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旭峰(原名劉岳峯、劉濬豪)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瑞
選任辯護人 鍾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鳴
選任辯護人 潘宣頤律師
王姿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俞均(原名陳月苓)
選任辯護人 潘祐霖律師
邱煒翔律師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吳志閩(原名吳志瑋)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黃榮毅
選任辯護人 黃靖雯律師
葉建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918、17920、179
21、17922、17923、300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劉旭峰、陳文瑞、劉家鳴、陳俞均部分均撤銷。
二、劉旭峰、陳文瑞、劉家鳴、陳俞均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如
下所示之刑及沒收:
㈠劉旭峰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㈡陳文瑞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㈢劉家鳴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㈣陳俞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沒收如附表五所示。
三、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邱資勝(綽號「森哥」、「Luke」,經檢察官通緝中)係
盧卡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樓
,下稱盧卡斯公司,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解散)之實際負
責人暨108年1月9日以前之登記負責人,為網路平台「MBAEX
虛擬貨幣交易所」(下稱MBAEX交易所)之臺灣代理商,在M
BAEX交易所經營虛擬貨幣之發行與交易,而MBAEX交易所中
使用的交易幣別為泰達幣(即USDT幣,以下均稱泰達幣),
如欲在MBAEX交易所內購買該交易所發行之其他虛擬貨幣,
必須以泰達幣計價及交易,而MBAEX交易所使用者可以透過
盧卡斯公司以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購買泰達幣,
或是將持有之泰達幣以出售予盧卡斯公司(即為「出金」)
。劉旭峰則自108年1月10日起擔任盧卡斯公司登記負責人兼
主管,並於邱資勝於108年4月至8月間因另案遭羈押時,綜
理盧卡斯公司之業務,陳俞均(綽號「小綠」)係盧卡斯公
司之員工,負責會計及存提匯款業務。陳文瑞(綽號「A Ra
y」、「瑞哥」)、劉家鳴(綽號「白董」)、曾威詠(未
據起訴)則為與盧卡斯公司合作之講師。牛羽溱(原名牛妍
妍,未據起訴)係天沐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址設臺
北市○○區○○○路000號5樓及5樓之1,下稱天沐公司)及郁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及5
樓之1,下稱郁清公司)之負責人,經營岩盤浴美容SPA及「
沐集購」網路商城,於108年2月間,有意發行虛擬貨幣以擴
展業務,經友人介紹而結識邱資勝後,遂決意以MUB Founda
tion Holding PTE.LTD名義(址設:2 KALLANG AVENUE #08
-29 CT HUB SINGAPORE ,登記負責人為杜宏仁,以下均稱
美人幣控股公司),發行美人幣(又稱MUB幣,Make You Be
autiful之意思,以下均稱美人幣)虛擬貨幣,持有美人幣
者可用以在天沐公司之岩盤浴美容SPA進行消費,牛羽溱與
邱資勝並計畫美人幣將在MBAEX交易所上市發行,牛羽溱並
於108年2月15日與邱資勝簽立合約書,委託由邱資勝為美人
幣天使輪(即美人幣在MBAEX交易所上市發行前之私募期間
)之總銷售,且為美人幣天使輪銷售之唯一受託人,牛羽溱
