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57號
ULDV,114,繼,5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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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相 對 人 鄭○興
鄭○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鄭
順中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順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順中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鄭
順中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
聲請法院命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鄭順中之繼承人鄭○興、鄭○耀
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
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
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7月21日雲
院仕114司執丁字第27169號債權憑證為證。又本件被繼承人
鄭順中與配偶離婚,其長女鄭○勻已拋棄繼承,相對人鄭○興
鄭○耀為被繼承人鄭順中之子,其等並未向法院聲明對被
繼承人鄭順中之遺產拋棄繼承或陳報被繼承人鄭順中之遺產
清冊,有本院案件索引卡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
繼承人鄭順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鄭○興、鄭○耀之戶籍
謄本、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112年度司繼字第1694
號鄭○勻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可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
定,相對人鄭仲興鄭晴耀既為被繼承人鄭順中之繼承人,
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鄭○興、鄭○耀
報遺產清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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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