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2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鄧晴文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君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7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附帶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