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晏甄
陳丹渝
曹慶鈴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楨岳
陳楨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信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致宇
選任辯護人 高立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家嫻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王佩鈴
劉永文
劉永智
劉永琦
上三參與人
代 理 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林慶官
潘世興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5年度金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
度偵字第25654號、第25577號;追加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
8015號、104年度偵字第185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577號、104年度偵字第1850號、第13476
號、第14374號、第32977號、第32990號、105年度偵字第4781號
、第4892號、第4893號、第5525號、第10449號、第12086號、第
14441號、第15698號、第15699號、第15702號、第15707號、第1
6476號、第16477號、第18947號、第21122號、第22768號、第26
137號、第32389號、第32391號、106年度偵字第14080號、福建
連江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第1619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740號
)提起上訴,暨移送本院前審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
度偵字第7968號、第9278號、第10731號、第26781號、第29985
號、109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36215號、第38806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62號),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及移
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61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陳楨岳、陳楨易、林致宇
、翁家嫻有罪部分均撤銷。
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陳楨岳、陳楨易、林致宇所犯之罪、
所處之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十編號1至6所載。
翁家嫻無罪。
王佩鈴、劉永文、劉永智、劉永琦、潘世興及林慶官取得犯罪所得之沒收,均詳如附表十編號7至9所載。
事 實
一、民國101年間由自稱賭王之馬來西亞籍王梓權、王梓樺兄弟
(下稱王梓權兄弟)創立圓夢贏家之吸金制度,對外標榜不
必拉攏下線投資人出資加入,憑藉自身出資取得之級別,即
可按期獲分一定比例且可兌換現金之贏幣(簡稱YB)點數(
下稱贏幣),先降低民眾對參加不法吸金之戒心,如民眾有
意透過參與投資來獲利,再輔以圓夢贏家設有直推獎金(介
紹獎金)之獎勵制度,亦即每推薦1人提出款項加入投資,
根據推薦人原本級別之差異,可取得15%至20%之直推獎金,
用以萌發民眾參與投資之貪念;次以「上課有錢賺」為噱頭
,不斷強調王梓權兄弟為國際賭王,對於撲克牌遊戲中之百
家樂有獨到賭術,宣稱有99.8%至100%之勝率,參與圓夢贏
家之投資,即可依出資取得之級別,習得不同勝率之賭術,
如對上課學習賭術之結果不滿意,可全額退還投資之款項,
使部分民眾自認出資學習賭術並無風險,而逐步積累投資之
意願;再持續表達投資人出資之款項,係作為經王梓權兄弟
嚴格訓練而擁有高超賭術之賭客(號稱「活賭桌」),將利
用投資人投資之資金,前往國外合法之賭場,以前述超高勝
率之百家樂賭術,不斷贏得鉅額之賭金(號稱「提現」),
再將該賭金依一定比例分配予投資人,藉以誘發民眾短期致
富或不勞而獲之慾望(號稱「非賭致富」);末以安排已經
