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高慧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680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墨高慧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墨高慧與告訴人趙中一係鄰居,雙方相
處不睦,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3
日晚上23時7分許,在不特定人得隨時共見共聞之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社區(下稱本案社區)1樓廣場,以「
還沒有7月就看到鬼」言論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
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
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公然侮辱犯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訊時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及告訴人提供之
錄影錄音光碟、譯文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
報告等事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有於上揭時
間行經本案社區1樓廣場(被告稱之為穿堂,下稱案發地點
)時,與告訴人相向而過,並口出「還沒7月就看到鬼」之
言詞(下稱本案言詞),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
稱:我為本案言詞時與告訴人相隔有2公尺遠,告訴人已在
我身後,相向而過時兩人都沒有目光交會,告訴人並非我講
話的對象,我也沒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揭時間行經案發地點,在與告訴人相向而過時,
口出本案言詞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
(偵卷第17至18、59頁),並有被告提供之現場動線圖示、
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筆錄及附件截圖在卷可參(偵卷
第71頁、本院卷第101至102、107至115頁),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首堪信為真實。
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除行為時現場狀況需處
於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能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以及
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外,客觀上尚需行為人有侮辱行
為,且對象特定,該行為需足以對於特定被害人在社會上所
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至於是否該當侮辱
,應以通常一般社會通念以決定,若依客觀社會通念,某些
言詞或舉止並不構成貶損他人社會地位、評價、人格等之情
事,縱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仍不能遽謂陳述者該當侮
辱。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或其客觀上尚不足
以貶低他人之人格或地位,縱其言行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
人格受辱之感覺,仍應考慮刑法之最後手段性、謙抑性,非
於必要時不應輕易動用之,此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
判決意旨認:「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
應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
譽之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先就表意
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
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
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
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
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等
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
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
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
位之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
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
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次就故意公然貶損
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
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
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
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
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
,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
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
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
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
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
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
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
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
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
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
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
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
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
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
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
」亦明。
㈢觀諸附表所示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結果,可知本案被
告於案發地點與告訴人相向而過之際,固有口出本案言詞之
舉,但歷時甚短,且除本案言詞外,兩人並無其他對話,顯
然並非於口角衝突過程中,反覆持續之惡意詆毀或恣意謾罵
,而非具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之侮辱言論;又衡諸一般
社會通念及用語習慣,「還沒七月就看到鬼」通常是指在非
農曆七月(即鬼月)期間,卻遇到令人感到不舒服、恐懼或
難以解釋之人、事或物,多用以發牢騷、戲謔或嘲諷他人,
與直接以三字經或粗鄙言詞惡意謾罵、攻擊他人之情節明顯
有別,並考量本案發生時,僅有證人王凱平在場,見聞者不
多,是依被告所為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化脈絡予以理解
,考量被告個人條件、告訴人之處境、其等關係及事件情狀
等因素為綜合評價,足資認定本案被告或因一時情緒而口出
本案言詞,縱令當場聽聞本案言詞之告訴人感覺被挑釁、遭
輕蔑及被冒犯,造成告訴人不快或反感,然依社會共同生活
之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至多讓旁觀者認為被告
與告訴人間存在一定程度之衝突或糾紛,是否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並因而貶損告訴人之平等主體地位,甚至否定其人格尊嚴,
實堪存疑。
㈣綜上,被告所為本案言詞尚難認係直接、反覆持續針對告訴
人人格或名譽予以恣意攻擊,亦非具累積或擴散性之侮辱言
論,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亦不足以證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已因
上開言詞產生嚴重、顯著之損害,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
旨,自難逕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未綜合審酌上述各情,逕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判處罪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
犯罪而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予以撤銷,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23:07:34趙中一往前行走中(照片1) 23:07:35王凱平看手機(照片2) 23:07:36墨高慧:「…再也不要買剉冰可嗎?」 (王凱平抬起頭看向墨高慧方向)(照片3) 23:07:38王凱平「呵!」(然後繼續低頭看手機)(照片4) 23:07:39墨高慧:「對呀!」 王凱平:「天氣真的太熱了」 (趙中一《聽到聲音》轉身探向穿堂望後走過去)(照片5) 23:07:40王凱平與趙中一對視揮手打招呼(照片6) 23:07:41-43墨高慧:「超級熱啊!天氣又悶啊!」 (墨高慧與趙中一兩人約距離3至4大塊區域地磚 各自行走) (墨高慧往其斜前方方向行走)(照片7) 23:07:44墨高慧:「超誇張的啊!」 (墨高慧與趙中一各自行走約距離2至3大塊區域地磚) (照片8) 23:07:45-46墨與趙兩人各自行走,交錯後。 (墨高慧與趙中一約距離2至3塊小區域地磚) (王凱平揉眼睛)(照片9) 23:07:47-49墨高慧:「還沒七月就看到鬼欸!」(照片10圖1,47 秒處是剛開始聽到被告聲音,48至49秒處是被告講完 整句話) (墨高慧往其右方微微甩一下頭後持續前行,看向王凱 平)(王凱平揉眼睛邊抬頭)(照片10圖2) 23:07:49趙中一聽到後就往後轉身,並指向墨高慧(照片11) 23:07:50-51趙中一:「妳看看好嚴重喔!剛剛就看到妳了」 (王凱平揉眼睛)(照片12) 23:07:51-53墨高慧向其左後方轉身看向趙中一 (王凱平繼續看手機)(照片13) 23:07:53-55墨高慧:「有人跟你說話嗎?先生」(照片14) 23:07:55-57趙中一:「我跟他講話,我跟妳說話嗎?」 23:07:57-58墨高慧:「好,太好了」 (墨高慧走到王凱平坐的座位區旁放下手中的提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