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妍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必
要費用(郵務送達費)4,0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
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並陳明聲請人戶籍不在本院
轄區卻向本院聲請更生之理由。
㈡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㈤聲請人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期間為112年8月
至114年7月),前開資料並應表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5、6項
之事項。(例如:財產目錄漏載聲請人名下保單;聲請前兩年
內收入漏載每月薪資及租屋補助;聲請前兩年內支出之數額與
聲請狀內所載之數額不符等。)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2年8月4日起,下同)內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㈦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
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㈧提出112年8月4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112年8月4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
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例如:聲請人曾於本年
度聲請租屋補助獲准)?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
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
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
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
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
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
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包、未辦理
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
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
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及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目前
為何人所有。倘前開車輛目前係聲請人所有,則聲請人應提出
前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該車輛相同廠牌、出廠年月、型
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
佐);並說明購入上開車輛時間、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
聲請人112年10月曾任職於OO渡假旅社,月薪為46,000元,後於
114年5月任職於OOOO有限公司,聲請人稱月薪為28,800元。聲
請人應說明依其原有智識能力,何以在114年5月時選擇較低薪
資之工作,並說明為何自原公司即OO渡假旅社離職?
依聲請人陳報之資料,聲請人至少有中華郵政、南山人壽、旺
旺友聯等3張保單,且聲請人自112年起即持續繳納保險費不間
斷,每月繳納保險費至少有5,000元。聲請人應說明其無力清
償債務卻能持續繳納保險費之理由。
說明欠款之金錢去向及用途,並說明為何去做與實際收入顯不
相當之借貸行為。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是否支付租金?如有,係由何人
支出?又現居住之處所是否與他人共同租賃?如是,則租金及水
電費等共同必要開支如何分攤?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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