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金上重訴字,112年度,5號
TPHM,112,原金上重訴,5,20250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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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克誠



選任辯護人 高嘉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宇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12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
緝字第2065、2066號、108年度偵字第2137、7969號、109年度偵
字第128、3169、5618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2
77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5、12780號),
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844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克誠為永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凌公司)負責人,並於
民國103年間設立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堅仕德公
司),擔任董事並對外代表執行業務;楊昌舜現通緝中
於97年間設立環球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互動公
司)並擔任董事長,楊昌堯(已歿)、高可霓(經原審判決
無罪確定)、環球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則分別擔任董事、監察
人及法人董事,環球互動公司於106年3月間更名為綠和新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未變更;高可霓於98
年間設立環球網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環球網絡公司)
擔任董事。楊昌舜黃克誠及陳政宇於106年8月5日達成協
議,由陳政宇擔任環球網絡公司董事長,楊昌舜高可霓
任董事,黃克誠擔任監察人,環球網絡公司並於106年8月間
更名為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資產公司),
楊昌舜高可霓於106年11月間離職,由林昭維陳勁州
任董事,陳政宇為對外行銷、擴展公司業務,乃請曾尉擔任
執行長,朱軒擔任行銷長,曾尉、朱軒亦均為堅仕德公司之
經銷商,而曾士庭(朱軒、曾尉、曾士庭部分,本院另為判
決)係環球資產公司經銷商及業務,黃勝宥(與下載陳依弦
均經原審判刑確定)則為堅仕德公司從事招商業務,陳依弦
係環球資產公司經銷商及業務。黃克誠、陳政宇基於非法收
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於106年2月17日至107年6月19日間,堅仕德公司經營堅仕德
公司服飾投資方案(下稱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堅仕德公
司星巴克投資方案(下稱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前開2投
資方案之投資內容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方案內容」欄所載
),黃克誠於前開期間內乃與陳政宇、曾尉、朱軒、黃勝宥
及陳依弦共同基於以堅仕德公司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犯意聯絡,由黃克誠設計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內容,再以
口頭陳述、播放影片等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
案及堅仕德公司之營運現況、擴廠及客製化服飾等將來願景
及推薦投資人參觀實體門市,抑或透過陳政宇、曾尉、朱軒
、黃勝宥及陳依弦向投資人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並帶
同投資人至堅仕德公司簽約或推薦投資人至堅仕德公司在誠
品生活武昌店開設之實體門市(下稱西門門市)、○區開設
之實體門市(下稱○區門市)參觀、選購服飾黃克誠亦透
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設立「堅仕德(公司
群)」群組(下稱堅仕德群組),並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簡