出資取得級別或有意出資之投資人,遠赴香港、新加坡、馬
來西亞、澳門等處,參加王梓權兄弟以圓夢贏家名義召開之
大型會議,進一步營造前述百家樂賭技勝率屬實,以及圓夢
贏家制度推廣、發展盛況空前之外觀,過程中再佐以早期加
入之投資人獲利甚豐,已經取得級別之人仍穩定獲取贏幣或
領得兌換之現金,持續強化已經投資或有意投資者之信心,
且因新投資人經上線投資人頻繁帶領至國外參與會議之故,
更可吸引新投資人之親友、同儕,出於好奇詢問何以短期內
經濟條件大幅改善,得以輕鬆享樂或出手大方之緣由,從而
再透過新投資人彰顯於外之闊綽作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
。而圓夢贏家吸金方式,於103年5月之前,分為銀級、白銀
級、金級及白金級等級別配套,銀級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2萬元,每月淨利4萬3,650元(折算週年利率約為85
.58%,原審誤載為69.72%)、白銀級投資金額為182萬9,200
元,每月淨利13萬9,680元(折算週年利率約為91.63%,原
審誤載為96.96%)、金級投資金額為607萬9,200元(起訴書
記載為578萬3,400元),每月淨利52萬3,800元(折算週年
利率為103.4%,原審誤載為100.8%)、白金級投資金額1,27
9萬0,800元(起訴書記載為1,156萬6,800元),每月淨利11
4萬9,450元(折算週年利率為107.84%,原審誤載為120.72%
),各級別有25至30個月之閉鎖期(稱為固定領回總分紅之
領回期間,下同),自103年6月起,變更銀級投資金額為71
.4萬元,每月分紅4萬5,025元(起訴書記載為4.5萬元,折
算週年利率為75.67%,原審誤載為75.72%),白銀級投資金
額為204萬元,每月分紅14萬1,630元(起訴書記載為14萬元
,折算週年利率為83.31%,原審誤載為83.28%),金級投資
金額為714萬元,每月分紅約52萬5,720元(起訴書記載為54
萬元,折算週年利率為88.36%,原審誤載為88.32%),白金
級停售,各級別有28至36個月之閉鎖期,各該閉鎖期內投資
人不可贖回原投資之本金,淨利或分紅日期為交付投資款後
當月或次月最近之10日或25日,由圓夢贏家成員親自或委由
新投資人之上線投資人發給高額淨利或分紅,以取信新投資
人,並慫恿投資人累積贏幣,以贏幣再投資圓夢贏家前揭級
別配套,以利滾利方式賺取更多之金錢。
二、陳靖騰(綽號:DAVID哥、盛總或勝總,業經原審發佈通緝
)前於不詳時間,在新加坡結識王梓權兄弟,並獲知王梓權
兄弟創設之前述圓夢贏家制度,竟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非法經營以收受存
款論之收受投資使加入為會員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銀行業務
,仍與王梓權兄弟(未據起訴)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而經
營銀行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101年6、7月起,
由陳靖騰以臺灣圓夢贏家對外唯一窗口或負責人等身分,夥
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女友曹晏甄(自101年6、7月加入,綽
號:寶貝、AYUVI,與陳靖騰負責圓夢贏家在臺灣之說明會
舉辦、下線之遊說、資金收取、保存、帳務等工作)、曹晏
甄之父母曹慶鈴、陳丹渝(綽號:寶貝娘,陳丹渝、曹慶鈴
均自102年3、4月加入),以及陳靖騰之子陳楨岳(綽號:
琛哥、白目哥,自102年5月加入)及陳楨易(綽號:小白,
自102年8、9月加入)共同負責招攬下線投資人,協助收取
、清點、保管資金、兌換及派發紅利等事項,並由曹晏甄引
介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堂弟林致宇(自103年3月起加入,綽
號:阿布,後述「阿布」均指林致宇。曹晏甄、陳丹渝、曹
慶鈴、陳楨岳、陳楨易、林致宇,下稱曹晏甄等6人),負
責帳務、金錢之收取、保管、派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其
等除對外標榜陳靖騰投資之圓夢贏家級別甚多,每月所獲贏
幣折合現金已達數千萬元之鉅,復以前述「不必拉人加入」
、「拉人加入有直推獎金」、「上課有錢賺」、「活賭桌」
、「提現」、「非賭致富」等說詞向投資人不斷鼓吹,更邀
集投資人至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澳門等處,參加王梓
權兄弟以圓夢贏家名義召開之各類會議,持續營造參加圓夢
贏家獲利快速且豐沛之外觀。而經由陳靖騰與曹晏甄、陳丹
渝、曹慶鈴、陳楨岳、陳楨易直接或間接招攬之盧朝幸(綽
