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房屋稅籍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16號
ULDV,114,訴,416,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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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曜安間請求塗銷房屋稅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蔡曜安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蔡曜安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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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