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
選任辯護人 張鈞綸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
年度易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96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江○○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
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113年2月間,接續
於其所使用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即臉書
)臉書名稱「○○○○○○○‧○○○‧○」內,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1
0至20所示之言論,指摘傳述告訴人劉○○之男女關係複雜、
對婚姻不忠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並以「渣
女」等足以貶損名譽之粗鄙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
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同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就附表編號
2、11、12、14至19部分,係涉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就附表編號3、10、13、20部分,係涉犯刑法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本件審判範圍:
按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後,檢察
官、被告江○○均僅就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3、10至20部分上訴
;其餘被訴如附表編號4至9經判決公訴不受理部分,檢察官
、被告均未上訴。本件審判範圍為附表編號1至3、10至20部
分,合先說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
或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
、誇大。是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
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
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
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證據。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
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
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
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被告於社群軟體臉書
名稱「○○○○○○○‧○○○‧○」內,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
所示之言論之擷圖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在其臉
書名稱「○○○○○○○‧○○○‧○」上發表上開言論,惟堅詞否認有
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犯行,被告辯稱及其辯護人為其辯
護稱:被告是從新聞報導得知,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筆電產品事業群處長許○○自已於112年8月16
日在其臉書暱稱「00000 0000」貼文公開揭露其利用職務之
便,以公司機密換取3名在不同上市公司擔任業務工作女性
之肉體關係,其中1人即為告訴人,此事涉及科技業潛規則
之風氣,關係上市公司經營廉潔度,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
係陳述事實,且針對新聞報導進行評論,依憲法法庭113年
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屬合理評論,被告之上開言論非
出於惡意,自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坦承於本案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
所示之貼文乙節(見易卷第154-156頁),且經證人即告訴
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竹檢偵卷第161-162頁),並有相
關貼文截圖在卷為憑(見竹檢偵卷第52-107頁),足信為真
實。
㈡被告上開貼文所指告訴人與許○○間不倫情事,前經許○○於112
年8月16日在自己臉書貼文中公開揭露,且經新聞公開報導
等情,有許○○臉書貼文截圖、相關新聞報導列表及截圖、網
路討論文章截圖在卷為憑(見竹檢偵卷第123-144頁、審易
卷第97-110頁、易卷第53-100、125-130頁),被告供稱許○
○在自己臉書貼文公開揭露其與告訴人間不倫情事,其經新
聞報導得知,始貼文評論乙節,可以採信。
㈢按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同為侵害個人之名譽權,如意