號:盧大哥)、鄧容翠(盧朝幸之配偶)、周奕光(綽號:
光哥)、黃德松、李冠蓁(綽號:賓利姐)、紀剴洛(綽號
:大隻佬)、林沛潔(原名林詩珮,紀剴洛之配偶)、張彬
、俞豪、馬世忠(綽號:馬爺)、陳國倫、遲玉宴(綽號:
統王爺)、黃凱若(遲玉宴之配偶)、林富豪、黃宜蓁(林
富豪之配偶)、黃慶云(綽號:云姐)、康明盛、邱桂津、
林慶官(林致宇之父)、林勇成(綽號:九點哥)、陳俊男
(綽號:高雄陳總)、蔡曜灯(綽號:大燈)、顏勝閔(綽
號:顏總)、蔡冰柔(綽號:柔姐)、高靖富(原名高預展
)、臥穎薈(時為高靖富之女友)、艾鎧明(綽號:雷洛)
、陳鳳珠、陳彩紋(陳鳳珠之助理)、蕭億宗(綽號:蕭哥
)、林瑞基(綽號:RICKY)、林怡嬪、黃振熒、李玲(黃
振熒之配偶)、奚偉哲、詹竣皓、陳謙、劉希照(陳謙之母
)、魏信平、邱澤鈞、陳易儒(原名陳蘭嬌)、王志盛、許
百合、陳國書、林惠如(陳國書之配偶)、劉姝寧(上開46
人,除蔡曜灯於本院前審宣判後死亡,無從確定外,其餘均
經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判決,上訴後由最高法院1
12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駁回上訴確定)、吳玉筷(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判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張瑄
銘(業經原審發佈通緝)等上線投資人,先如附表一編號1
、2、13、14、29至32、65、66、87、114、130、131、223
、239、240、245、284、291、307、315、323、324、369、
374、491、505、517、518、537、544、545、562、567、57
6、577、583、584、613、614、634所示時間、方式,提出
款項取得不同級別而成為上線投資人,再分別於附表一至五
所示時間、方式,招攬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投資人加入圓夢贏
家,共同以此種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投資人收受資金總計35億4,666萬2,399
元(詳如附表九㈠投資金額所示),共同非法吸收資金而經
營銀行存款業務。
三、陳靖騰、曹晏甄為隱匿上開重大犯罪所得即非法吸收資金而
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款項,竟共同基於隱匿因自己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自103年5月8日起至同年6月6日
止,透過真實姓名不詳綽號「NARMI」、「洛基」、「老闆
」及其他不詳人士,於附表六(即交款時地、對象及金額一
覽表)所示時、地,將附表六各欄位所示之金額,交予張保
唐(綽號:POPO)、蕭俊星(綽號:金色陽光)、張淑婷(
綽號:MITA及MIRTHA)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金先生
」、「李先生」、「小白」及不知名成年人等人,歷次交款
係曹晏甄委託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林致宇處理,交付方式則
由曹晏甄與不詳之人先行約定1組鈔票號碼(通常為面額100
元之鈔票號碼),再將該號碼、交錢地點及收款對象告知林
致宇。林致宇獲悉上情後,便以電話「0000000000」或「00
00000000」聯絡「金先生」,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張
保唐,以LINE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絡張淑婷、以電話「0000
000000」聯絡「李先生」等人,經雙方約定交款場所後,林
致宇便將欲交付之款項裝於行李箱,並依約到達指定處所,
經檢視對方所提供之鈔票號碼與曹晏甄事先告知之號碼相符
後,隨即當場清點款項數量,並將過程及結果拍照,回傳曹
晏甄作為交付完竣之憑證,隨後林致宇便將款項交予如附表
六所示之人而完成隱匿(尚無事證顯示有非法匯至國外之情
事),總計陳靖騰、曹晏甄及林致宇在此期間內,以上開手
法,交付給「金先生」之款項為3億5,300萬元,交付給張保
唐之款項為1億9,000萬元,交付給張淑婷之款項為3億0,100
萬元,交付給蕭俊星之款項為1,500萬元,交付給「李先生
」之款項為1,000萬元,交付給「小白」之款項為1,500萬元
,另交付給不知名成年人之款項為2億0,966萬1,100元,共
計隱匿款項為10億9,366萬1,100元,以此等方式切斷前述款
項與上開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關聯性,共同