不得再委託他人進行美人幣天使輪之銷售,牛羽溱亦以郁清
公司名義,委託盧卡斯公司代為操作美人幣社群媒體之宣傳
行銷。美人幣後於108年7月11日在MBAEX交易所上市發行,
上市發行價格為每顆1.0314美元。
二、詎牛羽溱、邱資勝、劉旭峰、陳文瑞、劉家鳴、曾威詠、陳
俞均等人,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
於108年2月15日起至同年7月31日間,由邱資勝、牛羽溱對
外召開多場說明會,設立及透過美人幣官方網頁、臉書網站
粉絲團、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群組對外發布說明會訊
息,由邱資勝、陳文瑞、劉家鳴、曾威詠等人擔任說明會講
師,邱資勝向投資人宣稱其為操盤能手,可操控美人幣價格
一路上漲,美人幣於私募期間購買價格會比較便宜,保證美
人幣在MBAEX交易所上市發行價格為每顆0.8或1美元以上,
價格最少漲2倍,漲多少就賺多少,賣出即可取回本金;邱
資勝亦對盧卡斯公司員工宣稱,美人幣在MBAEX交易所上市
之前可以用私募的價格來向盧卡斯公司購買,保證會比將來
在MBAEX交易所上市價格低,美人幣在MBAEX交易所上市後出
售美人幣即可賺取價差,鼓勵盧卡斯公司員工招攬親朋好友
投資美人幣,陳文瑞、劉家鳴、曾威詠及盧卡斯公司員工亦
以上開說法招攬投資人投資美人幣,以此等方式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人宣傳、銷售美人幣,致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
之投資人,透過「招攬/簽約/收款人」欄所示之人經手而購
買美人幣(購買時間、金額、給付方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嗣美人幣於108年7月11日在MBAEX交易所上市
發行後,牛羽溱為求加速招攬投資人及刺激美人幣買氣,與
陳文瑞、劉家鳴等人討論後,牛羽溱決意推出「挖礦分銷系
統」(又稱「美人挖礦」)、「美人抱抱」等方案招攬投資
,方案內容如下:㈠「挖礦分銷系統」:分為「日日挖」與
「月月礦」,前者固定給予投資人每日0.1%至0.2%之利息(
換算年利率為36%至72%),後者又細分為6個方案,分別為
:⑴定存30日,最低投資額1,000顆美人幣,收益為8%(換算
年利率約為97%);⑵定存90日,最低投資額3,000顆美人幣
,收益為30%(換算年利率約為122%);⑶定存180日,最低
投資額5,000顆美人幣,收益為70%(換算年利率約為142%)
;⑷定存360日,最低投資額1萬顆美人幣,收益為150%(換
算年利率約為152%);⑸定存100日,最低投資額200顆美人
幣,收益為20%(換算年利率約為73%);⑹定存200日,最低
投資額200顆美人幣,收益為55%(換算年利率約為100%)。
㈡「美人抱抱」:係用以吸引投資人支付美人幣參與之活動
,依投資人預約之方案又分為:⑴韓國泡菜妹,投資美人幣2
0至50顆,收益為6天5%(換算年利率約為304%);⑵日本櫻
花妹,投資美人幣50至125顆,收益為7天6%(換算年利率約
為312%);⑶俄羅斯甜姐兒,投資美人幣125至300顆,收益
為9天10%(換算年利率約為405%);⑷烏克蘭辣模,投資美
人幣300至800顆,收益為12天14%(換算年利率約為425%)
;⑸南非翹臀黑珍珠,投資美人幣125至300顆,收益為12天1
4%(換算年利率約為425%);⑹臺灣正妹,投資美人幣125至
300顆,收益為8天8%(換算年利率約為365%);⑺中國名伶
,投資美人幣300至800顆,收益為4天3%(換算年利率約為2
73%);⑻巴西森巴女郎,投資美人幣20至50顆,收益為8天8
%(換算年利率約為365%);⑼好來塢女星,投資美人幣800
至2,500顆,收益為20天22%(換算年利率約為401%);⑽英
倫淑女,投資美人幣50至125顆,收益為12天14%(換算年利
率約為425%),並由盧卡斯公司透過美人幣官方網頁、臉書
網站粉絲團、LINE群組對外發布上開「挖礦分銷系統」、「
美人抱抱」等方案內容,陳文瑞、劉家鳴亦多所推廣上開「
挖礦分銷系統」、「美人抱抱」等方案,致使如附表一編號
13所示之投資人黃家鈞,透過劉家鳴及陳文瑞而購買美人幣
(購買時間、金額、給付方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劉
旭峰與陳俞均對此部分犯行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嗣邱
資勝於108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期間,自其掌握之MBAEX交