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者,為具體之事實,即為誹謗,
如未有具體事實,則為侮辱。兩者同在保護為個人經營社會
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之惡意詆毀(社會人格、名譽
人格),而非保護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心理
上感到難堪或不快(名譽感情),故行為人所為客觀上對他
人負面評價之言詞或舉動等,縱足以造成該人之難堪或不快
,仍須探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
外,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
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
,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就所為之用語、語氣、情境、內容
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整觀察,不能無視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
在語境,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
人主觀上之感情率爾論斷。亦即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
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
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
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
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得以
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㈣觀之被告於附表編號1、2、11、12、14至19所示貼文內容,
確係關於告訴人與許○○間不倫情事,由上開各該編號貼文之
前後文義可知被告係對許○○於112年8月16日在臉書貼文已公
開揭露並經新聞公開報導之客觀事實所為之批判,屬被告所
為之隱含事實在內的評價性意見,某程度上本屬主觀,而在
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
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
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
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
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
達意見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
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故閱聽大眾對於上
開已公開之新聞事件之看法,可能基於立場而各有不同,易
言之,尚難認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係出於真實惡意,而憑空
虛捏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內容,要難論以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罪。
㈤又附表編號附表編號1所示「渣女、塑膠人」、編號3所示「
很ㄅ一ㄠ(三聲)」 、編號10所示「惡女、螃蟹爬牆副總夫
人」、編號13所示文「傳說中整形整到壞掉,而且奶奶還比
頭大、嘴唇跟小丑一樣的○○寶貝」、編號15所示「討客兄的
螃蟹副總夫人」、及編號20所示「爛人」等文字,參之各該
編號文字前後內容,該等用語之法律評價不能將之從被告上
開已公開之相關事實及新聞報導之評論予以單獨抽離,進而
脫離上下文之脈絡而割裂觀察。被告使用該等負面用語,既
仍未逸脫評論上開已公開之告訴人與許○○間不倫事件所持立
場之範圍,即不能認為被告使用該等用語之目的、不在針對
具公共性之議題進行客觀的爭論,而僅係為貶低個人之人格
或名譽。其此部分發言既非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或名譽為其
唯一目的,仍應於權衡時為有利於言論自由之認定,基於憲
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不能僅因告訴人主觀上有不快之感,即
率以公然侮辱之刑罰課責被告。
㈥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
,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
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
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
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
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
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
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
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於對人民言論自由之最大限度尊重與維