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前開張保唐、蕭俊星及張
淑婷涉犯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部
分,依序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4月及1年,
經上訴後,分別由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駁回上訴確定)。
四、陳丹渝、曹慶鈴於103年9月10日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
站調查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員警在其等新北市○○
區○○路000號14樓住處執行搜索而尚未進入屋內前,為隱匿
上開重大犯罪所得即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
之款項,竟另共同基於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
聯絡,陳丹渝趁隙將裝有現金、不詳價值之珠寶共4個行李
箱搬運至樓梯間隱匿,因而未遭調查官及員警查扣。嗣陳丹
渝與曹慶鈴經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複訊而各以5萬元交保後
,旋於翌日(11日)凌晨4、5時,共同先將前開裝有現金、
珠寶等物之行李箱,載至投資人劉正昆位於新北市○○區○○路
之住處藏匿,於同年9月12日9時許,再與林慶官至前述劉正
昆住處,由劉正昆事先取出其中1,000萬元作為自己投資損
失之補償,陳丹渝及曹慶鈴另將其中1,000萬元交給林慶官
,再將前開行李箱連同其內剩餘物品載至陳丹渝之弟即潘世
興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9樓之住處藏放,潘世興並
取得其中500萬元,而有共同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行
為,上開藏放於潘世興住處之行李箱,經承辦調查官於103
年11月20日持搜索票前往前開潘世興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
如附表七㈦所示之物,其中現金部分為2,029萬7,300元及相
當於等值61萬7,808元之外幣(外幣之計算詳如附表九㈢註1
),共2,091萬5,108元,陳丹渝、曹慶鈴共同洗錢之財物總
計為4,591萬5,108元(計算式:2,091萬5,108+2,500萬=4,5
91萬5,108)。
五、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北地檢署)分別於
103年9月10日、18日、25日、10月11日、22日、11月20日、
104年8月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蘆洲分局人員至附表七各編號(即
搜索時地、對象及扣押物品清單)所示處所實施搜索,或由
相關人等任意提出、交付而扣得如附表七各編號(僅列出與
本院審理有關之陳靖騰、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及林致宇
部分)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被訴之被告、相關證人、告訴人、被害人或投資人人數
眾多,各該起訴、追加起訴、併案之卷宗數量眾多,實有卷
證浩繁之情狀,為快速、有效檢索卷附事證,故本件判決對
於卷證出處之記載,均以附件即卷宗代碼對照表所示之卷宗
代碼配合起迄頁數簡要羅列。
貳、審判範圍:
本案原審判決被告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陳楨岳、陳楨
易、林致宇(下稱被告曹晏甄等6人)等共同涉犯銀行法案
件,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審理後撤銷
原判決並分別諭知上開被告等人之罪行,檢察官及被告等人
均不服本院前審判決,經最高法院就本院前審諭知被告曹晏
甄等6人有罪部分及諭知被告翁家嫻無罪部分撤銷發回本院
審理。被告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1條第1項之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被
告曹晏甄等6人及翁家嫻同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處斷,或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