建宏等堅仕德公司員工在堅仕德群組分享堅仕德公司新款服
飾、服裝展覽等資訊、線上客製化服飾影片、○區門市導覽
、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方案投資合約、需求資金及合
作計畫、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內地虎門
設廠等照片,並儲存於堅仕德群組相簿內,以供加入堅仕德
群組之投資人得隨時觀覽之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堅仕
服飾投資方案及星巴克投資方案,而招攬如附表二所示投
資人,將所載投資金額以現金交付黃克誠,或匯入黃克誠
控之堅仕德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下稱堅仕德大安帳戶),復於與黃克誠
經銷契約書後,收受黃克誠簽發之與投資金額相同面額之
本票,其後黃克誠再指示不知情之簡建宏楊茹涵等堅仕德
公司員工統計各投資人投資金額並發放經銷商補貼(投資約
定款項均詳如附表二「投資約定款項」欄所載)。陳政宇、
曾尉、朱軒、黃勝宥及陳依弦於黃克誠招攬投資人投資堅仕
服飾投資方案、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時,則以說明投資
方案、帶同投資人參觀西門門市,及與黃克誠簽立經銷契約
書及收受本票等方式,與黃克誠共同招攬投資人加入堅仕德
服飾投資方案、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相關分工均詳如附
表二「犯罪模式」欄所載)。黃克誠、陳政宇、曾尉、朱軒
、黃勝宥及陳依弦即共同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投
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或星巴克投資方案,並同時約定返還
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換算年報酬率36%-96%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資金合計新臺幣(下同)
1,295萬8,700元(詳如附表五所載,陳政宇參與部分為250
萬元)。
 ㈡於106年8月18日至107年3月10日間,環球資產公司經營無人
商店自動販賣機投資方案(下稱無人商店投資方案,投資方
案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2「方案內容」欄所載)期間內,黃
克誠、陳政宇為籌措經營無人商店所需資金、堅仕德公司給
付投資人經銷商補貼及本金等所需資金,乃與曾尉、朱軒、
陳依弦共同承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並與曾士庭
共同基於以環球資產公司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
聯絡,先由黃克誠設計無人商店投資方案內容,並指導陳政
宇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經銷契約書內容擬定無人商店投
資方案經銷契約書,及以環球好運公司之網路文案製作環球
資產公司之募資文案後,由其等分別以口頭、LINE私訊或召
開說明會向投資人說明無人商店投資方案,復以開設Green
味無人便利商店西門、景安、雙連及公館等實體門市(下稱
無人商店實體門市)、參加世貿展宣傳、行銷無人商店之經
營理念及將來願景,及成立環球資產管理(公司群)等LINE
群組(下稱環球資產群組),並在上開群組內分享無人商店
投資方案、無人商店實體門市照片、媒體報導、經銷商補貼
發放及舉辦加盟展等訊息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無人
商店投資方案,而招攬附表三所示投資人(相關招攬分工方
式均詳如附表三「犯罪模式」欄所載),將所載投資金額匯
黃克誠、陳政宇共同掌控之環球資產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
板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環球資產板橋
帳戶),各投資人並於簽立經銷契約書後,並收受陳政宇簽
發之與投資金額相同面額之本票,或由不知情之簡建宏、楊
茹涵等堅仕德公司員工將事先用印完成之經銷契約書及本票
直接寄送予投資人,抑或先由曾士庭代為收受經銷契約書及
本票後再轉交予投資人,其後黃克誠或陳政宇再指示簡建宏
楊茹涵等堅仕德公司員工統計各投資人投資金額及發放經
銷商補貼(投資約定款項均詳如附表三「投資約定款項」欄
所載)。黃克誠、陳政宇、曾尉、朱軒、曾士庭及陳依弦即
以此方式,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投資無人商店投資方案
,並同時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換算
年報酬率30%-42%),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資金合