護,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運用應僅「明顯」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始足當之,否則倘任憑鉗束言論,適
足為社會一般多數人之害,亦阻礙整體人類社會之進步及公
共利益之推展。職此,本件被告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罪,端視
其有無誹謗之真正惡意(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及所描述是
否屬實而定。又按發表意見與事實陳述迥不相同,意見為主
觀之價值判斷,無涉真實與否,為避免媒體於發表評論或陳
述意見前陷於自我檢查之恐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縱意見評論用語失之厚道或手段有欠高尚,造成人民個人
權利受損,祇須內容未脫逸「合理評論原則」(①意見表達
而非事實的陳述、②與公眾利益有關、③評論所根據之事實已
眾所周知或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④動機非以毀損 被評論
人為唯一目的),言論自由之保障仍應優於個人利益維護。
有疑問者,乃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
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於發表言論
之過程中夾敘處理,造成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參諸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始應考慮事實真偽,以判斷行為人
是否出於善意或具有真正惡意。本件告訴人並非公務員及其
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亦未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主動
」投入某一公共議題,固非公眾人物。惟案發時告訴人所任
職○○○○股份有限公司,及許○○所任職之○○公司均為股票上市
公司,具有相當程度之社會責任,告訴人是否因為爭取公司
業績,而與許○○有染,事涉上市公司間交易是否違背誠信廉
潔守則、投資人利益,甚至涉及刑事責任,與公共利益尚非
毫無關聯,自有前開「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被告發文內
容來自於媒體報導許○○臉書貼文自暴與告訴人間涉及職務廉
潔與不倫之疑似對價關係,告訴人迄復未提出其向許○○進行
相關民、刑事責任訴追之證據,則被告因相信許○○之臉書貼
文為真實因而為上開評論,自難謂係基於真正惡意為之。綜
此,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批判性夾敘事實之評論縱帶有負面
言詞,然此係伴隨個人主觀負面評論而來之必然附帶效果,
基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不能僅因造成告訴人主觀上不快
,即認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係出於真實惡意,而憑空虛捏足
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內容,要難以誹謗罪相繩。
五、原判決未予詳察勾稽比對相關媒體報導及被告之貼文,遽對
被告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主張其所評論之事攸關
上市公司之誠信,涉及公共利益,非出於真實惡意,不構成
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民國) 言論內容 言論出處 (證據頁碼) 起訴法條 1 112年8月17日 更正老公已是○○副總VP ○○那個專睡處長的女人 螃蟹一呀,爪八個, 兩頭綠綠,這麼大個, 眼一擠呀,脖一縮, 爬呀爬呀過○○。 我很討厭渣男, 但是我也嫉妒厭惡渣女。 性愛影片我看了,那三個女生一點都不無辜,每個都很enjoy。 ○○寶貝3號,聽說現在把自己整成塑膠人,私生活非常驚人,現任老公還是○○處長。 上班睡○○處長, 下班睡○○處長。 橫批:專睡處長。 老公現在人在國外出差, 應該很想衝回來休妻!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52頁)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 2 112年8月17日 安雪莉(○○寶貝3號)曾經有過一段婚姻,跟第一任老公生的孩子已經上國中了。 離婚後跑來去○○當業務,知道長官單身,就主動投懷送抱,順利成為處長夫人,現在更晉身成副總夫人,兩人生了一個女兒,現在唸幼稚園。 偶然間,安雪莉巧遇了大比康,大比康對她來說有著致命的吸引力。 副總的照片我看了,是個好人,比康大小也很正常,稱不上帥,但是也絕對不會有人說他醜。 同公司的人說,副總是個憨厚老實的純情男,有夠可憐,頭頂超綠。 只能說,安雪莉的故事真的超勵志,人生非長官不睡。 最後,我相信竹科雖然很多騙感情騙身體的渣男,但是被騙的純情男也不少,請保重。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53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3 112年8月18日 女生的感知就是比男人精準強大 不只一個女生私訊跟我說,安雪莉真的很ㄅ一ㄠ(三聲),沒什麼女生朋友,都跟男人混。 Cheery Ho也差不多,社群上都是男人在留言,你一句我一句的打情罵俏,把老公當青瞑。 往往男生覺得漂亮的對象,女生都覺得不怎麼樣啊,真正漂亮能幹有實力的女生,卻又被男人當成鬼,不然就是開嗆「台女都一樣」。 醒醒吧還在閉眼的男性,快點培養「女性識讀」的能力。