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加鐵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沈永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加鐵工業社 沈永林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114年3月31日 29,595元 QN418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