計3,790萬元(詳如附表五所載所示)。
 ㈢黃克誠為籌措堅仕德公司及環球資產公司給付投資人經銷
補貼及本金等所需資金,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並與無詐欺取財犯意之陳政宇、曾尉、朱軒共
同承前基於以堅仕德公司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
聯絡,先由黃克誠直接沿用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經銷契約書
,並向投資人佯稱:其將以投資人投資款項購買潮牌球鞋並
轉售獲利云云,而於105年1月7日至107年3月22日間,由堅
仕德公司經營堅仕德公司球鞋投資方案(下稱堅仕德球鞋投
資方案,投資方案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3「方案內容」欄所
載),期間內並宣傳堅仕德球鞋投資方案,致使附表四所示
投資人陷於錯誤後(相關招攬分工方式均詳如附表四各編號
「犯罪模式」欄所載),將所載之投資金額以交付現金或匯
入永凌公司之第一銀行東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
,下稱永凌貿易帳戶)、堅仕德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堅仕德民權帳戶)及
堅仕德大安帳戶,抑或透過陳政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陳政宇個人帳戶)等方式吸
收資金,其中如附表四編號2、4至6、8至10所示投資人並於
黃克誠簽訂經銷契約書後,收受黃克誠所簽發之與投資金
額相同面額之本票,嗣再由黃克誠指示不知情之簡建宏、楊
茹涵等堅仕德公司員工統計各投資人投資金額及發放經銷
補貼(投資約定款項均詳如附表四「投資約定款項」欄所載
)。黃克誠即以此方式向投資人詐取財物,及與陳政宇、曾
尉、朱軒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
投資堅仕德球鞋投資方案,並同時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換算年報酬率60%-182.5%),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吸收資金合計7,751萬8,385元(詳如附表五
所載陳政宇參與部分為3,700萬元)。
  嗣堅仕德公司及環球資產公司自107年2、3月起開始未能正
常發放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無人
商店投資方案及堅仕德球鞋投資方案應給付投資人之經銷
補貼及本金,陳政宇發覺有異,遂於107年4月23日至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下稱北市警局)中山分局自首其接手環球資產
公司負責人及參與無人商店投資方案之經過,而悉上情。 
二、黃克誠因有資金上需求,明知吳易展未同意擔任如附表六所
示本票之發票人,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104年12月11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吳
易展之名義,在如附表六所示本票之「發票人」欄偽簽吳易
展之署名1枚,及在「發票人」欄、「到期日」欄、「地址
」欄位按捺指印各1枚、「票面金額」欄按捺指印2枚,並在
「地址」欄位記載發票人地址為「台中市○區○○○街○號」及
在其上方記載發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以
吳易展為附表六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之意,而偽造完成以吳
易展名義簽發之本票,並於104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臺北
市○區之不詳地點,向蔡右林(原名:蔡功全)佯稱:吳易
展的工廠需要資金周轉,需要借款100萬元云云,且為取信
於蔡右林,乃將上開偽造本票交付予蔡右林作為擔保而行使
,致蔡右林陷於錯誤,誤認吳易展委由黃克誠向其借款,並
提供如附表六所示本票作為借款擔保,而同意借款,而交付
現金100萬元予黃克誠。嗣蔡右林向吳易展提示上開本票,
吳易展拒絕付款,並表示其未簽發上開本票,並經蔡右林向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而悉上情。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查檢
察官於上訴書載明僅針對上訴人即被告黃克誠、陳政宇之科
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301頁),蒞庭公訴檢察官
於本院審理時,亦敘明僅針對黃克誠、陳政宇之科刑部分提
起上訴,原判決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上訴範圍等語(
