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4864號
ULDV,114,司執,34864,2025082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864號
債 權 人 周品言
債 務 人 許弘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弘瑋對第三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存款債權,及查詢財產、所得 、郵存、集保、勞保及人壽保險之投保等資料,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