易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UID為0000000
,帳戶登記所有人為邱資勝)、「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UID為0000000,帳戶登記所有人為劉宇翔)帳戶即
盧卡斯公司之美人幣市值管理帳戶,大量賣出美人幣及泰達
幣,導致美人幣價格下滑,牛羽溱始發現有異,進而於108
年11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首暨告發,始悉
上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
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陳述有所矛盾不符,導致應為相左
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
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
)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係指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之調查筆錄是否具
有證據適格,在形式上是否可能信為真實,而足以作為證據
而言。法院自應就該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
關事項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於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
件是否均獲確保,而具有較可信為真實之基礎(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陳秋樺
、洪義翔、朱靜儀、趙英、陳羑錄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
雖皆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劉旭峰、陳文
瑞及渠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已就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提出
爭執(見本院卷㈠第369頁),惟本院審酌前開證人於調查局
詢問之證述,就投資細節、過程來由,較諸於原審審理時所
述清楚、完整,二者間有不一致,且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
接近,記憶較為清晰,為不實陳述之蓋然性較低,復經原審
傳喚前開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由檢察官、被告及渠等辯
護人依法詰問,已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復審酌前開證人於
原審審理時作證時不曾反應先前接受調詢時,有何非出於己
意而為陳述之情形,足見調詢筆錄作成當時,均係出於各該
證人之自由意志所為,並無違法、不當或其他程序上瑕疵,
其當時所為證述係出於自然及任意性,參以其等斯時在記憶
鮮明之情況下證述,自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關於渠等於調查局詢問時與偵、審中供述
不符部分得採為證據。至於劉旭峰、陳文瑞及渠等辯護人爭
執本案其餘證人偵查時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本院並未採為
判斷劉旭峰、陳文瑞是否犯罪之依據,併此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劉旭峰固坦承其自108年1月10日起為盧卡斯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之事實。陳文瑞、劉家鳴亦坦承有協助盧卡斯公司講
解虛擬貨幣之發展與願景,跟有興趣的親友介紹美人幣之特
色及優點等事實。陳俞均則坦承其為盧卡斯公司員工,負責
會計及存提匯款業務,且有提供其個人帳戶協助盧卡斯公司
收受客戶給付之款項及存提款業務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劉旭峰辯稱:牛羽溱及郁清
