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74號
TPHM,112,附民,474,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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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王珍英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昱朋律師
被 告 林信男
李立賢

臺灣綠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慧
被 告 得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賢
謝寶慧
薛雅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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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綠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