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9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 黃東榮 被 告 程秀眛 蔡勝安 蔡昆達 蔡昆成 蔡錦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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