見本院卷五第79頁),是本件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並非在檢察官上訴範圍內,而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本件黃克誠、陳政宇及其等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
意見(見本院卷三第60至67、275至276、301、432至433、4
58至459頁),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黃克誠、陳政
宇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四第297至300頁)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
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陳政宇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坦承不諱,黃克誠矢口否認
有何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其辯護人則以:關於事實欄一、㈠
部分,黃克誠於106年間設立服飾品牌Eric Select,為對外
推廣此服飾商品,因而對外招募經銷商,由經銷商負責宣傳
、推廣Eric Select品牌服飾經銷商須依約購買Eric Sele
ct服飾商品,藉由經銷商使用該等商品,抑或透過經銷商將
Eric Select服飾商品推薦與親朋好友之方式,推廣、宣傳E
ric Select服飾商品。故於簽約時,經銷商須付一定之質押
金予堅仕德公司,以確保經銷商會購買Eric Select服飾
品,又因經銷商負責宣傳、推廣Eric Select服飾商品,堅
仕德公司給予經銷商補貼金,係作為宣傳推廣之勞務對價,
並非利息,堅仕德公司向經銷商收取之資金係質押金,並非
存款,黃克誠並無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關於事實欄
一、㈡部分,黃克誠因與陳政宇熟識,而陳政宇曾向黃克誠
表示欲發展無人商店生意,故曾詢問黃克誠意見,黃克誠
提供意見予陳政宇,並提供人脈予陳政宇發展無人商店生意
黃克誠並未參與環球資產公司無人商店投資方案之經營、
招商。且黃克誠雖為環球資產公司監察人,此係因陳政宇允
諾若無人商店生意獲利將分潤予黃克誠黃克誠才答應陳政
宇掛名環球資產公司之監察人,然黃克誠並非環球資產公司
負責人,其並為未負責環球資產公司之營運、招商;關於事
實欄一、㈢部分,黃克誠與蔡右林有資金往來係為共同投資
限量球鞋生意,與募集經銷商行為無關等語為黃克誠辯護。
經查:
 ⒈陳政宇部分:
  陳政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見本院卷三
第272、274頁、卷四第297頁)。且有原判決附件一證據清
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附卷可參,足認其上開任意
性自白,已得藉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
 ⒉黃克誠事實欄一、㈠部分  
 ⑴黃克誠為堅仕德公司負責人,而如附表二投資人有以現金交
付或匯款至堅仕德大安帳戶等方式,將所示投資金額給付予
黃克誠黃克誠復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與投資人簽訂經銷
商契約書,並簽發與投資金額相同面額之本票予各該投資人
,且陳政宇、曾尉、黃勝宥等人為推廣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
之主要經銷商等情,業據黃克誠於警詢、調詢、檢察事務官
詢問、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無訛(見臺北地檢
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5號卷【下稱偵字12775號卷】第227至
228頁、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821號卷【下稱偵字218
21號卷】第5至9頁、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065號卷
【下稱偵緝字2065號卷】第32、71頁、臺北地檢署109年度
偵字第12780號卷【下稱偵字12780號卷】第44至47、106至1
07頁;原審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卷【下稱原審本訴卷】
一第282至283頁、原審本訴卷二第164至167、227、230、32
7至328頁),且有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111年度金訴字第4
號卷【下稱原審追加卷】一第351至352頁)、附表二「供述
證據名稱及出處」及「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
