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5206號
ULDV,114,司執,35206,2025082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2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丁健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 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非本件執行名義歷次執行程序中查詢之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為釋明文件,聲請逕予執 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保險契 約所得請求之債權,是本次聲請非屬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 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之未具體 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之情形,核先敘明。又前開第三人公司址 設臺北市大安區,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