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7034號
ULDV,114,司執,3703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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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03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陳羽宥即陳紋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之勞務報酬等債權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所在地 位於台北市大同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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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