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證人即共犯曾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黃克誠是堅仕德公司的
經營者,一開始投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是陳政宇介紹的,
陳政宇說他投資堅仕德服飾每個月可以拿到利潤,也有拿收
款記錄給我看,後來到堅仕德公司找黃克誠後,黃克誠說要
擴廠及想要做客製化服飾品牌,另外也邀請我至西門門市參
觀,當天陳政宇帶我去西門門市參觀後,有回到堅仕德公司
黃克誠就跟我說他在廣州東莞有成衣廠想要進一些設備,
也想在臺灣進客製化機器,因此有資金需求。依照我的認知
黃克誠是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的主導人,陳政宇只是經銷
商;我簽經銷契約書時,黃克誠有詳細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
方案,黃克誠說介紹朋友來投資有6%至10%推薦費,投資30
萬元以上每個月利潤是3%,30萬以上是3.5%,我投資40萬元
所以每個月利潤是3.5%,也就是契約書上寫的每月1萬4,000
元,而投資期間是1年,中途解約要提前1個月告知,經銷
約書中的質押設定金就是投資金額,投資後黃克誠會給本票
經銷契約書,黃克誠有說1年到期後會把投資金額(即本
金)返還給我,我有問黃克誠為何1個月拿到3.5%利潤,黃
克誠就說服飾利潤很高,1件衣服賣1,000多元,成本可能只
有100元,所以他賺的是倍數,給我的只是%數,黃克誠還一
直跟我說堅仕德品牌的好處、計畫及願景,並說他之前是做
潮牌及潮鞋生意,也舉例UNIQLO等品牌都在玩客製化,以及
拿出西門門市及○區門市的財報及東莞成衣廠之照片、影片
給我看,我想說投資後有無可能成為股東,加上陳政宇也有
投資並領了半年利潤,所以我才相信黃克誠及陳政宇而投資
;我有招攬黃勝宥、曾士庭、投資人梁美雅金雅雯等人來
投資,陳政宇到花蓮時也有跟金雅雯梁美雅簡單提到他投
資堅仕德公司每個月有3%利潤,已經領6、7個月,後來我有
梁美雅金雅雯等去堅仕德公司找黃克誠,她們投資後也
都有拿到本票及經銷契約書,我介紹黃勝宥及曾士庭等加入
投資也確實有拿到佣金等語(見原審本訴卷三第415至424、
428至436、440頁)。
 ⑶證人即共犯朱軒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堅仕德公司的負責人是
黃克誠黃克誠是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之主導者,他曾經跟
我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我有投資堅仕德服飾方案10萬
元,當時是因為黃克誠收受資金的目的是要擴展ERIC SELEC
T品牌服飾黃克誠說要把我們的錢拿去買衣服的材料,再
製作成服飾去賣,如此一來就會有迴轉率,黃克誠主要是以
提供銷售狀況、銷售計畫、圖片及告訴我們可去看店面等向
我們說明,我當時有跟黃克誠經銷契約書及拿到本票,經
銷契約書上的質押設定金就是投資金額,比如說我投資10萬
元,這10萬元就是質押金,每個月3,500元的經銷商補貼就
是利潤,黃克誠也有承諾投資1年後會把投資金額還給我。
我有加入過堅仕德公司創立的堅仕德群組,群組內有70多人
,8成都是投資人,推薦人推薦投資人投資後,就會把投資
人拉入群組,推薦投資人投資會有獎勵,我推薦鄒敦怜加入
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後曾獲得5,000元左右獎金,我有看過
黃克誠藍霈津等人說明投資條件,也有看過黃克誠在堅仕
德群組內說明堅仕德公司的發展計畫,例如西門門市開店時
的照片,和網紅宛宛兒及林進合作拍攝有關說明客製化服飾
的影片都有張貼在堅仕德群組內,我也有看過群組內有張貼
○區門市導覽(含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
堅仕德服飾方案投資合約、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品牌里程
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門設廠等照
片,這些資訊都是黃克誠或其員工簡建宏所張貼,空白經銷
契約書部分可能是黃克誠簡建宏所張貼的,簡建宏都是依
黃克誠指示做事,堅仕德群組主要就是由黃克誠簡建宏
責管理。我有投資堅仕德公司的星巴克方案,陳政宇跟我說
星巴克投資方案是投資10萬元,1個月有8%,也可以把本金
贖回,當時陳政宇是說黃克誠在幫星巴克做事,後來我有跟
黃克誠確認,黃克誠才說星巴克投資方案是在虎門工廠替星
巴克做圍裙,黃克誠是堅仕德星巴克方案的主導者,我投資
星巴克投資方案總共120萬元,投資期間是3個月,我有拿到
3個月的補貼,但本金沒有返還,我沒有簽星巴克投資方案
經銷契約書,也沒有實際幫忙銷售圍裙,後來黃克誠有承
認堅仕德公司有做虎門的圍裙,也承認他把我們的錢拿去用
,所以才會彙整1張150萬元本票給我,這部分有包含我投資
星巴克投資方案的120萬元及無人商店投資方案的30萬元等
語(見原審本訴卷二第478至479、482、490至491頁、原審
本訴卷三第442至456、458至460、462至472頁,原審本訴卷
