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牧珽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
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查報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即共有人許
源煌、許永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
址有變更,請於陳報狀上更正送達地址。以上被告若有已死
亡者,應補正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與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文件資料,並請以書狀聲明由
其「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
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
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之證明文件。另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請一併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
三、另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申請並提出所欲分割之雲林縣○○鄉
○○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
四、請提出地籍圖,並於地籍圖上繪製及陳報上開土地目前分管
狀態、土地使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工
寮、現況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屋齡、建築
材質、為何人所有及坐落位置、聯外通行方式等),並請提
供現場彩色照片附註說明之。
五、務請於時限內列明全部共有人(含標明姓名、住所、身分證
字號)為被告,並依資料更正訴之聲明(例如有聲請繼承登
記),提出補正書狀,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檢附繕本數份。
如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如有抵押權人存在,另請提出
聲請告知訴訟狀。
六、如有訴訟代理人,請陳報與原告之關係及提出由原告本人簽
名之委任狀,否則非合法代理。
七、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