公司始為美人幣制度之擬定及踐行者,跟我無關,我並沒有
介紹投資計畫、經手投資款或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陳文瑞辯稱:我僅有對少數親友推薦介紹,並未對不
特定多數人招攬,且我也沒有與任何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劉家鳴則辯稱:我
本身是美人幣投資人,本於自身經驗分享購買虛擬貨幣之過
程,並未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林毓涵、黃家鈞亦非我所招
攬,且虛擬貨幣亦非銀行法所稱之款項或資金,自不該當銀
行法非法經營存款業務罪;陳俞均辯稱:我並沒有參與美人
幣的策劃、發行及行銷行為,亦未招攬黃家鈞、林紀信,我
只是盧卡斯公司之內部員工,負責會計之行政庶務工作,領
取固定低薪,對於公司向外招攬美人幣投資亦無領取任何分
紅或獎金,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
二、經查:
㈠劉旭峰自108年1月10日起為盧卡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文
瑞、劉家鳴有協助盧卡斯公司講解虛擬貨幣之發展與願景,
介紹美人幣之特色及優點。陳俞均為盧卡斯公司員工,負責
會計及存提匯款業務等事實,為渠等所坦認,而如附表一所
示之投資人有購買美人幣等情,除據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於偵訊時、原審、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
表一非供述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一供述證
據欄、非供述證據欄所示)。本案投資人所簽立之美人幣投
資契約,甲方為「MUB Foundation Holding PTE. LTD.」,
乙方為投資人,有各該投資人之數位加密貨幣買賣契約書在
卷可參(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一之非供述證據欄)。又牛羽溱
於與邱資勝簽立合約書,委託由邱資勝為美人幣天使輪之總
銷售,牛羽溱並以郁清公司名義,委託盧卡斯公司代為操作
美人幣社群媒體之宣傳行銷等情,有牛羽溱與邱資勝簽立合
約書、郁清公司與盧卡斯公司簽立之合約書等件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㈡第51至56頁)。而本案投資人所簽立之美人幣投
資契約,甲方為「MUB Foundation Holding PTE. LTD.」(
即美人幣控股公司),乙方為投資人,依投資契約記載MUB
Foundation Holding PTE. LTD.址設新加坡,有MUB Founda
tion Holding PTE. LTD.公司登記資料(見本院卷㈢第33頁)
及各該投資人之數位加密貨幣買賣契約書在卷可考(詳如附
表一非供述證據欄所載)。
㈡劉旭峰、陳文瑞、劉家鳴、陳俞均等人有非法經營收受(準
)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規範目的在
於嚇阻違法吸金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社會投資大
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因此關於本罪「不特定多數
人」或「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解釋,應視個案中依社會上
一般價值判斷是否已達維護國家正常金融、經濟秩序之保護
必要性為斷。換言之,不應執著於「多數」字義之3、4或5
人之特定數目,而應視行為人是否有以公開說明會、廣告或
勸誘下線再行招募他人加入等一般性勸誘手段,欲不斷擴張
招攬對象,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不特別限定加入對象,而
處於隨時可得增加加入對象之狀態,此時社會一般公眾資金
及金融市場秩序即有肇生損害之高度風險,即為本罪處罰範
圍。初時行為人多以身旁之親友作為招攬之對象,惟隨著投
資規模不斷擴張壯大,就行為人個人而言,其招攬之對象亦
會再召募其他人參與投資,而與行為人同時加入,形成犯罪
共同體之其他行為人亦有各自之下線投資人,此類行為人自
行招攬而再召募之各下層之投資人與其他共犯所招攬之投資
人,所形成之如「蜘蛛網」狀結構體相對於行為人個人而言