四第96、102至103頁)。
 ⑷證人即共犯曾士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黃克誠是堅仕德公司
負責人,同時也是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的主導者,我總共投
資了250萬元,當時是曾尉介紹黃克誠給我認識的,黃克誠
有跟我介紹投資方案,我記得投入金額10萬元每個月是3%,
超過10萬元每個月是3.5%,經銷契約書上的質押設定金就是
投資金額,經銷商補貼就是投資利潤,我投資金額超過10萬
元,所以每個月利潤是3.5%,投資期間是1年,黃克誠有在
辦公室跟我說投資期間到了會返還本金,我拿過利潤6、7次
,合計快5萬元,都是用匯款的方式給付,我當初是因為堅
仕德公司找網紅做行銷及曝光,且相信堅仕德公司的利潤產
生過程才會投資,我投資後有拿到經銷契約書及本票等語(
見原審本訴卷三第474至480、482至483頁)。
 ⑸證人即共犯黃勝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黃克誠是堅仕
服飾投資方案的主導者,我於107年3月12日有投資堅仕德
服飾投資方案100萬元,最初是透過曾尉認識陳政宇,陳政
宇再介紹黃克誠給我認識,黃克誠與我簽訂經銷契約書時,
有親自跟我說整個投資方案的流程,當初黃克誠有錄製1個
影片,黃克誠有跟我說分潤的方式,假設我投資100萬元,1
個月分潤3.5%即3萬5,000元,契約到期會退款100萬元,我
投資時覺得營運模式及流程很合理,又有西門及○區門市我
才投資,我是將100萬元現金交付陳政宇轉交黃克誠,我有
拿到每個月3萬5,000元利潤約1年,後來黃克誠財務出狀況
,錢就發不出來,最後也沒拿回本金。我有招攬張智偉及洪
順培等投資人投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黃克誠有透過曾尉
匯款5%的獎金即5萬元給我,我帶張智偉洪順培去堅仕德
公司簽約時,黃克誠跟他們講解投資條件時我都有在場。我
有加入堅仕德群組,黃克誠在創完群組後把我加入,群組內
黃克誠、陳政宇、曾尉及朱軒等大約有60、70人,大多是
投資人,黃克誠主要在群組內說明堅仕德公司的營運狀況及
實際情形。陳政宇於106年10月的時候有跟我講星巴克的圍
裙方案,說每個月會有5%獲利,我及他父親共投入200萬元
,領了3個就停止發放獲利,也沒有回本金,黃克誠有跟我
說星巴克和他簽一個長期約,是幫星巴克製造圍裙及衣服,
工廠必須有資金去買原料,每交1次貨產生的利潤會分潤給
我們,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的投資條件是陳政宇跟我說的
,但黃克誠是主導者,我曾於分潤的時候有打電話問黃克誠
黃克誠說要緩一下,當初我是覺得服飾方案合理才又再投
資等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82至83、95頁,原審本訴卷四
第10至19、21至32頁)。
 ⑹證人洪順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投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
是黃勝宥介紹的,當時是黃勝宥帶我去堅仕德公司辦公室簽
約,黃勝宥也有提供匯款帳戶給我匯款,我記得當時投資10
萬元,每月可以獲得3,000元紅利,換算年利率為36%,我和
黃克誠簽立經銷契約書後,有收到黃克誠開立的本票,當時
黃克誠雖然沒有跟我說明投資方案的內容,但簽約前黃勝宥
有跟我說可以保證還本,我就是因為受到這種利益誘惑才投
資,因為利潤不錯,比銀行好,此外黃勝宥也有說黃克誠
堅仕德公司負責人,在做潮流品牌服飾,會在新光三越等舉
服飾展覽,也有說黃克誠服飾品牌有投資方案要募集
資人,我簽約後有拿到7次3,000元推廣費即利潤;我在投資
期間有加入過2個堅仕德群組,其中1個是10人至20人的群組
,記得群組內有提過堅仕德服飾要在新光三越辦展覽等語(
見原審本訴卷三第61至70、73頁)。
 ⑺證人金雅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在曾尉介
紹下認識黃克誠,曾尉當時跟我分享投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
案10萬元,每個月可以有3,000元利潤,我當時投資10萬元
,每個月利潤3,000元,我簽約當日是和黃家俊施雅芳
起到臺北市○○○路0段00號0樓之0與黃克誠簽約,我當場交付
10萬元現金給黃克誠黃克誠說從106年7月起,每個月5日
會匯3,000元給我,合約滿1年,如果要解約會無條件退還本
金,黃克誠有交付經銷契約書及本票給我,也有大致說明經
銷契約書上的內容及介紹堅仕德公司是在做服飾服飾會在
百貨公司上架,我及施雅芳於簽約後有到西門門市消費,梁
美雅雖然沒有跟我們一起上臺北簽約,但也有去實體門市買
衣服,我當初投資目的不是為了銷售產品,而是因為每個月
都有利潤;我於投資期間有加入堅仕德群組,堅仕德公司成
立群組的目的是讓我們知道上架的衣服有什麼款式及公司有
什麼活動等,主要要讓我們知道公司在做什麼,我有看過堅
仕德公司的人在群組內張貼過○區門市導覽(含門市照片)