8條,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處斷部分暨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五
所示部分(本院前審判決書第179頁以下),均前經本院前
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被告翁家嫻部分第一審判決係說明
不另為無罪諭知,本院前審判決係諭知無罪),及本院前審
判決附表七、附表八於本院前審判決理由欄說明非起訴、追
加效力所及,檢察官上訴第三審均未聲明不服,應認檢察官
對前開部分未提起上訴,且非上訴效力所及,堪認上開部分
業已確定,而不在本院本審審理範圍內,核先敘明。
參、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表示無意見,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卷四第13至92頁、第285至356頁、卷六第124至201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情形,認以之作為本
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之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被告曹晏甄等6人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林致宇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對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均為認罪之表
示;渠等與上訴人即被告陳楨岳、陳楨易對於違反銀行法之
客觀事實均不爭執(本院卷六第302至303頁),惟皆以:不
是核心成員等語為辯。經查:
㈠上開客觀事實,有附表一至五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
卷可佐。
㈡陳靖騰及被告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陳楨岳、陳楨易藉
由私下告知或在國內外不斷舉辦說明會、分享會,向不特定
人講解圓夢贏家制度:
⒈證人盧朝幸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一開始陳靖騰有跟我說過圓
夢贏家的案子,並邀我去馬來西亞,但我沒去,陳靖騰跟曹
晏甄有在劉見賢家中,並對劉見賢說明投資計畫等語(院T1
卷第88至108頁)。
⒉證人紀剴洛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先認識林勇成,102
年1月去馬來西亞才認識曹晏甄,投資訊息是馬來西亞上課
的賭王王梓權說的,回國後才由曹晏甄發放相關消息給我,
並向我解釋介紹人可以拿獎金之事,我有鄭晴嚅、呂品樺要
不要參加陳靖騰在沙鹿土雞城舉辦的說明會,出國上課跟南
山人壽說明會也是陳靖騰辦的,他會上台講解圓夢贏家等語
(偵A41卷第83頁、院A11卷第119至120頁、院T6卷第425至4
39頁)。
⒊證人張彬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103年8月初劉蕙弘想知
道這個投資,老闆DAVID哥(指陳靖騰)就帶他的女友(指
曹晏甄)到溫莎堡建案一樓會議室談,是由陳靖騰跟劉蕙弘
介紹專案內容,陳楨易是我高中同學,103年2月間在五股御
史路那邊跟我介紹這個投資案,他說是海外與博奕有關之投
資,內容是講投資報酬率,我只記得海外有兩位賭尊,是活
賭桌,贏錢很厲害,技術傳承,這些技術有證明,又說如有
朋友想要瞭解,都可以幫忙,並說明額外紅利及直推獎金之
制度,國內說明會陳靖騰有上台,有講到個人的經驗,也有
講到跟人家怎麼說的方法,並提及圓夢贏家是怎麼樣的商品
,我先和陳楨易合資,後來每個月有紅利進帳戶,我就相信
了,將投資款交給陳楨易,紅利也一直加碼進帳戶等語(偵
A41卷第105至106頁、偵A27卷第126頁、院A8卷第6至13頁、
院B4卷第95至96頁)。
⒋證人俞豪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退伍後住在陳靖騰位
於○○區○○路之住處,於101年11、12月間,陳靖騰與我閒聊
時說起有不錯的投資在馬來西亞,一定可以賺錢,問我要不
要投資,我覺得陳靖騰很有錢,生活過的不錯,一天到晚打
高爾夫球,沒事待在家,相信陳靖騰投資會賺錢,就去貸款
借錢交給陳靖騰投資,陳靖騰帶我去看圓夢贏家,還打電話
給我母親叫她投入等語(偵A41卷第132頁、偵A83卷第57頁
、院A10卷第41頁、院B3卷第114頁、院T5卷第195頁)。