,已非特定之少數人,符合上開銀行法規定「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之要件,則行為人自不能以其僅召募少數特定之親
友為由,認不應對於自己以外其他行為人之招攬行為負非法
吸金之罪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縱行為人並未在公司內擔任重要職務或不具有特
殊權限、並未參與組織重要營運事項、並未領得高額獎金,
或行為人自己亦有加入投資、係基於分享賺錢資訊心態而非
賺取佣金等,俱無礙本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蓋從事非
法吸金行為人有可能一方面係以「投資人立場」加入吸金組
織,同時亦為公司組織之發展壯大「為公司組織利益」而對
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二者本不互相衝突,而本罪故
意係指行為人知悉並有意欲以約定到期還本或併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即使
行為人係為賺取公司允諾之利益或爭取公司允諾之佣金而加
入投資,亦僅屬其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之背後動機,核
與本罪故意無關。從而,只要行為人有以前述不特定限定且
處於隨時可得增加對象,招攬他人加入投資,而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縱自己亦
有投資,或僅係為賺取公司允諾之獎金或紅利,且不論使用
「介紹」、「分享」或「推薦」等名目,均成立本罪。
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而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
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在合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
責。就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論,凡行為人認識其所作所
為,係未經許可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約定
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金錢之行為,猶然決意參
與吸收資金決策或實行吸收資金業務之人,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故自非僅以實際經手取得、運用資金、支付利息之人,始
能成立本項犯罪之正犯。
⒊經查,劉旭峰自108年1月10日起為盧卡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陳文瑞、劉家鳴有協助盧卡斯公司講解虛擬貨幣之發展與
願景,介紹美人幣之特色及優點。陳俞均為盧卡斯公司員工
,負責會計及存提匯款業務等事實,為渠等所坦認。雖劉旭
峰、陳文瑞、劉家鳴、陳俞均以前開情詞置辯,然其等於調
查局詢問或檢察官偵查中已分別坦承部分事實如下:
⑴劉旭峰於調查中即供稱:當初是天沐公司委託盧卡斯公司負
責推廣並販售美人幣,且因天使輪階段可以較低價格買進美
人幣,所以多數盧卡斯公司員工都有在天使輪投入資金,並
將款項及錢包地址交由會計陳俞均保管彙整製作成冊,統一
將款項及投資名單交給牛妍妍或邱資勝,牛妍妍確認投資款
項收到後,再由M網打幣到我們提供的錢包內等語(見臺北
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7921號偵查卷【下稱偵字第17921偵
查卷】第9至10頁)。
⑵陳文瑞於調查中亦供稱:邱資勝當初找我進入團隊時,是要
我找不特定人來上盧卡斯公司辦理虛擬貨幣的課程,這些來
上課的人士想要買幣時,邱資勝告訴我讓我可以賺取虛擬貨
幣的價差,我也是因為這個誘因,就去找其他友人,印象中
108年4、5月間,邱資勝曾在牛妍妍位於○○○路的辦公室辦理
美人幣的私募說明會,邱資勝向在場參與者表示,如果美人
幣沒有賺錢的話都可以來找他,就是不用擔心會賠錢,我當
天也有參與,邱資勝有說過未來4大超商、UBER平台皆可使
用美人幣支付,至於美人幣於私募時價格約落在0.6美元,
上市後邱資勝則確實表示過開盤價會上看至少1.2美元,但
美人幣上市3個月將由每顆1美元漲至5美元及半年由每顆1美
元漲至10美元應該是呼口號時有講出的願景,邱資勝於108