、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堅仕德服飾方案投資合約、需
求資金及合作計畫、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
(客製)、內地虎門設廠等照片等語(見偵字21821號卷第2
9至30、175頁,原審本訴卷三第75至88頁)。
 ⑻證人梁美雅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投資黃克
誠的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40萬元,當初是陳政宇及曾尉一起
到花蓮跟我們說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他們有拿契約書跟我
們說每個月可以固定領回一些錢,還可以選購衣服,印象中
他們是說以10萬元為單位,每個月可以領3,000元,後來我
有將投資款項匯款至黃克誠指定帳戶,並在堅仕德公司與黃
克誠簽約,當時我不知道公司在哪,陳政宇及曾尉有帶我去
堅仕德公司,簽約時陳政宇有在旁邊,黃克誠跟我說我投資
40萬元,從106年7月起,每個月會有1萬4,000元,滿1年可
以解約,本金會無條件退還,我後來就依照黃克誠提供的帳
號匯款40萬元給他,簽完約後我就去西門門市看店面及衣服
;我有加入過堅仕德群組,群組內有200多人,黃克誠會在
群組內公布每月盈餘、收入及在哪裡開店等,我也有看過群
組內有○區門市導覽(含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
說明、堅仕德服飾方案投資合約、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品
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門設
廠等照片,當時我剛進群組,會看一下黃克誠發布的內容及
資料,例如我沒去過○區門市,所以我會看一下,當時都是
黃克誠在處理及跟我們應對等語(見偵字21821號卷第25至2
6、159頁,原審本訴卷三第90至91、96至102頁)。
 ⑼證人施雅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初是黃家俊金雅雯向我
介紹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就是每投資10萬元會有多少利潤
,後來我與金雅雯有到堅仕德公司和黃克誠簽約及交付現金
,我有印象黃克誠有跟我們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的內容
,包含投資10萬元,每個月會有3,000元補貼,1年到了可以
解約返還本金或繼續續約等語(見原審本訴卷三第104至106
、110頁)。
 ⑽證人張智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陳依弦於106年6月時
跟我說,把10萬元放到堅仕德公司,每個月可以拿3,000元
,後來黃勝宥有帶我去○○○路微風百貨對面樓上的堅仕德公
司簽約,當時跟我簽約的1個男性有跟我說每個月的3,000元
是推廣費,契約到期可以返還本金,該名男性還有開本票給
我,當時我想說有本票擔保還有利潤可以拿就想說試試看,
如果沒有本票就不會投資等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93頁,
原審本訴卷四第34至37、39頁)。
 ⑾證人藍霈津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5年8月與網友
一起去參觀堅仕德公司才認識黃克誠,我投資堅仕德服飾
資方案130萬元,黃克誠有跟我簽經銷契約書,也有給我本
票,每個月都會給我4%補貼,但到106年11月就沒有發了,
我有找過大約7、8個人投資,黃克誠也有給我介紹費,大約
是投資金額的百分之5,我拿了幾萬元;我於投資期間有加
入堅仕德群組,我在群組內有看過有人張貼○區店面導覽、
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等
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85頁,原審本訴卷四第331至332、
339至341、344頁)。
 ⑿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述,就黃克誠為堅仕德公司負責人,亦為
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及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之主導者,黃
克誠為推廣、招攬前揭投資方案多係先透過陳政宇、曾尉、
朱軒、黃勝宥及陳依弦等人向投資人宣傳投資前揭投資方案
可保本保息或協助帶領投資人至堅仕德公司簽約後,再由其
在與投資人簽訂經銷契約書前,以口頭、播放影片向投資人
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之內容(包含投資期間、到期還本
及每月發放補貼數額等投資條件),抑或經由陳政宇向投資
人說明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之內容(包含投資期間、到期