⒌證人馬世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曾參加陳靖騰授課之說明
會及訓練會,說明會是介紹圓夢贏家,訓練會是教導如何做
,地點在臺北劍潭活動中心等語(院T2卷第79至80頁)。
⒍證人陳國倫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經王柏鈞介紹認識陳
靖騰,經由陳靖騰說明而得知圓夢贏家,就我所知曹晏甄之
父母(即曹慶鈴及陳丹渝)也會協助一些圓夢贏家的工作,
或是投資人信心不足,會去幫他們做安撫,穿梭在課程中,
當時是因為相信陳靖騰及王柏鈞,同時藉由他們引薦到馬來
西亞圓夢公司進行考察,認為該案可以投資,才會和親友一
起集資投資,國外都是王姓兄弟(即王梓權兄弟)來上課,
課後陳靖騰找臺灣的投資人詢問有無問題,如有人提問,陳
靖騰會回答他們提的問題,曹晏甄也有上台分享圓夢贏家的
經驗,國內說明會有一場在劍潭,現場主要在說明的就是曹
晏甄,主持人也是曹晏甄,陳靖騰把圓夢贏家公司概況從頭
到尾介紹一遍,告訴大家圓夢贏家的投資案與其他產業之差
別,大部分他和曹晏甄就是講公司概況及獲利來源等語(偵
A41卷第195頁、院B2卷第171頁、院A8卷第132、140、143頁
)。
⒎證人遲玉宴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於102年5月18日去
桃園賓爵汽車和老闆娘聊天,李冠蓁、曹晏甄及陳靖騰到場
看車,說是馬來西亞的圓夢公司要送陳靖騰1輛賓利車,陳
靖騰說他自己是馬來西亞圓夢贏家在臺灣的頭頭,並告訴我
投資方案的上課訊息及獲利分紅等過程,李冠蓁和陳靖騰說
是在馬來西亞投資賭場,賭場有贏率99.8%的課程,陳靖騰
說是海外合法投資,沒有違法的問題,陳靖騰有邀約在桃園
附近福利川菜的飯局,在場有我、黃凱若、黃玉文等人,飯
局上陳靖騰有談到圓夢贏家,只要有陌生人他就會介紹一下
,他說是投資賭場,有提到與博奕有關等語(偵A42卷第30
頁、院B2卷第171頁、院T4卷第315至316頁、院T5卷第54至5
5頁),亦核與證人黃凱若於偵查中證述:李冠蓁帶陳靖騰
和曹晏甄來向遲玉宴說圓夢贏家,遲玉宴事後有跟我說,要
一起去馬來西亞了解等語相符(偵A52卷第10頁)。
⒏證人林富豪於原審審理中證述:101年陳靖騰來找我說有一個
賺錢的機會,剛開始聽完我不太認同,每2、3個月陳靖騰都
會跟我連絡一下,直到102年10月,陳靖騰要我務必碰個面
,他說這幾年賺了很多錢,我和張德福一起跟他碰面,他說
香港有個課程,可以跟朋友親自去看,他會證明給我看,如
果我還不認同,公司會退款,他也會作金額的擔保,(對證
人黃為民之證言,有何意見?)大概是吳東憲去跟他們講,
有一次我記得是在尚品咖啡有聊一下,在溫莎堡錢是拿給我
轉交給陳靖騰,在溫莎堡是陳靖騰也有陪同,錢是曾玉娟交
給陳靖騰,繳錢當下有些人會有問題,陳靖騰會解答說明,
黃為民加入時曹晏甄也在場等語(院B2卷第215至216頁、院
T6卷第135至136頁)。
⒐證人黃宜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101年12月陳靖騰約我
與林富豪到左營高鐵站新光三越百貨某個咖啡店見面,說有
一個圓夢贏家投資案,可以賺錢,那時我們沒有參加,一直
到102年10月5日,陳靖騰叫我們相信他一次,叫林富豪跟他
去香港投資大會上一次課,並承諾要先幫他出一半的投資款
,後來林富豪有去香港,去完香港後就決定加入,是陳靖騰
和曹晏甄來講解圓夢贏家,他們還叫我們找朋友去聽他們分
享等語(偵A42卷第60至61頁、院A8卷第165至173頁)。
⒑證人黃慶云於偵查中證述:102年7、8月我經李采燕介紹圓夢
贏家,李采燕說陳靖騰、曹晏甄同年8月要下來南部,有說
要約見面,陳靖騰說他們有一個圓夢贏家計畫,繳61.2萬元
學費是銀級配套,可以去馬來西亞上初級班,會教百家樂提
現系統,贏的機率有99.8%等語(偵A42卷第79頁)。
⒒證人康明盛於偵查中證述:陳靖騰覺得圓夢贏家這個模式不
錯,就把這樣的經營模式引進臺灣,他是臺灣的負責人,下
線如果有需要也會找他講解圓夢贏家的經營狀況等語(偵A4
2卷第100頁、偵A10卷第88頁)。
⒓證人邱桂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李冠蓁帶我至○○區陳
靖騰住處或咖啡廳聽陳靖騰、曹晏甄解說圓夢贏家,他們說
投資61.2萬元,每月可以領4萬多元回來,都是陳靖騰在講
解,曹晏甄在旁邊,有時候插一兩句等語(偵A42卷第114至
116頁、院A11卷第70至77頁)。
⒔證人林勇成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是陳靖騰介紹加入
圓夢贏家,當時退伍,對外面社會充滿好奇,陳靖騰開的車
很不錯,就主動詢問陳靖騰做什麼工作,他就提到馬來西亞
有一個課程,12月份我籌上課資金一起前往馬來西亞上課,
上課資金有分2、3種,我當時大概拿出了將近200萬元,陳
靖騰說馬來西亞有一對兄弟有一項技術,可以到賭場裡提取
