大吼、以左手對指著高薏雯,但並未碰觸到高薏雯】 35 高薏雯:我沒有辦法找院長。 36 被告:我跟你講,你不要再跟我講話了,你給我滾。【被告大吼、以左手對指著高薏雯,但並未碰觸到高薏雯】 【14時36分10秒高薏雯離開被告病床,14時36分12秒高薏雯離開監視器畫面】 37 被告:他媽你不想幹,他媽不要來啊,為什麼要受你們鳥氣?你找院長室來,你不找沒關係呀,我一樣投訴你。 38 被告:【14時40分24秒被告使用手機通話】你好,那個,麻煩轉院長室,對。 39 被告:【被告使用手機通話】好,那我請問一下,我現在在你們的急診室,留觀區,然後我跟你講,護理人員有問題的話,請問你們院長室沒來處理的話,那還有誰在?你不會跟我講說,好,謝謝,對,我現在就是在留觀區,然後我請他,對,我姓李,木子李,對,謝謝。 40 被告:【被告使用手機通話】是,嗯,那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可不可以留電話,然後請他現在下來,派人下來留觀區,對,那你跟他講,我現在在留觀區,然後你就跟他講說請他派人下來,因為我跟你講,再不去糾正這種態度,我可以跟你講你們只會惡性循環,所以跟你講我現在就在,我就在急診室,護理站旁邊,留觀區,我不是在等住院病房,我現在第一號,對,然後醫生,因為我昨天摔傷,所以醫生在幫我看一下斷層那些,我是全身痛,然後現在急診室的醫生,他是本來要幫我打那個抽血,還有打那個,那個叫是什麼,止痛嘛,問題是因為我止痛有過敏,所以醫生也是觀察一下,我如果是不痛,然後沒有嘔吐和頭暈現象,我應該不會下來這邊,我也是因為打電話,我也是打電話來問你們沒有門診,然後我想不得已我來急診嘛,然後看一下沒狀況的話,就禮拜一再看嘛,可是今天我覺得這個,你們的護理師是這種態度,所以我就說麻煩你們下來處理,他如果覺得他服務的不開心,那他家庭教育失敗、學校教育失敗,你就可以叫他下班了,我不需要在這邊受他的氣,不是,因為我跟你講,不是,不是一個兩個,所以我就說你們現在派人下來,要就現場聆聽,我不要再回去去寫什麼客訴單,我沒有那個美國時間,你現在就叫人下來,0000-000-000,是,要不然你請他打給我好不好,因為我在這邊一隻手,對,我右手在打點滴,我左手在打電話,好不好,謝謝,不是我就跟你講你現在,我不知道,你就叫他現在派人下來,因為他不下來,我跟你講,我也會想辦法處理,因為我覺得已經惡劣到極限,你就叫他下來,你就直接先找人下來我再留資料,我請問你,我現在右手,左手拿著手機,右手打點滴,我要怎麼跟你繼續。 41 【14時53分42秒楊醫師走向被告】楊醫師:李小姐不好意思,那個檢查結果,電腦斷層那邊……(聽不清楚),那個脖子那邊……,但是我會建議你……其他這邊骨頭……原則上【楊醫生向被告講述被告講述檢查結果,內容不予逐字記載】 42 被告:不是我以前那個甩出去,我跟你講,我現在很像貢丸,套在筷子上。 43 楊醫師:對對,我知道,所以說我特地,特地本來是要先幫你止痛的,所以我是覺得我還是先開止痛藥給你,讓你舒緩一下。 44 被告:那我跟你講,我家裡也有。 45 楊醫師:(聽不清楚) 46 被告:我家都有,但是,因為我不吃這個嘛,因為我剛好在中醫調養,所以醫生是建議我,不要弄西藥的那個,你懂我意思嗎?因為他兩個好像就是會造成,所以我覺得中醫就是有時候週末的時候可以弄的時候弄一下,對。 47 楊醫師:OK。 48 被告:那我跟你講,點滴就沒有什麼必要打了。 49 楊醫師:對,本來就,我同事給你止痛就不必再……主要是為了……【14時55分19秒至14時56分42秒楊醫師向被告講述病情、說明後續就醫資訊等,內容不予逐字記載,說明完畢後,楊醫師離開被告病床;14時53分42秒至14時56分42秒間,被告與楊醫師談話過程中語氣平和,並無其他特殊舉動】 50 被告:【14時57分17秒被告電話響起,被告接電話】喂,是,對,嗯,我現在就在留觀區的1號,你可不可以下來,我現場直接指認,大家講清楚,你現在就下來【14時57分43秒楊醫師手拿資料走向被告,楊醫師將資料交給被告,但被告在通話中,二人並未交談,隨後楊醫師離開被告病床】,嗯,對,嗯,嗯,好,那我跟你講,那我跟你講,你留下資料,我可以跟你講,我告訴你,這個值班的兩個護士,態度惡劣到極限,我就跟你講說是家庭教育失敗、學校教育失敗,如果你再繼續讓他們用這種態度,就叫做你們的失敗,因為他一點服務的精神都沒有,然後我跟你講我不知道他為什麼可以在急診室裡面做,然後什麼狀況跟他講了他還硬嘴硬答(閩南語),然後他如果是醫生的話,那麼厲害,就去醫學院嘛,不用念護校啊,然後我就跟你講,我也不會去紙本,我直接就跟院長聯絡,所以你現在自己來搞清楚是誰,你不要到時候大家到院長室的時候我還要再說明一次,因為我不知道他這是怎麼教出來的,然後有沒有改善,我可以跟你講,跟之前比是有改善,但是我可以告訴你,醫生在努力,這些他媽小朋友在這邊亂搞,我跟你講,沒有跟你們講的話你們永遠都不用改善,對,對,對,然後我之前,你可以去查我病歷,我上一次來這邊是過敏很嚴重,然後後來醫生也是說,那觀察一下,我們打點滴,後來我跟你講,我打到跟麵龜(閩南語)一樣,你聽得懂嗎?