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何淑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
年度聲字第2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6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