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3號
ULDV,114,補,213,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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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任國懷
訴訟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慶道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同有明文。另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6月5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所示之編號A、面積25平方公尺鐵皮倉庫拆除騰空,並將
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計算式:25㎡16,000元=400,000元】;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元,及自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至原
告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拆除上開聲明第1項所示鐵皮倉庫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各聲明間之訴
訟標的不同,且非同時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其附帶請求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580,
000元【計算式:400,000元+180,000元=580,000元】,應向
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
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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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