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1245號
TPHM,114,上易,1245,202508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
第2632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僅上訴人即被告吳建中(
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之「
刑度」上訴,其餘部分沒有上訴而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本院
卷第84頁),故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是否合法、妥
適予以審理。
二、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法院量刑裁量之權限,就第一
審判決關於被告如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論處其犯竊盜罪刑
及攜帶兇器竊盜罪刑,被告明示僅對於刑度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認第一審所處之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
,爰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科刑理由(如后
)。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年事已高,且已坦承犯行,參以同
類型案件所處刑度較輕,原審量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等語。
四、第一審判決科刑理由略以:審酌被告值中壯之年,因貪圖錢
財且為掩飾犯行,於本案先竊取甲機車之車牌,並懸掛在其
持用乙機車上避人耳目,嗣果騎乘該機車攜帶兇器竊取他人
財物,嚴重敗壞社會治安,更使本案各被害人遭受財物損失
,應予責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目前另案在監,無
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參考被告於原審
審理時陳稱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本案各次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
體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月、8月,並就有期徒刑4月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旨。以上科刑理由,茲予以引用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責任復具有個別性,
因此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依犯罪行為人個別具體犯罪情節,
審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並衡量正義報應、預防犯
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之實現,而為適當
之裁量,此乃審判核心事項。故法院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量
之宣告刑,倘其量刑已符合刑罰規範體系及目的,並未逾越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者,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屬
適法妥當,而不能任意指摘為不當,此即「裁量濫用原則」
。故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
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
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㈡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罪之量刑,業予說明理由如前,顯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
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詳加審酌及
說明,核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亦無違反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情,核屬犯後態度、生活狀況等量刑因
子之範疇,業經原審予以審酌及綜合評價,且原審並無誤認
、遺漏、錯誤評價重要量刑事實或科刑顯失公平之情,難認
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
 ㈢本院綜合考量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關係修復、社會
復歸等多元量刑目的,先由行為責任原則為出發點,以犯罪
情狀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經總體評估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
違反義務之程度等事由後,認被告之責任刑範圍屬於法定刑
範圍內之低度區間;次從回顧過去的觀點回溯犯罪動機的中
、遠程形成背景,以行為人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經總體評
估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事由後,認被告之責
任刑不應予以削減;最後再從展望未來的觀點探究關係修復
、社會復歸,以其他一般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經總體評估
被告之犯後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修復式司法、被害人態
度、刑罰替代可能性等事由後,認被告之責任刑應在法定刑
範圍內之低度區間予以小幅下修。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屬於法
定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已兼顧量刑公平性與個案妥適性,
並未嚴重偏離司法實務就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之量刑行
情,屬於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此
外,本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並未產生其他足以影響
科刑情狀之事由,原判決所依憑之量刑基礎並未變更,其所
量處之宣告刑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違反罪
刑相當原則一情,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偉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