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7號
ULDV,114,訴,217,202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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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許吳金妹
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 (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子棱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7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
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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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