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55頁) 刑法第309條第1項 4 112年9月間 「○○○○」的事件沒有結束,中午我收到Podcast託管平台的來信,那個被大比康處長自爆跟他有染的三號劉姓女子,對我提告,並要求平台「#移除我的Podcast節目」。 劉姓女子請了非常資深有名的律師,果然有錢就是任性,想告就告,老公在大閘蟹任職,年薪上看2,000萬,這種區區律師費小錢不算什麼。 律師函中有一段提到「廣播節目未經任何查證之下,逕散佈本人與孔劉太太戲稱為『大比康』之人搞曖昧之相關言論,並於節目中公開本人工作地點、英文名字、甚至大肆宣傳本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生活,意圖誘使外人誤信本人男女關係混亂,對婚姻關係不忠等情。」 以上真是天大的笑話!寶貝三號以上所提及的種種內容,都是大比康自己發文自爆「已婚,育有一女,多年前供應商,到現在雖然已婚,但我還是不放過可以玩的機會。雖然有上述可以固定打砲的對象,但是我還是每天都必須跟她聯繫搞曖昧。」 為什麼不去告大比康啦,莫非還有愛? 我公開了什麼事情?我頂多是第一個說出,寶貝三號的老公是某大科技公司的副總,這算哪來的誹謗或是妨害名譽?一個女人能嫁給副總,是多麼努力後的成就啊,值得讚賞耶。 曾經離婚也育有一名已就讀國中的兒子,請問又誹謗或是妨害名譽了什麼?離婚沒什麼啊,現在台灣離婚率那麼高,為什麼要瞧不起離婚的人? 然後寶貝三號要求我「回覆她名譽」,被大比康摧毀的東西,冤有頭債有主,要我背黑鍋幹什麼? 她說,我是「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而惡意侵害本人名譽及隱私權」還是搞錯對象了吧?為什麼不去找大比康?為了提升知名度所以惡意侵害寶貝三號的名譽,這一點也很荒謬,我在書寫關於她的文章時,完全沒有想到知名度,只覺得這女生真的很奇葩,我非常厭惡這種人。 律師函中,寶貝三號也自爆,「孔劉太太經臉書審查認定相關內容涉及不實資訊而遭下架」,而本人早於112年8月19日至警局對該粉絲專頁不實內容提告刑事妨害名譽。 吼,抓到了喔,我的粉專被癱瘓就是妳等相關人搞的。 搞清楚喔,我不是因為「涉及不實資訊」文章被臉書下架,原因是什麼,怎麼搞出來的,寶貝三號本人非常清楚。 現在寶貝三號警告託管平臺,要將我的「廣播節目」予以移除,否則將對該公司、負責人以及涉及系爭廣播節目之相關人員,提起刑事加重誹謗妨害名譽之告訴,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拜託,沒唸書的話,也要多讀書。寶貝三號真的有搞懂Podcast是什麼東西嗎???臉書你們有辦法直接把我搞掉,這種Podcast平台不是可以讓你們這樣無法無天的。 世道上,又出現一個「以訟止謗」的傢伙。我又不是沒被告過,我真的沒在怕。 沒關係,我們法庭見,我也好想看看,外傳整到壞掉的寶貝三號,到底長得什麼樣子。 週末快樂喔,寶貝,祝福您和您的副總先生,有個愉快的假期。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58至59頁) 刑法第309條第1項 5 112年9月間 小聰明讀者表示 「副總就是不處理外遇,處理妳啊,有夠瞎。」 #這麼好的老公打著燈籠都找不到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60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6 112年9月間 我社區的管理員大哥,感覺是做身體健康的,小時候在美國長大。 因為寶貝三號的事情,我有提醒管理員大哥,可能又要幫我收一些奇奇怪怪的信件。 大哥今天跟我再次聊到這件事情,他說:「丟臉的事還敢告,臉皮滿厚的,難怪敢做這種事,真的愛就不會做傷害對方的事。」 對於綠綠的副總,大哥的評論是:「太放縱自己老婆吧!」 講到最後,大哥自爆:「我堂弟是XX的總編輯,之前是OO的總編,被挖到XX。」還截圖給我看他所言不假。 哈哈哈,我來想想可以怎麼拜託XX的總編輯讓我爆紅吧! 有很多秘密的人,記得對社區管理員好一點,他們是知道最多住戶秘密的人。 不過我還好,因為我生活超級規律無聊,但是沒有開車的我,目前都把停車位給管理員大哥用!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61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7 112年 11月 12日 我還是不懂,「老公是螃蟹副總,男友是○○○處長」,哪裡妨害妳名譽了,妳很懂睡 像我老公孔劉,男友寅成, 每天也都睡得樂不思蜀的。 我們同一國好不好,讓別人對我們一起羨慕、嫉妒、恨!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63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8 112年 11月 14日 讓我為您戴上一頂綠色的帽子 副總我在門口等您五分鐘 送您一頂我的「原味帽」 #老實人 #生活總要帶點綠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64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9 112年 11月 14日 因為偵查不公開,我暫時不能說明警察問了我什麼問題。 但是我還是想說,寶貝三號的腦袋不是普通的離奇。 副總是嫌自己太聰明,想要洗基因讓自己的後代笨一點嗎? 阿彌陀佛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65頁) 刑法第309條第1項 10 113年1月間 我真的覺得我應該再來寫一本「惡女」的書,才能平衡一下形象,不然大家都說我仇男。 #女人壞起來真的比男人還可怕 目前可以寫的主角已有:直銷騙子懶覺瑜、新聞界素秋姨、螃蟹爬牆副總夫人、教育界大瘋女 #惡女們不用太緊張因為我會先把劇本寫完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67頁) 刑法第309條第1項 11 113年1月間 #關於大比康跟副總的○○寶貝 耶,這個久違的畸戀二人組的名字再次出現,是不是讓你們覺得既熟悉又陌生? 