年5、6月至同年9月間因案被羈押,因為邱資勝並沒有給足
牛妍妍當初美人幣私募到的總額,導致美人幣的市值管理資
金不足,牛妍妍很擔心美人幣會跌價,因此急於找人幫忙,
牛妍妍知道我對虛擬貨幣有研究,在108年8月間找了我及劉
家鳴到牛妍妍位於○○○路上的辦公室,牛妍妍向我及劉家鳴
表示,他已經花了1,000多萬元去護盤,公司資金已經不足
,他想要好好經營他的企業,問我有沒有解套的方法來避免
美人幣幣價崩盤,牛妍妍說他認識直銷的「劉老師」,建議
可以透過「挖礦分銷系統」讓資金先沉澱避免美人幣跌價,
之前有一間國外的IDAX交易所,也是採取此模式避免平臺發
行的IT幣跌價,因為我和劉家鳴有實際操作過,且績效很好
,所以牛妍妍才會找上我和劉家鳴,但因為我和劉家鳴認為
美人幣的交易量不夠大,且牛妍妍有實體的店鋪及沐集購商
城可以讓投資美人幣的投資者進行消費,所以只要讓美人幣
可以以固定的價格換購實體的店鋪及沐集購商城的商品,就
可以避免美人幣跌價,並建議牛妍妍應該縮小「挖礦分銷系
統」的比例,後來牛妍妍也當場表示會採納我和劉家鳴的建
議,同時表示「以1塊美金托底」(即美人幣最低可兌換1美
金商品),至於「挖礦分銷系統」牛妍妍會自行找工程師製
作,後來也確實有製作出「挖礦分銷系統」,我承認我有推
銷美人幣,是因為邱資勝給我美人幣的價差,讓我有誘因去
推銷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7922號偵查卷【下
稱偵字第17922號偵查卷】第8至13、24頁)。
⑶劉家鳴則於調查中供稱:我是在108年時透過陳文瑞得知盧卡
斯公司,陳文瑞告訴我天沐公司的負責人牛妍妍要發行名為
美人幣的虛擬貨幣,該美人幣可以在天沐公司經營的岩盤浴
及商城消費使用,並可以享有折扣,將來也會上MBAEX虛擬
貨幣交易所交易,前景十分看好,上架前他可以透過盧卡斯
公司拿到美人幣每顆美元0.6元,我有在閒聊間跟幾個朋友
談過我在投資的美人幣,我覺得還不錯,有介紹幾個朋友買
美人幣,陳文瑞確實有帶我去找牛妍妍,牛妍妍也有問我關
於虛擬貨幣的事情,我是有告訴牛妍妍「挖礦分銷系統」分
配的獲利越多,她自己的負擔就會越大,但我也告訴牛妍妍
她是老闆,要怎麼決定制度是她自己的決定等語(見臺北地
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7923號偵查卷【下稱偵字第17923號偵
查卷】第6至7、11至14頁)。
⑷陳俞均於調查中供稱:我在LINE的暱稱是「小綠」,108年7
月間美人幣正式發行,並在MBAEX平台交易上架,在這之前
有買美人幣的民眾,會和郁清公司簽訂一式兩份的買賣合約
,這兩份合約都會先送回郁清公司用印完後再透過盧卡斯公
司交給民眾留存,數字我不記得,大概平均一個禮拜會有2
、3位民眾拿現金來盧卡斯公司交給我,並簽訂美人幣買賣
合約,我是兩個禮拜跟牛妍妍結算一次,金額最多那次是十
幾萬元,我記得牛妍妍要求我們盧卡斯公司在MBAEX交易平
台發行及上架後的美人幣價格,每顆不可以低於美元1.0131
4元,至於牛妍妍和盧卡斯公司簽訂的定價我現在沒有印象
,但絕對不會高於美元1.01314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29、3
37頁);並於偵查中供稱:美人幣還沒有掛到交易平台上前
,買家要與牛妍妍簽合約買入美人幣,等掛上交易平台後,
買家就可以賺到交易利差,盧卡斯公司也跟牛妍妍買美人幣
,以較低價格購入,也可以賺利差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45至
346頁)。
⑸劉旭峰、陳文瑞、劉家鳴、陳俞均嗣於本院否認參與非法吸
金犯行,與上開供述齟齬,已難採信。
⒋再核諸下列證人證述之內容:
⑴證人郭儒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7年、108年時,我在盧卡
斯公司當美編,邱資勝是老闆,劉旭峰是負責人,劉旭峰跟
邱資勝感情很好,我覺得二人都算老闆,老闆叫我幹嘛我就
幹嘛,陳文瑞有看過幾次,在要做宣傳的時候,他有時會在
臺上講課當講師,要拍照,吳志閩、黃榮毅是負責搬磚的,
搬磚就是從A交易所搬到B交易所,賺取中間價差,陳俞均是
會計;我的工作內容是小編、行銷,做圖、做banner、廣告
文案、粉專經營、美圖,因為我們有個行銷群,那時候美人
幣那邊,伍旋華、牛妍妍、駱仕彬他們都會在群組裡面交代
我們一定要幹嘛,可能這檔活動是什麼、要做什麼,我們就
是針對這個來做圖或行銷,邱資勝給我們指示就是群組裡面
有什麼需求,就按照那個走,那時候我們每天都要開早會,
開早會的人有駱仕彬、伍旋華、牛妍妍他們一定都會到,邱
資勝也會到,還有我跟陳羑錄,邱資勝被收押時,劉旭峰說
