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黃意堯
相 對 人 廖國棟
相 對 人 廖國超
相 對 人 廖保棟
相 對 人 廖泓淼
相 對 人 黃春富
相 對 人 李興南
相 對 人 絲正德
相 對 人 絲紋南
相 對 人 林雍宗
法定代理人 林嘉仁
法定代理人 林以珞
相 對 人 林雍正
相 對 人 曺朝源
相 對 人 曺雅琦
相 對 人 林裕勝即林森宏
相 對 人 林國男(林振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學平
相 對 人 林景昇
相 對 人 黃德澤
相 對 人 張智焜
相 對 人 張寶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
附表三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
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
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
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
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
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
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
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
要之費用。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
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
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
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
6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權利範圍比例 負擔,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 出費用計算書,相對人申○○提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本院爰 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申○○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 ㈡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一所載,相對人申○○所支出 之費用如附表二所載,均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是前揭進 行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應列計之部分,金額共計為238,78 7元【計算式:211,087元+27,700元=238,787元】,並依上 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各當事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三所示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一(聲請人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調解) 2,000元 111.07.11預納 裁判費 11,177元 112.06.12預納 地政規費 4,150元 111.07.05預納(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誤寫為4,500元,應以匯款單為準) 地政規費 144,400元 111.12.30預納 戶政規費 360元 111.07.12預納 估價師估價費用 49,000元 113.7.30預納 共列計 211,087元
附表二(相對人申○○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另分割方案) 地政規費 27,700元 113.3.14預納 共列計 27,700元
附表三(總支出238,787元,單位新臺幣):編號 當事人 負擔比例 (權利範圍) 應給付 聲請人之金額 備 註 01 未○○ 64/420 36,387元 02 申○○ 1/6 12,098元 註二 03 午○○ 3/12 59,697元 04 巳○○ 18/120 35,818元 05 乙○○(林振田之繼承人) 3/120 5,970元 06 己○○ 40/3000 3,184元 07 戊○○ 47/3000 3,741元 08 壬○○ 28/3000 2,229元 09 寅○○ 21/3000 1,672元 10 甲○○ 39/3000 3,104元 11 子○○ 187/18000 2,481元 12 丑○○ 187/18000 2,481元 13 癸○○ 28/3000 2,229元 14 辛○○ 9/240 8,955元 15 丁○○○○○○ 47/3000 3,741元 16 酉○○ 6/420 3,411元 17 丙○○ 54/3000 4,298元 18 辰○○ 21/3000 1,672元 19 卯○○ 163/6000 6,487元 20 庚○○ 431/9000 11,435元 說明: ㈠各當事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其計算式為238,787元乘以各當事人土地之權利範圍比例,未滿1元四捨五入計算。 ㈡聲請人卯○○、相對人申○○2人計算抵銷之金額,計算後相對人申○○應給付聲請人卯○○12,098元。(39,798元-27,700元=12,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