這世界上有很爛的記者,也有好的記者。 我答應到時候開庭,會給某家電視台獨家採訪權及跟拍權。 這麼歡樂的案子,才是流量密碼啊。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69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2 113年2月間 #○○我來了(有來要買豬鼻子嗎) 來幫#○○寶貝尋找他魂牽夢縈的姘頭大比康 #科技業最後一塊拼圖補上。 特地戴了豬鼻子,我發現鼻孔大,呼吸並沒有比較順暢,而且鼻孔一大,看起來就會很像豬 不過為了藝術犧牲形象,我可以沒關係。 我還準備了兩頂帽子,一頂是「#您老婆真棒」,一頂是「#抓奸現場請戴好此綠帽」。 冤有頭,債有主,妳想要回覆名譽應該去找#大比康,找我真的不對捏,我覺得#妳對大比康還有愛,#這樣螃蟹副總怎麼辦? 妳到底離婚了沒啊,老公好可憐。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70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3 113年2月間 期待快點開庭,這樣我就可以看到傳說中整形整到壞掉,而且奶奶還比頭大、嘴唇跟小丑一樣的○○寶貝。 我真的很想跟妳相見歡。 而且每次來竹科都很好玩,有竹科神秘人士會全程陪玩,我愛她們 今天出發的時候,也遇上了上回讓我得到3萬個讚的705廖建利司機伯伯,伯伯沿路陪我聊天。 回程時,新竹站上車時,高鐵上人滿到爆,桃園站一到,一個伯伯準備下車,他指定我去坐他的位子,一整個人品大爆發。 結論,我還要再來新竹玩,新竹好好玩 #還好孔太太不是大比康 #不知道螃蟹副總今年年終幾個月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71頁) 刑法第309條第1項 14 113年2月間 #高端玩家#陸版牛○○ 瞞著交往兩年多的CEO男友,閃嫁富二代,最後慘遭富二代退婚。 螃蟹副總,您要硬起來啊,不要讓別人笑台灣男人軟綿綿 #一邊是副總一邊是處長 #左右的不是為難了自己 副總啊,不要讓您的年終獎金,變成流律師拿去做公關上媒體的高級禮盒,以及您愛妻身上的填充物。 浪費啊~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72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5 113年2月間 孔太太:「#我從來就不怕人設翻車,#因為我每天都在開碰碰車。」 最近看到很多人提醒「請網紅善用流量」,水能載舟,也能覆舟,我覺得非常忠肯,因為如果濫用,有一天反作用力可能會反噬自己。 … 雖然我因為寫文章已經成了「被告專業戶」,但是那些愛亂告人的人,才是最不要臉的人。從那個桃園甜不辣手成男、台北市府前機要秘書張胖、一路到討客兄的螃蟹副總夫人,他們幹了傷天害理的事情,還不知道低調,只會以訟止謗,最終都會走向滅亡。 …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74至75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6 113年2月間 發哥長官說:「她(澱粉小姐)的TA都是苦命人,苦命人才會想吃別人推薦的保健品來延年益壽。」 發哥長官要我多做研究那些在我粉專潛水的竹科高學歷高收入的男人,到底什麼時候會掏出卡來。 所以我就問, 竹科男你們到底想買什麼? 壯陽藥?小孩玩具?安太座愛馬仕? 已經數不清n個人跟我說「史考特˙沈」是大好人,只是娶了不好的女人。 我已完全知悉。 我會快點寄賀卡給他,連那頂原味綠帽一起寄出。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76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7 113年2月間 #好詩好濕(承上篇) ○○有個許大比康 發哥有個許大比康 兩人山前來比康 不知是○○的比康大 還是發哥的比康大 但是我還是最愛讓螃蟹副總戴綠帽的淒厲人妻「寶貝三號」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77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8 113年2月間 到底是情愛的糾葛、命運的糾纏、金錢的誘惑,還是利益的衝突? 竹科真的是一個很奇妙的地方。 之前○○處長sleep螃蟹副總夫人, …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78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19 113年2月間 雪莉的老公是螃蟹副總,但是她戀上了有大比康的○○許姓處長。 米迪的老公是綠能源大老闆,但是她戀上了有大比康的發哥許姓處長。 #強烈懷疑兩名許姓男子有血緣關係 #而且專玩水字部首姓氏男子的妻子 雪莉和米迪的老公,看起來各方面都大勝有著大比康的對手,這兩個女人到底在想什麼 #史考特和阿爾文的悲傷真的很悲傷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80頁) 刑法第310條第2項 20 113年2月間 「生命中的小人,也可以是人生裡的貴人」 2024年我強烈領悟這句話的真諦。 LINE群組內,好多人跟我說,他們都是從○○大比康事件開始追蹤我,還去買了我的三本書來看。 看到大家對我這麼好,開庭當天一定廣邀大家蒞臨現場。 不過呢,我對於寶貝三號和她那個目小奸詐臉的網紅律師都是「巨蟹座」這件事情,感到非常不爽! 怎麼可以這樣玷污我老公的星座! 巨蟹座爛人怎麼這麼多 … 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9號第81頁) 刑法第30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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