獲利,那時只有講這些,其他都是到馬來西亞上課才知道等
語(偵A42卷第206頁、院A10卷第276頁)。
⒕證人陳俊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在103年3、4月,我介
紹房子給陳靖騰,他說在做海外博奕的投資,並遊說我投資
圓夢贏家2個白金級,總共2,560萬元,當初在高雄談事情時
是陳靖騰和曹晏甄在場,在桃園高鐵青埔站則是陳靖騰、曹
晏甄及莊月珠跟我談,曹晏甄有幫我安排到香港上課,同年
6、7月,我和莊月珠與陳靖騰約在桃園機場想再了解,了解
後我與莊月珠就決定投資等語(偵A43卷第17頁、偵A61卷第
26至27頁、院B2卷第215至216頁、院A10卷第322至325頁)
。
⒖證人蔡曜灯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於103年時,我看陳靖
騰過很好就主動問他有什麼好康的介紹一下,陳靖騰跟我講
圓夢贏家的事,我一開始不相信,後來他越過越好,隔了1
年後,我就投入了,主要是陳靖騰對我招攬,但曹晏甄也有
一起來等語(偵A43卷第42頁、院A10卷第222至223頁)。
⒗證人顏勝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是陳俞惠叫我去找陳
靖騰,再透過陳靖騰介紹加入,陳靖騰於103年6月有在桃園
解說圓夢贏家的發展,也有白金等級停賣,要承諾挑戰才有
辦法加碼入白金級,我在香港時,陳靖騰會做一些工作分配
,並解釋行程的進行,我要加碼投資,臺灣不知道要找誰,
王梓樺叫我去找陳靖騰,我回來臺灣後找陳靖騰跟他談要怎
麼加碼投資、錢要怎麼給,他說找一個時間會下臺中我直接
錢給他即可,南山人壽那一次是陳靖騰辦的,因為他們比較
沒有資訊,所以我就邀請王秋美等人參加等語(偵A43卷第6
7頁、院A8卷第176頁、院T2卷第329、339頁)。
⒘證人蔡冰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是陳靖騰、曹晏甄
遊說及介紹,才於102年3月1日加入圓夢贏家,陳靖騰說是
一個技術,贏率是90幾%的勝算,我因不懂而被動聽他講,
曹晏甄很開心的說課程很不錯,有說明會要辦時曹晏甄會跟
我說,報名是跟曹晏甄或「阿布」聯絡,是陳靖騰講解公司
的運作、曹晏甄教電腦如何操作等語(偵A43卷第76至77頁
、院A10卷第122至129頁)。
⒙證人高靖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在遲玉宴公司及國外
上課有看過陳靖騰、曹晏甄,那時有很多人拿錢去遲玉宴公
司,那一次我有看到陳靖騰、曹晏甄和曹晏甄的父母,他們
是去收錢和作投資的說明,我有參加陳靖騰在桃園、烏來舉
辦的圓夢贏家說明會,開說明會的目的就是要投資人相信他
,還有介紹圓夢贏家制度、獲利,在香港時陳靖騰、曹晏甄
有提倡參加承諾挑戰,如挑戰成功公司會撥點數等語(偵A4
3卷第86頁、院T2卷第137至151頁)。
⒚證人艾鎧明於偵查中證述:是陳靖騰叫我加入圓夢贏家,都
是陳靖騰、曹晏甄一起來找我等語等(偵A43卷第96頁)。
⒛證人陳鳳珠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於101年11月份加入
圓夢贏家,是曹晏甄介紹,她問我有無興趣跟一個百家樂賭
王學賭技,學99.8%會贏錢的技術,還有說到有分紅,完全
不用找人,我於同年12月去馬來西亞,還有去過香港、新加
坡,由陳靖騰、曹晏甄邀集,陳靖騰是我上線,換點數要找
曹晏甄、不知道的事也是問曹晏甄等語(偵A44卷第13頁、
偵A47卷第45頁、院T2卷第429頁)。
證人蕭億宗於偵查中證述:對於陳靖騰沒有教賭技,但告訴
我要花錢上課,之後會有消費回饋,就是紅利,我是之後才
知道「勝總」是陳靖騰,曹晏甄等其他人都有在,但講都是
「勝總」在講等語(偵A44卷第24頁)。
證人林瑞基於偵查中證述:是顏勝閔介紹我認識陳靖騰、曹
晏甄的,在我投資前他們有借我辦公室討論,當時陳靖騰有
來,我借場地給他,去忙別的事,所以細節我不清楚,後來
我問介紹人,他說是在談圓夢贏家的事情,借場地是顏勝閔
跟我借的,那天陳靖騰拖1個行李箱來,我不知道行李箱裝
什麼,顏勝閔說他們是在做案子,靠學賭術賺錢,陳靖騰那
天結束後約下午4、5點有與顏勝閔來跟我泡茶,我有問顏勝
閔一些問題,陳靖騰有回答,我問他這麼好賺幹嘛還要拉人
,陳靖騰說1個月賺的錢只有1天給投資人,29天的錢公司拿
走,如果有拉人進來,也會分到29天的錢等語(偵A44卷第5
1至52頁)。
證人奚偉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是陳楨岳跟我解說並
帶我認識陳靖騰,主要是陳靖騰跟我遊說他們的獲利模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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