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原 告 楊采珍被 告 黃文烈 吳光訓 陳民郎 陳和順 陳玉蓮 陳柏榮 黃耀弘 江宗星 杜和軒 朱勇康 朱有康 洪冠伶 王易生 郭彥伯 陳秀如 江宗煙 邵仁苔 施清文 林景芳 羅文雄 謝昇倫 李銘斌 黃滿霞 李祈霖 陳慧玲 施景彬 江明南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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