整個腫起來了。 51 【14時59分19秒楊醫師走至被告病床邊】 楊醫師:我有準備,我有準備病歷。 52 被告:沒關係,楊醫生我跟你講,楊醫生,不解決,我跟你講,你沒有辦法教這群小孩啦,你不要那麼辛苦了啦,我們他媽總有一天要退休,這小傢伙他媽不肯長,我跟你講所以你,所以你麻煩你們自己來看,到底是誰和誰【14時59分41秒楊醫師離開被告病床邊】,我就跟講不適任就讓他不要在急診室,把他調到櫃檯、調到哪裡都可以,丟到外太空也可以,你不要再繼續了,對對對,我沒有什麼其他的,因為我跟你講,我很少使用什麼醫療資源,你們是因為我今天打電話,他跟我講說院區裡面什麼都沒有,總院也沒有門診,然後跟我講說你要不要先急診,我說OK啊,我只要確認我沒有摔到裂傷或幹嘛,對,因為我主要在社區的公共設施摔倒,所以他們也叫我說先來看確認沒問題,後續再說,我已經全身痛要不然我不會下來,我現在重點就是說,如果你們真的有心要改善,那我就可以跟你講,請你們從接受申訴開始,如果大家都不講,那我就跟你講,那就跟以前一樣,惡性循環,我覺得你就是在辜負這些醫生還有表現優秀的同仁,因為已經爛過很久了嘛,然後我跟你講,好不容易還在救,然後我跟你講還讓他們這樣亂搞,我跟你講他不適任你就讓他回家,他不能拿畢業證書也是他家的事,你懂我意思嗎?不用去勉強他,三百六十五行他做什麼都可以,他不適合當護士,他沒有服務精神就叫他滾,不用囉嗦,免得我跟你講,後面還會有受害者,對,是,沒關係,他看的到(音譯),我隨時歡迎你打電話給我,我下禮拜一也會回診,嗯,是,沒問題,因為我跟你講,你不講我再去找個什麼主任,辦公室主任,來打電話跟你講,你反而更不知道我在講,對,我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對,我就跟你講說就來釐清嘛,你今天說我有問題,那我就跟你說就來調錄影帶嘛,然後我就告訴你說,有這種護士,我長這麼大還不知道可以惡質到這樣,我就跟你講該回家回家,對醫生沒有一點尊重,竟然跟醫生講說你自己去打,意思就是說我的針不好打,叫醫生自己去打,他媽的醫生拿的薪水,念個醫學院,要出來看他的嘴臉啦,都可以當他爸了吧,我不要說當阿公,當他爸都夠了,我還要教育你喔,這是學校有問題、家庭有問題啊,不適合就叫他滾,不要囉嗦,好不好,你跟院長講,然後我下禮拜一回診的時候我再來處理,我也會回來門診,因為楊醫生剛剛有給我建議的醫生,我大概禮拜一,我看一下那個什麼魏志同(音譯)是不是,神經外科,對,對對,好,對,我在這邊,沒有啦我在安康可以解決,我就不要到總院,因為總院我覺得人太多,我在安康可以解決,好不好,謝謝你,好,掰掰。【15時2 分51秒通話結束】 53 【15時3分12秒至20秒間被告伸手拉動病床左右兩側護欄,且有預備下床動作】 其他護理師(下稱A護理師):你要下來嗎?【只有聲音】 54 被告:對 55 【15時3分23秒A護理師推著點滴架走向被告】 A護理師:你要去廁所嗎? 56 被告:不用啊,就拔掉啊,因為既然楊醫生這樣講的話,打點滴沒意義,我報告是看完了,那我就先自己回家觀察,然後...【15時3分27秒至34秒間A護理師伸手取下被告點滴,將點滴掛於另一根點滴架】 57 A護理師:他要開藥給你。 58 被告:好啊,沒問題。 59 A護理師:他要開藥給你,啊你在這邊先等一下,你要先去廁所嗎? 60 被告:沒關係啦,因為如果打也打不完。 61 A護理師:好,那你…… 62 被告:因為我跟你講,我現在投訴你們,因為我跟你講,我現在如果都不講,你們一定會錯下去,沒有要聽,我如果今天病人,不先跟你講我是很難處理的,我要被你搓一針、兩針、三針、四針,然後,何必咧,我自己有狀況我自己清楚,就像我跟楊醫生講的,我知道我會什麼過敏,那個止痛針如果你只是幫我止皮肉痛,我到時候休克,我請問你到底是誰的責任,是我沒講的責任,還是你的責任,那他有什麼好應的,我今天問你,他那麼厲害有去念醫學院嗎,念什麼耕莘護校,我就看不懂欸? 63 A護理師:好,沒關係啦,你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跟我們反映。 64 被告:對呀,然後我跟你講說可以拔了呀,既然楊醫生都這樣講的話,我就只是等藥吧? 65 A護理師:對呀,那你等一下,剩藥單。 【被告與A護理師談話過程中,無任何攻擊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