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徐吳清爽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徐秀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吳清爽為被繼承人徐秀鳳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得繼承
時起,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請求
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與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4年4月19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之子輩劉瑋宸、劉美瑤、劉富銨、劉海錚於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747號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惟聲請人所
提出之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致本院無從確
認聲請人確有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聲請之真意。為此
,本院於114年5月1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翌日
起10日內補正申請目的為「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印
鑑證明,以明聲請人本人確有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聲
請之真意。然上開補正通知合法送達後,聲請人先於114年6
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
756號受理在案,復於114年7月4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本件陳報
遺產清冊為誤聲請等語,此有補正函、送達證書、本院案件
索引卡查詢結果及114年7月4日陳報狀在卷可稽,顯見聲請
人確無為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並為公示催告聲請之意,且聲請
人於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56號所為之拋棄繼承聲明,亦經
本院於114年7月31日准予備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