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77號
TPHM,113,附民,2177,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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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
原 告 賴世傳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周宣律師
被 告 陳淑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淑錦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
前審以109年度金上訴第52號刑事判決對被告判處罪刑,嗣
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就被告有罪部分撤銷
發回本院更為審理,經本院更為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除
已確定之「賴世傳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投資馬勝基金新臺幣
119萬元」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無罪等部分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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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