還本及每月發放補貼數額等投資條件),以鼓吹、遊說投資
人參與投資,且黃克誠為增進投資人對堅仕德公司業務狀況
之瞭解,以提高投資人投資意願,尚曾以口頭說明或播放影
片方式向投資人解說堅仕德公司之營運現況、將來願景及推
薦投資人親赴實體門市參觀、選購服飾,以形塑堅仕德公司
積極拓展業務、前景可期之公司形象,且於投資人加入堅仕
德群組後,親自或指示簡建宏等堅仕德公司員工在前揭群組
內分享堅仕德公司新款服飾、展覽、線上客製化服飾影片,
以及張貼○區門市導覽(含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
程說明、堅仕德服飾方案投資契約書、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
、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
門設廠等照片,以堅定、強化投資人投資信心,持續吸引、
遊說投資人參與投資,進而使投資人以匯款轉帳或交付現金
之方式將投資款項給付黃克誠等情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均
就參與投資之經過及細節證述綦詳,上開證人之證述應堪採
信。
 ⒀另參以黃克誠簡建宏等堅仕德公司員工有在堅仕德群組內
張貼○區門市導覽(含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
明、堅仕德服飾方案投資契約書、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品
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門設
廠等照片,亦有客製獲利模式截圖(見原審109年度原金重
訴字第1號卷【偵卷光碟資料卷二】《下稱原審光碟資料卷二
》第181至183頁)、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截圖(見原審光碟
資料卷二第185至189頁)、營運計畫(客製)截圖(見原審
光碟資料卷二第191至194頁)、品牌里程碑截圖(見原審光
碟資料卷二第195至199頁)、堅仕德(公司群)LINE群組相
簿之翻拍照片(見原審光碟資料卷二第203至207頁)、○區
門市照片(見原審光碟資料卷二第209至221頁)、堅仕德公
司虎門工廠照片(見原審光碟資料卷二第223至224頁)在卷
可參。且黃克誠亦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有成立堅仕德
群組,經銷商會在群組內詢問下一次會做什麼、下次新品是
什麼、何時拿貨,這個群組是經銷商統一的聯絡群組,我是
品牌方,90%的商務行為都是用私訊,像是明年會續約,可
否先拿貨或分期等語(見原審本訴卷二第166至167頁),益
徵上開證人之證述,洵屬可採。足認黃克誠與陳政宇、曾尉
、朱軒、黃勝宥及陳依弦確有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各如附表
二各編號所示與陳政宇、曾尉、朱軒、黃勝宥及陳依弦共同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等事實,至為灼明。
 ⒁黃克誠之辯護人雖以上詞為黃克誠辯護。惟查:
 ①稽黃克誠於偵查時供稱:我向經銷商收10萬元,投資人就變
成我的經銷商,他可以透過投資的數額,在半年內到我的店
裡拿貨,每個月我會給投資人3,000元獎金,若投資人不來
店裡拿衣服,我還是每個月會給3,000元,到了投資期限(1
年或2年)後,投資人可以選擇不投資,我會退還10萬元等
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71頁),可見堅仕德公司就經銷
補貼之發放,與投資人(經銷商)是否有取貨使用或取貨後
推銷予他人乙節無涉,而與黃克誠之辯護人上開辯稱堅仕德
公司發放補貼金係屬宣傳、推廣推銷Eric Select服飾商品
之勞務對價等語,相互齟齬,是辯護人之辯詞,尚難憑採。
 ②參以證人即共犯曾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拿過衣服,但
沒有賣過衣服,投資金額之30%可以拿衣服,當時我覺得投
資還有衣服拿很好,就拿給家人,但沒有買賣,我有拿到4
次至6次每次1萬多元的利潤,後來沒發是因為黃克誠資金短
缺等語(見原審本訴卷三第420、425頁);證人即共犯朱軒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加入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後只有穿黃
克誠的衣服及分享開幕的店面而已,沒有幫忙銷售服飾,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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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網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