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5號
ULDV,114,訴,295,20250818,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瑩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7 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在其所提上訴狀
內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書狀內容之欠缺,並查報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上
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