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44號
ULDV,114,司促,4844,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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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亦喬



許宇捷

一、債務人許亦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4,860元,
及其中113,41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亦喬、許宇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995元,及其
中8,882元部分自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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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