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26號
ULDV,114,訴,52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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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李育憲

訴訟代理人 楊沛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恊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25,000元【計算式:855㎡6,000元25/114=1,12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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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