等邱資勝回來再說,你們就先照你們現在做的事情,群組怎
麼交代你們,你們就先怎麼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96至300
、312、320至321頁)。
⑵證人陳羑錄於調查中證稱:我在108年6月28日投資購買1,200
顆美人幣,每顆美金0.8元,花費新台幣2萬9,952元,我投
資美人幣的原因就是會漲會賺所以才投資,我是盧卡斯公司
員工,所以投資款我是直接交給陳俞均,後續處理我不清楚
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0055號偵查卷【下稱偵
字第30055號偵查卷】㈠第123至127頁)。並於偵查中證稱:
陳文瑞跟曾威詠是盧卡斯講師幫忙講課,如果劉家鳴就是白
董,那我有點印象,他們都是合作關係,美人幣說明會都是
陳文瑞跟曾威詠搭檔,邱資勝從監所出來後繼續進行美人幣
管理,做交易量等語(見偵字第30055號偵查卷㈡第320至321
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忘記我在盧卡斯公司工作期
間的確切時間,我只記得我在那邊做了差不多快一年,後來
公司經營不善倒了,我就離開了,我知道劉旭峰是掛名負責
人,陳俞均是會計,吳志閩跟黃榮毅在做「搬磚」之類的業
務,我進來盧卡斯公司的時候就是幫美人幣做行銷,主事的
是邱資勝,劉旭峰對業務不是很了解,邱資勝被羈押時我們
其實每天都會開會,就有說依照美人幣那邊群組發的去做執
行,是誰告訴我們聽美人幣的群組指示來做事,我有點模糊
,要嘛可能是美人幣那邊的窗口,不然可能就是問劉旭峰,
陳文瑞、劉家鳴他們是都會來盧卡斯公司,都是可能來一下
就走了,比較像是合作,只是我對陳文瑞比較有印象,所以
我在調查中就說陳文瑞是盧卡斯公司的講師等語(見原審卷
㈢第376至379頁)。
⑶證人黃家鈞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是從LINE群組得知美人幣
,在群組裡都會看到陳文瑞和劉家鳴在宣導發布美人幣投資
的事項,我應該是在108年中秋節(按即108年9月13日)過
後,看到LINE群組裡面有實體產業,覺得應該是真實的投資
,就透過LINE跟劉家鳴聯繫,我們就約在中壢一個峇里島餐
廳,劉家鳴當面有說明美人挖礦的方案,劉家鳴跟陳文瑞一
起來跟我收錢,由劉家鳴轉幣給我,我總共買了1萬枚美人
幣,當時美人幣的價格大概是每顆1.72元美金,所以我給了
大概50多萬元的現金,當時有一個「美人挖礦月月礦」,就
是你存了多少配套的金額進去,他會付紅利給你,所以那時
候看了評估,覺得大概是1萬顆金額的獲利率最高,所以才
會選擇1萬顆這個金額,要放到挖礦系統,美人幣「挖礦分
銷系統」的網址在LINE群組裡會看到陳文瑞和劉家鳴每天都
會發布,牛妍妍也會轉發,我1萬顆美人幣拿到的那個時候
,我馬上就投進去挖礦了,在LINE群組裡也會看到劉家鳴和
陳文瑞、牛妍妍也有發布卷附的美人幣推廣文宣給大家下載
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30至332頁)。
⑷證人林毓涵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投資美人幣是用轉帳給盧
卡斯公司,是盧卡斯公司員工叫我轉的帳號,劉家鳴、陳文
瑞都有去臺中上課,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劉家鳴,因為幾乎
都是他上,邱資勝也有出現過1次或2次,我參加的說明會場
地,門上面就有寫「盧卡斯」,辦公室中文就寫「盧卡斯」
,劉家鳴說他賺多少多少、他下面多少線,曾威詠就是他的
下線,我也不知道他們是怎麼排的,我就是排在曾威詠下面
,是曾威詠認識我拉我進去的,當初一開始曾威詠說他有賺
錢的方案,然後跟我說買美人幣,他就說美人幣可以增值,
美人幣剛開始的時候沒有像「美人抱抱」獲利那麼高,但真
的比外面什麼銀行都好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52至360、365至
366頁)。
⑸證人洪敬傑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曾威詠有跟我講過他是盧卡
斯公司的人,曾威詠有跟我說過美人幣有保證獲利,但是沒
有說保證獲利多少,曾威詠說起碼會漲到1至2元美金以上,
我參加的說明會是一個叫「白董」的人主講,還有一個叫「
瑞哥」的,「瑞哥」是先介紹美人幣跟IT幣的東西,接著是
「白董」介紹,美人幣的契約是曾威詠拿給我簽的等語(見
原審卷㈢第172至174、179至183頁)。
⑹證人林紀信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朋友王柏鈞介紹我投資美
人幣,我不清楚王柏鈞跟發行美人幣的公司有什麼關係,我
只知道有一個綽號叫「小綠」的女子幫我做簽約的動作,「
小綠」那時候有講什麼事情我也忘記了,只是講一些合約上
面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1至8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是王伯鈞帶我去找「小綠」簽美人幣的合約,我兩次
投資都是找「小綠」簽的合約,合約是「小綠」拿出來給我
們簽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12至118頁)。
⑺證人郭儒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盧卡斯有一個行銷群組
,我跟陳羑錄及美人幣那些人在裡面,劉旭峰說群組裡面說
什麼我們就照做,是劉旭峰叫我們去協助的,卷附行銷影片
是我提供的,是我被盧卡斯公司派去幫牛羽溱專訪,由我盧
卡斯公司的同事剪輯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22至125頁
),並有該影片擷圖畫面及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413至425、480至495頁)。
⑻證人曾威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洪敬傑、林毓涵問我美人幣
的時候,我是詢問劉家鳴跟他們做接洽,帶林毓涵去問劉家
鳴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205至206頁)。
⑼陳俞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在107年下半年到盧卡斯公司
上班,一直到109年4月離職,劉旭峰會交代我做事情,基本
上是銀行的存匯,劉旭峰說什麼我做什麼,算是我的老闆、
我直屬的上司,我也有負責發薪水,是依據劉旭峰的指示等
語(見原審卷㈢第338至339頁)。
⑽陳文瑞於本院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我在調查局回答說
邱資勝當初找我進入團隊的時候,是要我找不特定的人來盧
卡斯辦理虛擬貨幣的課程,等到這些來上課的人士想要買幣
時,邱資勝告訴我讓我可以賺取虛擬貨幣的價差,我也是因
為這個誘因就去找我5個友人,分別是楊勝文、劉家鳴、呂
孟昌、曾威詠、趙廣君,以他們的關係幫我招攬其他人,至
於這個價格都是自行跟邱資勝談的,我賺的佣金就是幣的差
價,我印象中我有收取佣金,至於多少人因我的關係購買MX
W跟MUB,就是可以在我的電腦中找到資料,所述是實在的,
我在跟邱資勝或盧卡斯合作MUB的時候的誘因,也是早買到
時候可以漲,因為MXW幣之前,邱資勝有幫遠航有成功上市
遠航幣,那時候眾所皆知遠航幣在一開始只有0點幾塊美金
,後來上了交易所市場拉到5塊,所以我會認為MXW、MUB都
是會類似如邱資勝所說的結果,我推廣就是因為我先買了,
我推廣之後會有價差,但也要上交易所的話才有,且也有很
多種可能性,不一定只靠我們推廣就會上去,我最後講課的
時候,會放上MUB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6至229頁)。
⒌綜上各情,足認:
⑴邱資勝固為盧卡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劉旭峰亦係盧卡斯
公司員工認定之「老闆」,會依據劉旭峰之指示行事,劉旭
峰對於盧卡斯公司受牛羽溱(郁清公司)委託推廣並販售美
人幣,且天使輪階段可以較低價格買進美人幣,盧卡斯公司
員工有在天使輪投入資金等情形知之甚詳,在邱資勝遭羈押
期間,係由劉旭峰綜理盧卡斯公司之業務,指示郭儒學、陳
羑錄繼續依照原先美人幣之群組指示做事,對不特定人行銷
推廣美人幣,顯與邱資勝、牛羽溱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劉旭峰辯稱:其與其他被告
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委不足採。
⑵陳文瑞係受邱資勝之邀而與盧卡斯公司合作之講師,劉家鳴
係透過陳文瑞接觸美人幣,嗣成為合作講師,其等對於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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